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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
请问法律法规上,是否允许蚂蚁搬家式的往美国转钱?因为家里有个朋友经常问我们要额度给她转到外国去,她已经在国外常住,为了把自己的钱转移到国外,每年都要回来转一次,这是否违法违规?如果违法违规我们该如何处理应对朋友的这种要求?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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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分局
管理员:
您好,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五十七条 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应真实、准确、完整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外汇局对规避管理的个人实行“关注名单”管理。(一)外汇局对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 单”告知书》予以告知。(二)外汇局对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及其他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 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三)“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 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已与其电话沟通,后续咨询029-88150790。其他电话见“联系我们”。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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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
您好,我想咨询以下变相买卖外汇的认定问题。如果做对俄罗斯易货贸易,换回的货物在两国市场卖的比同行低,货物端的利润都让给买家,公司依靠易货省下来的两次换汇和两次汇款的手续费作为利润。请问这种情况构成变相买卖外汇吗?
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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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分局
管理员: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八条规定,企业出口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变相买卖外汇是违法行为。已与留言人电话沟通,后续如有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912-3363931。
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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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我司为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单位,为拓展国际市场份额,立足汽车行业国际化经营思路,计划拓展俄罗斯市场,当前已沟通俄罗斯客户(出口关单使用单位)报关模式出口货物,由贸易代理(国内结算)收取境外俄罗斯客户支付的款项,再由贸易代理的国内银行支付给我司,请问该模式是否符合贵局规定,感谢回复!
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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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分局
管理员:
您好,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九条,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建议由贸易代理企业进行报关出口并收汇,再境内支付给你司。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致电:029-87612371。
2026-07-31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15条,已处理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