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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
请问,目前对非金融企业向境外母公司借款的资金用途有界定范围吗?有明确的禁止用途吗?
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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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分局
管理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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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我司想转回WCA平台的海运费收入至境内基本户,请问需要带什么材料做备案?(烦请邮件回复)
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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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分局
管理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规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外汇管理。海运费收入属于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范畴,相关业务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到外汇局办理备案,业务办理所需单证材料请咨询经办银行。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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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您好,FDI存量权益登记的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指标是否包含分公司数据。
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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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分局
管理员: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数据,其中外商投资信息表需要包含分公司数据,数据应按法人口径填报。
2026-06-04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36条,已处理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