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汇处〔2026〕2号 |
|---|---|
| 违规主体名称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卢**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鸿福东路2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7829859746 |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
| 违法行为类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八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7.5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与利润汇回”的审核材料第一条第3项、审核原则第一条第4项(从旧兼从轻); 3.《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4.《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第一条第(四)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一条; 5.《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文印发)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1.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 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 3.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4.违规办理售汇业务;5.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6.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 |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277.71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7-02 |
| 公示截止期 | 2027-07-09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