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汇检罚〔20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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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主体名称 | 新疆鸿飞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王** |
注册地址 | 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八路21号30263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9001MAD4B8CE7K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第五条 |
违法事实 | 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非法结汇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21.4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9 |
公示截止期 | 2025-08-18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