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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
您好,现就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事宜咨询:
境内企业初期经发改备案及商务部门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A地企业A为最终目的地进行境外投资,并已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其后,A企业以境外自有资金在B地设立B企业,B企业再以境外资金在C地设立C企业,上述再投资均未涉及境内资金新汇出。目前C企业为实际经营主体。
现境内企业拟在发改、商务层面将最终目的地由A企业变更登记为C企业(A、B企业变更为投资路径)。请问:
上述外汇登记的最终目的地/投资架构信息变更,是否需要在外汇管理层面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或其他手续?
如需办理,应向外汇局还是经办银行提出,需要哪些材料?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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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分局
管理员: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2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
2.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汇发〔2024〕12号),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变更事项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变更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
(3)视具体变更事项,提供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
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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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老师您好,问一下,我们公司现预备签定一个转口贸易合同,大概是我司与沙特公司签外销合同,货是发到沙特指定的工程地也门,中间介绍公司是埃及的一个公司(需付佣金),我司的供货商是土耳其的一家公司,付款方式采用前T/T方式,想请问,这个业务,需要向外汇管理局备案吗?备案具体操作的指导联系方式有没有?望老师能够解答,感激万分。
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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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分局
管理员:
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在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登记完成后,企业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十四条等要求,可直接在境内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和佣金支出业务。
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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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
请问老师:若返程投资设立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因相关境内居民(实际控制人)通过代持方式持股且未办理登记,导致其未能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信息,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返程投资企业,是否构成37号文第十五条所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是否可能被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或其他规定处罚?
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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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分局
管理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七条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根据该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2026-08-24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30条,已处理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