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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H5263060-6-2015-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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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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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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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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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2015年度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相关政策的工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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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辖内各企业、相关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外汇指定银行:
近期,辖内部分市场主体和会计师事务所向我管理部频繁咨询2015年度直接投资外汇年检事宜。为了便于相关主体了解2015年相关政策和工作安排,我管理部根据总局文件精神提示如下:
一、2015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政策内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相关规定,自2015年度起,外汇局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辖内相关市场主体应于2015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我管理部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我管理部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我管理部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我管理部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我管理部报送相关信息。
二、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具体要求
(一)登记主体
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辖内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
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市场主体为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含境外分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为申报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关境内投资主体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
(二)登记内容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和(或)《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三)登记渠道
辖内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参考《关于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功能上线的说明》。)报送上年末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四)登记时间
2015年9月30日(含)前。
(五)注意事项
1、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文件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中北京外汇管理部网页查询。
2、北京外汇管理部咨询电话:63978922。
3、会计师事务所应勤勉尽责。对于工作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严重审计失误、未准确审核申报数据等情况,北京外汇管理部将通报至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六)填表说明
表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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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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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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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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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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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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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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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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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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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企业负债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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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短期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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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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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归属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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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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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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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外方股东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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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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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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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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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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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商投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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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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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方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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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外商投资企业盈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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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上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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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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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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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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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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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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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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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期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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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
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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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
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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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
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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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
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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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
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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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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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核算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期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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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
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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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
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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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
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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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
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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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
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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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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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存在特殊情况须在本栏目中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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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及“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2、“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3、“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该项目应等于“4.1实收资本(归属于外方)”、“4.2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和“4.3其它”三项之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4、“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实收资本”。
5、“外方股东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外方股东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中,未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权益项目中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类留存收益余额可一并计入盈余公积。其中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为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计算的金额。
6、“其它”: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其它”。
7、“少数股东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8、“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截至****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各类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资本的实际出资。外方投资者溢、折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的实际出资均应记入本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属于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
9、“应付外方股利”: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10、“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11、“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写,分配的利润和汇出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12、“附注”:“应付股利”、“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其他”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汇总境内子公司数据填写。境内子公司数据须区分按“权益法”核算或“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进行分项填写,存在多家子公司的须填写合计权益金额。计算公式为:外方投资者实际享有权益=境内子公司权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子公司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发生吸收合并的情况,被吸收公司应及时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手续,不再重复进行外汇年报数据申报。存续公司的期初数应按照该公司期初的实际规模填写,期末数应按照吸收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金额填写。
14、本表的期初数应与上年度申报的期末数相同。若确实存在对上年度数据调整,导致两者不同的,应在“备注栏”中详细注明原因和调整内容。
15、本表的填报币种为人民币元,折算汇率应按照资金实际记账时的汇率进行折算。
16、表中所有项目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7、表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为零的须填写“0”,不能为空白。
表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金额单位:美元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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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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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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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投资企业资产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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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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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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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投资企业负债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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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短期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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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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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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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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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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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外投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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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外投资企业应付中方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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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境外投资企业盈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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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上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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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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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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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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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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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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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及“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2、“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权益”、“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余额”按中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3、“境外投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4、“应付中方股利”: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中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5、“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中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按中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6、“分配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的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写,分配的利润和汇回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