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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H5263060-6-2015-00043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 发布日期:
    2015-06-04
  • 名       称: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政策宣传提纲
  • 文       号: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政策宣传提纲

各企业、相关个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和便利市场主体跨境投资资金运作,201561日起,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年检、资本金结汇等外汇管理政策将实施改革,主要内容如下:

一、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一)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方式改革。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具体网点由各银行确定并公示)。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

    (二)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在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三)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时,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四)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2015年度存量权益登记时间为61日至930(以后年度为每年11日至930),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没有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企业,外汇局将对其直接投资业务办理实行管控。

二、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已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存入结汇待支付账户,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结汇资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三)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中资企业向境外转让境内公司股权取得的外汇收入、以及境内被投资企业接受的境内外汇投资资金也可实行意愿结汇。

    (四)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简化银行对企业结汇审核材料,规范银行结汇资金支付管理,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等。

三、仍需在外汇局办理的业务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变更与注销、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等业务仍需到外汇局办理。另外,企业的注册币种变更业务暂时通过银行审核后报送外汇局办理。

四、注意事项

相关业务由银行办理后,各市场主体须按照外汇局有关规定,向银行提供业务办理所需材料。银行提示材料不齐全的或对真实性有疑义的,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补充材料或予以说明。拒绝提供的,银行有权不予办理。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如弄虚作假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具体内容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可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查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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