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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微信公众号**长期以收费**培训为营销手段,发布**主题课程广告,引流学员报名参加由**主讲、**联合主办的**系列培训。**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线下活动持续为**培训体系进行营销引流,诱导学员缴纳高额培训费用参加培训。
**微信群聊里边中,**公开诱导群内学员开通**外汇平台账号。**在群聊里边发送带返佣参数**注册链接,引导学员通过该链接开户。
**线下课现场,**向全体在场学员公开诱导开通**账号,要求每人入金**美元。所有现场学员均被诱导开通了**账号并入金**美元。现场交易。入金收款方为个人账户。资金未真实跨境汇出,实质为境内资金池运作。**屡次诱导学员使用1分钟图高频交易外汇黄金,骗取平台手续费。
**外汇平台未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部门批准;
**实际控制并持股60%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店铺运营主体)、**等关联公司,均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的任何许可;
**微信公众号运营方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的任何许可;
**、**等全部涉案自然人未取得从事外汇业务的相关资质;
**与**通过“营销引流→付费培训→诱导开户→高频骗佣“形成完整的非法外汇按金业务合作链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风险提示,被举报人行为已构成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业务。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依法受理本举报,对**平台及**等人非法经营外汇按金业务立案调查;
请贵分局依职权向**平台域名注册商、服务器托管商、微信支付、相关银行调取数据,固定证据;特别是冻结本人入金**元所对应的个人收款账户资金;
依据2024年四部门《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请贵分局在行政调查后,将涉嫌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立案侦查;
请贵分局受理后书面告知举报编号,结案后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202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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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分局
管理员:
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目前我国金融管理部门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参与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请远离外汇按金交易,谨防财产损失。如涉嫌诈骗请及时报警。如您举报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可向行为发生地外汇局举报,并提供可供查证的证据或线索。
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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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被举报方:
1.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实控人****,法定代表人****,办公地****(曾用名“****”)
2. ****公司(英文:****Co., Ltd 按查册件填),控制人****,****无实际办公及雇员
举报事项:境内主体通过境外****公司收取外汇、境内公司承担****支出,涉嫌隐匿****、未按规定办理外汇收支及结汇,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汇)、第41条(****外汇)。
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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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分局
管理员:
您好!因您预留电话不完整,我分局无法联系到您本人。如您举报外汇违法违规问题,可采用信件等书面形式,也可采取面谈、电话等口头形式向外汇局进行举报,并提供可供查证的证据或线索。受理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举报电话:022-23209447。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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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
投诉**在外贸离岸转手买卖项下外汇结汇业务中拖延办理、消极不作为,长达两个月不予办理收汇、结汇手续,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资金周转。
我司于2026年*月18日收到中国台湾客户支付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预付款(USD*)。自2026年*月19日至今向该行提交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涉外收汇、付汇全套资料,包含购销合同、货权转让文件、海运单据、商业发票等全部佐证材料,完整满足外汇管理相关业务审核要求。
自资料递交之日起至今,时间已长达两个多月。期间我司多次主动与**业务经办、主管沟通,持续按照银行要求补充各类辅助材料,积极配合银行开展业务尽职调查。
但该行长期无明确审核结论,既不出具书面不予办理意见,也不明确告知最终办结时限,持续搁置业务,迟迟不办理结汇。
因银行长期拖延结付汇,造成我司流动资金无法正常回笼,无法按期支付上游货款,产生逾期违约风险、资金占用成本,企业正常进出口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冲击,经济损失持续扩大。而且该货物已经抵达目的港,最终用户已提货。
诉求如下:
1.恳请外汇管理局督促**立即完成本次外汇业务尽职审核,尽快依法依规办理外汇结汇;若经审核认定业务无法办理,请该行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拒绝办理通知书,列明对应的法规依据;
2.要求银行就长时间拖延业务办理作出正式书面说明;
3.督促该行规范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审核流程,明确资料审核时限,杜绝无故搁置企业业务的情况再次发生。
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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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分局
管理员:
因相关问题较为复杂,经与留言人电话沟通,已协调**银行相关业务负责人与留言人取得联系。后续如有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22-23209506、022-23209508。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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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时间:2026年3月26日。 · 事件:收到来自阿联酋(汇款人:** L.L.C,金额:16553.00美元)的汇款。 · 银行处理:天津市**银行(**营业部)拒绝入账。 · 银行理由:柜员/经理口头告知“政策要求”,但明确表示无法提供任何书面文件。 · 沟通记录:已拨打**和**投诉,银行仍坚持拒不入账且不提供文件。 请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就2026年3月26日中国**分行拒绝本公司来自**的16553.00美元汇款入账一事,出具明确的书面政策依据。”
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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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分局
管理员:
已与留言人电话沟通解答。后续如有问题,请拨打外汇业务咨询电话,可查询本网站“联系我们”栏目获取。
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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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本人在E***ss平台诱导下开户入金,平台网址https://my.ex*****s.trade/pa/,累计入金人民币400余万元,该平台通过虚假交易,背后操纵,限制出入金,等方式导致亏损,目前已有众多民众被骗,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 非法经营外汇业务:未取得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境内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2. 恶意操纵交易、侵害权益:频繁滑点、卡顿、止损失效,行情波动时故意延迟成交、篡改价格,导致非正常亏损;无故强制平仓、限制平仓,截留盈利。
3. 限制出金、侵占资金:以账号异常、风险审核、缴纳税费/保证金等理由拒绝出金,多次沟通无果,涉嫌非法侵占资金。
4. 虚假宣传诱导投资:以“低风险高收益”“极速出金”等话术诱导入金,隐瞒非法经营与交易风险。
202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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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分局
管理员:
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目前我国金融管理部门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参与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您提供的涉嫌非法开展外汇按金业务网络平台,我们核实后将商请职能部门处置。请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远离外汇按金交易,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财产损失。如涉嫌诈骗,请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
2026-03-06
投诉建议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9条,已处理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