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汇罚〔2025〕49号 |
|---|---|
| 违规主体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廖*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00000100003962T |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
| 违法行为类型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一项;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6.6,6.9,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四条;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文印发)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汇发〔2015〕13号文印发)1.25;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三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第十一条 |
| 违法事实 | 未经批准办理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1142.59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18 |
| 公示截止期 | 2026-12-26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