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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老师您好,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第二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第二十条,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其中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需做报告。
如果企业一笔合同总金额为100万,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预付30万,30天内进口金额为30万,60天内进口金额为70万,是否还需要对预付款30万做报告?还是需要将预付款按照比例分配给2次进口,对60内天进口的那部分预付款作报告?
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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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分局
管理员: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仅需对超过30天的70万元预付货款做报告。
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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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老师您好,我们香港公司A设立了境内公司A1,后A1向大陆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借款,后B本公司与A1公司及A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B公司以借款入资A1公司,后A公司与B公司都成为了A1公司股东。后B公司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又将A1公司股权转让给了A公司,工商登记已经变更完毕,但A公司5年一直未付款,且当前A已经无力直接从境外向B公司支付,该笔股转交易一直不能顺利完成,A公司也无法收到A1公司的分红款。但A1公司经营良好,且资本金非常充裕。为了解决各方债权债务问题和实现外汇监管合规,现拟用A1公司向A公司减资,由A公司在大陆开设一个NRA账户,收取减资款,该笔款项不出境,收到后直接支付给B偿还股转对价,不足部分,A再向B直接支付,请问这个方案是否可行?
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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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分局
管理员:
您好!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登记变更、外国投资者减资所得资金汇出业务均在商业银行办理。您所咨询的问题需了解更多信息后才能进行综合判断,建议您与经办银行沟通具体审核材料和办理流程。如有其它疑问可拨打咨询热线电话:028-85261002。
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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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老师您好,境内居民(支付方:境内区外)与境内居民(收款方:保税区企业)的人民币交易,在有保税区进口申报的前提下,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交易双方均为境内居民,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但目前我们在推进结算过程中,有银行表示“该场景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其判定依据是看是否是货物进口,有报关行为则归为跨境人民币”,故想确认下该场景如何支付——无需国际收支申报是否意味着可按普通人民币对公结算进行支付?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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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分局
管理员: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近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互联网站留言咨询“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间货物贸易人民币交易”相关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保税区内的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不属于跨境贸易,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不属于跨境人民币业务。
感谢您的关注。
2026-03-19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70条,已处理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