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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老师您好,我公司近日收到一笔外汇,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我们属于特殊贸易区,据我所知我公司注册地址并不在特殊监管区内,我公司地址天津**号。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显示我公司是自由贸易试验区(特殊监管区)。想咨询您,这部分信息我公司应如何修改,或者说正确的应该是什么。盼回电,1**2.
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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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分局
管理员:
经与留言人电话沟通,相关问题已解答。后续如有其他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22-23209085。
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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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业务简述: 转口业务,货物由境外进口运入国内综合保税区,全程保税闭环,最终出口至海外第三国,货物不进入国内市场,根据天津海关账册管理规则,保税核注清单、进出区单证上登记的收发货人为综保区内仓储企业--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为仓储企业,不是双抬头;该仓储企业仅负责保税账册维护、仓储保管、向海关申报,不参与货物贸易买卖,不拥有货物所有权。 实际货权方、外贸合同签约主体、跨境货款收付主体为国内企业。请问由于合同,发票与报关单不一致的情况,国内企业可以正常收付汇么。
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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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分局
管理员:
已与留言人电话沟通解答,后续如有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22-23209508。
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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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娇:
业务简述:
货物由境外运入国内综合保税区,全程保税闭环,最终出口至海外第三国,货物不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
根据天津海关账册管理规则,保税核注清单、进出区单证上登记的收发货人为综保区内仓储企业;该仓储企业仅负责保税账册维护、仓储保管、向海关申报,不参与货物贸易买卖,不拥有货物所有权。
实际货权方、外贸合同签约主体、跨境货款收付主体为注册在综保区外的国内企业。
咨询问题
1、本业务因海关保税账册客观要求,造成报关 / 核注清单收发货人与实际货权、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是否符合《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汇发〔2020〕14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2、银行办理该业务涉外收支,落实展业三原则,审核交易合同、货权凭证、仓储协议、海关保税单证、主体不一致书面说明等全套材料后,在申报附言标注 “非报关人”,是否可以办理收付汇?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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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分局
管理员:
留言所询问题较为复杂,已与留言人电话沟通解答。后续如有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22-23209508。
2026-09-30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63条,已处理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