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汇检罚〔2024〕4号 |
违规主体名称 |
新疆鸿昇泰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王** |
注册地址 |
新疆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阿乐腾肯特一喀什东路15幢16号10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000MAD29BHF26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第五条 |
违法事实 |
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非法结汇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21.47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9 |
公示截止期 |
2025-08-18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