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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H5263060-6-2014-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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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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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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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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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关于填报2013年4季度《贸易信贷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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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扩大贸易信贷调查地区范围及提高调查频率的通知》(汇综发[2011]28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收支司关于启用新版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的通知》(汇国发[2012]17号)的规定,2013年4季度贸易信贷调查工作已经开始,参与调查的企业应通过“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企业版)” (网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填写和上报企业贸易信贷调查数据。为更好地完成此项工作,我管理部提出以下要求:
1、参与2013年4季度贸易信贷调查的企业需于
2、新增样本企业在首次访问系统前,应按照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链接左侧“常用下载”栏目的第九条贸易信贷抽样系统(企业版),下载《新版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使用手册》进行相关访问设置。
3、数据调查期为截至
4、本期调查表要求填报“1.当期出/进口总额”项。该项填报时必须以企业会计记录为准,避免直接从海关口径采数;若无相应的会计记录,则采用公式计算:当期出口总额=本期实际收到的出口收入额+(本期出口应收余额-上期出口应收余额)-(本期出口预收余额-上期出口预收余额);当期进口总额=本期实际支付的进口支出额+(本期进口应付余额-上期进口应付余额)-(本期进口预付余额-上期进口预付余额)。以上公式仅适用于企业全额收付汇的情况,如存在来料加工、样品进出口等非全额收付汇的情况,企业应采用台账等其他方式计算进出口额。
5、关于进口海外代付与出口海外代付区别。其中,进口海外代付,实质上是将进口商对境外出口商的应付债务,转化为进口商对境内银行的贷款债务和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的同业拆入,因此,进口海外代付数据不形成企业的应付款,不应被记入贸易信贷报表中;出口海外代付,实质上是增加了一笔出口商对境外银行的贷款的债务,出口商对境外进口商的应收债权依旧存在,因此,应根据出口商与境外进口商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选择申报在“3.1银行信用项下出口应收款余额”或“3.2贸易信贷项下出口应收款余额”项下。
5、对于违反《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汇发〔2004〕67号)的被调查企业,我管理部将依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21号)进行处罚。
请各参加贸易信贷调查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填报,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管理部联系。
联 系 人: 朱莉 68559996 李涵霖 68559970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二Ο一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