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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请通过电话号码联系我提供图片图片证据第一张是此人的微信收款码,可通过收款码确定此人账号。此人在柬埔寨开设酒店,酒店前台长期放置人民币兑换美金的广告牌。这边没有人使用人民币的,但前台长期放置微信收款
及支付宝收款,例如26年2.3
日,国际汇率不到6.9,此人按7.
2汇率回收人民币以牟利,此人的酒店日租30美金每天,月租40
0及420美金每月,但凡超过294
0人民币的流水,几乎都可以定性为非法换汇。听人闲聊,此人每月流水近百万以上,可想而知
对我国的外汇等造成多恶劣的影响。望严正处理,
202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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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局
管理员:
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可以向我局寄送具体线索和证据进行调查,地址:陆家嘴东路181号。
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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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
3.2日中午1:33分打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咨询收汇延期备案事宜,转接了两次估计是001号吧,你们可以查一下记录,一名上海工作人员接通,我们因是新企业未处理过收汇业务,账期也超过90天了,不明白怎么个备案逻辑,确认了好几次,她回答是回答了,并连续反问两次以上,你听不懂么,态度很刻薄。我不明白为何这样的客服会服务于外管局和企业。
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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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局
管理员:
已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感谢您的监督反馈。
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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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
针对我上两次反映情况,请贵局应引起重视,你们回复我要到你们单位递交举报材料,我节后会到你们单位,另外,我毕竟不是侦查机关,主体应该是贵单位,请侦查!
202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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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局
管理员:
已电话沟通回复。
202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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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实名举报事由:
被举报人赵*阳 身份证号43030419**01282067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民事诉讼(案号:(2025)沪0114民初42109号)中,主动提交证据,亲笔自认其在境内外利用非官方渠道进行大规模非法本外币兑换(日元兑人民币)及私下对冲交易。
事实与证据描述:
一、 亲笔自认非法换汇事实
根据被举报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状显示,赵某在其说明文字中明确标注:“因赵某没有足额人民币,因此使用日元现金与他人(汤某等)私下兑换人民币 49,800 元,并由他人名下银行账户完成本外币跨境对冲交易。” 二、 违法性定性:典型“对敲型”非法换汇
被举报人赵某长期在日本居住,其利用“境外收取日元现金、境内人民币转账”的模式,避开国家外汇监管,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该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三、 案卷证据具有绝对真实性
该证据目前已永久存留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案卷中,系被举报人为了非法诉讼目的而主动提交,属于其真实意图的自证。
举报请求:
1. 请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调取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案卷证据,核查被举报人赵某及其关联人(如汤某、姚某等)的非法本外币兑换行为。
2. 依法追究被举报人赵某非法买卖外汇的行政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 依法没收其非法换汇所得,并对相关非法账户进行管控,防止其利用非法手段转移资产。
如需实质证据,本人将配合外汇管理局提交。
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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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局
管理员:
1、因您提供的手机无人接听,烦请提供联系方式,便于我局与您进一步沟通。2、建议您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赵楚阳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具体证据材料移交给我局,或者请您将具体证据线索寄送给我局进行,陆家嘴东路181号,邮编:200120。
202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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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款汇出问题:
我于2月7日、10日分别咨询了关于美国普*股权款支付事宜,贵局回复说是让企业之间协商办理此事,但是我们已经和对方多次商量,对方也不配合,所以我们万不得已才请求你们的协助,如果你们不能帮助我们,我们将进一步向上一级反应此事,直到解决为止。
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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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局
管理员:
已电话沟通回复。
2026-02-24
投诉建议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125条,已处理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