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皖汇检罚〔2023〕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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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姓名 | 张**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护照等) | 342225********8014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违法行为类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四条 2.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四条和第十条 |
违法事实 | 张**时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交易银行部总经理,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工业园支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售汇业务”的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处罚款6万元人民币 |
罚款金额(万元) | 6.00 |
没收金额(万元) | 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5 |
公开截止期 | 2024-11-22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