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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2025年6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池州市分局对公司注册地及办公地在江苏省淮安市的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金额39.19万元。在沟通过程中当事人对该处罚告知书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而当事人未曾在池州市进行贸易活动,即使贸易行为违法也应由淮安市外汇管理局进行管辖。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池州市分局给出的解释是获得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授权。对此想请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否有权可以将地级市分局的管辖权转授权给跨省的同级市?如果可以的话,请问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规定?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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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分局
管理员:
留言人所述案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池州市分局办理,我分局既非经办分局也不了解相关案情,建议留言人向案件经办分局池州市分局反映相关问题。
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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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我出国留学,我母亲可以用她的银行账户使用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方式购汇后帮我给学校汇学费吗?他们去银行办理的时候除了带我的offer和缴费清单,还需要带关系证明吗?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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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分局
管理员:
因问题描述不具体,已电话答复咨询人
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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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
本人2025年度外汇兑换额度5万美元已满,目前因私境外旅游,境外支付时,如使用支付宝及银联卡支付涉及超外汇额度吗?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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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分局
管理员:
因问题描述不具体,已电话答复咨询人
2025-07-15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205条,已处理19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