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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业务需要,我司需要将1万人民币的资本金汇入香港恒瑞账户,用于支付香港公司对外投资审批的报道费用和查册费。我司向渤海银行烟台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或“该行”)进行申请,并要求该行向我司提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资料清单,我司于2025年5月23日9:29分将全套资料的电子版发给该行审核,因业务迟迟没有进展,我司分别于5月26日、5月27日、5月29日和5月30日多次催促该行尽快办理汇款手续,并于5月26日又将省发改委和商务厅的备案证书(不在审核资料清单内)主动发给该行。
5月30日该行转发省行的审批,要求我司继续补充2022-2023年审计报告(我司已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报告,总资产4.08亿元,所有者权益1.7亿元)、2024年交易金额前三的商务合同以及子公司在境外经营地的租赁合同;租金、物业费支付记录三项材料;我司接到渤海银行省行的补充资料清单后,与渤海银行进行沟通:一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8.5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与利润汇回8.5.2 审核材料和8.5.3 审核原则,渤海银行要求的付款清单已完全涵盖外汇局的审核材料及审核原则,我司已根据渤海银行的清单要求已经完整的提供了汇款资料,不应继续提供该行要求我司补充材料,且该行要求我司补充的材料并不是提供完毕后就可办理的最终材料清单;二是本次首笔支付的1万元人民币资本金主要用于香港恒瑞正常经营所需的中介费用,并没有超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可汇出资金额度,资金来源为我司自有资金,境外资金用途提供了相关的合同等凭证,另外我司提供的2024年审计报告已经很明确的证明了我司的资金实力,完全能够用自有资金支付SPV子公司的日常经营费用,不应提供2022-2023年母公司的审计报告;三是我司在香港成立的香港恒瑞为SPV子公司,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常规操作,主要实现风险隔离、优化融资渠道与结构、便于项目管理与运营以及税收筹划和政策优惠的目的,因此日常的基础运营是由香港的商秘公司进行负责,并没有相关的租赁合同、租金或者物业费等支付记录;四是2024年交易金额前三的商务合同为我司的商业机密,2024年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计,并对相关的财务信息负责,不应要求我司提供商务合同;五是我司要求渤海银行提供补充资料所需的外汇依据,没有提供,但要求我司不提供补充资料不能办理汇款手续。
现我司投诉该行:
一是盲目抬高审批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因此简化和改进外汇管理政策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并不是让银行借审核便利的强势地位为正常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盲目抬高审核标准;
二是恶意拖延我司的正常付款:我司5月23日已经全套资料发给该行,期间多次催促银行加快审核进度,5月30日该行又以补充材料为由继续拖延我司的正常付款;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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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分局
管理员:
已电话答复。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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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我们企业和青岛保税区的企业签订出口合同,保税区企业付美金给我们企业,我们直接出口到国外,然后我们报退税,请问保税区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给我们付美金,保税区企业是不是视为境外企业,我们可以不可以报退税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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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分局
管理员:
已电话答复。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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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我有笔境外汇款金额是47400元人民币,从阿联酋ADCB银行汇入到中国境内我自己中国建设银行卡里,境外银行告诉我的汇款被中国央行拦截了,我已按境外银行的要求回复了,到现在还没收到境外汇款,13天了。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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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分局
管理员:
已邮箱回复。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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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想问一下支付工资是否可以从资本金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划转至企业同名账户一般户进行工资批量支付。在境内划转申请书中申报一笔支出,发票号写008支付工资等劳务报酬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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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分局
管理员:
已电话答复。
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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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尊敬的监管部门:
我写信是为了举报一家名为“山东**公司”的企业,公司现经营地址位于威海市**,该公司涉嫌非法吸储和非法经营外汇及伦敦金交易活动。
据我了解,该公司通过招揽客户入金的方式,把客户的资金部分转移到公司法人——刘**的海外(香港、澳大利亚)账户进行外汇和伦敦金的保证金交易。刘延伟不仅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上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操盘手,他采用高风险的重仓赌行情策略进行交易。此外,该公司还涉及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将人民币换成美元,并汇款到海外。公司还向客户承诺每月1.5%的固定收益,并承诺保本。
该公司主要客户为大龄没有风险意识的人员,公司诱导他们将养老金拿出来投资外汇按金交易和伦敦金保证金这种境外高风险金融衍生品。
2023年内,该公司已经在威海地区非法融资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目前仍在继续其非法活动。该公司在青岛有四家分公司分别位于即墨、市北区、市南区、城阳区,在烟台有一家分公司位于芝罘区。
另外,客户的入金被部分挪用,其中包括砍头10%用于支付给员工激励和公司日常运营费用,其余则用于海外的交易。
鉴于上述情况,我恳请贵部门调查此事,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以维护公众利益和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我目前掌握的证据有该公司部分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该公司总经理的朋友圈宣传非法业务的截图,该公司和客户签署的一份合同。
我曾将此事报告给威海当地非法集资热线,但该部门没有给我任何反馈。
请贵部门对此事给予关注,并尽快采取行动。谢谢。
此致 敬礼!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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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分局
管理员:
本栏目不受理应当通过检举控告、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解决的事宜,如有举报需求,一般应采用信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也可采用面谈等口头形式,向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外汇局提出。此外,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 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违法行为。
2025-02-20
投诉建议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47条,已处理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