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汇罚〔2023〕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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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姓名 | 吴**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护照等) | 330303********0039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负有直接责任 |
违法事实 | 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行长,主持业务全面工作,对该行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负有直接责任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5.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7 |
公示截止期 | 2024-11-24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