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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
关于广西地区B股保证金账户事宜的请示: 为优化 B 股境内投资者资金存取体验,提升 B 股保证金账户管理效率,国泰海通证券拟在分公司范围内对本地区营业网点的 B 股保证金账户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特就广西当地 B 股保证金账户事宜请示所属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
一、业务背景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通知中第二条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帐户前,应将不少于等值1000美元的外汇资金从本人外汇存款帐户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其中,划出资金的外汇存款帐户户名应为B股交易者本人,划入资金的B股保证金帐户户名应为B股交易者开立B股资金帐户的证券经营机构。” 根据2001年2月22日发布的《证监会、外汇局发言人就境内居民个人投资B股有关事项答记者问》中第五点解释,该项规定主要考虑制度发布时“境内商业银行对外币现钞尚无法进行跨行划转和异地划转,为提高效率,方便B股投资者,暂时不允许跨行和异地划转外汇资金”。 随着国内银行外币支付结算体系不断优化升级,当前银行已普遍支持外汇资金跨行和异地划转,外汇划转效率也大幅提升;B股投资者普遍对证券公司B股外币资金划转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近年来投资者跨地区工作或生活的情况增加,例如,原在证券公司A城营业网点开户的B股投资者由于工作或生活等原因搬迁至B城,从而希望在该证券公司B城营业网点办理原开立在A城营业网点B股资金账户的资金存取,而此类客户通常不愿意听取证券公司的建议,赴A城办理B股资金账户销户后再回B城重新开立B股资金账户以及B城银行账户,因此,此类投资者确实存在异地存取B股资金的客观需要。 二、请示事宜 基于上述原因,恳请外汇局允许对现行规定中“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同城”两个概念从以下维度进行认定:
1、“证券经营机构”指B股投资者开户所属的证券公司,包括证券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营业部;
2、“同城”指同一行政区域,考虑到银行的外币结算体系通常以省分行统一管理辖区内各银行网点的支付结算,“同城”解释为同一省级行政区。
如广西外汇局认定“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同城”是同一地级市,那么是否允许按辖区内不同城市分别指定重点营业部的B股保证金账户作为统一办理本市各营业网点B股境内投资者资金收付的账户?
我分公司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的营业网点中,指定重点营业部(国泰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营业部)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作为统一办理本省辖区内各营业网点B股境内投资者资金收付的账户。
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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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管理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目前处于生效状态,请按照法规要求开展业务。
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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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广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外债登记
相关资料整理
一、 主要情况
2026年5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以发改办外债(2026)173号文出具《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广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借用8600万美元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无抵押担保,募集资金用于广西梧州长洲区尖峰顶金矿开采建设。广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胜。
资金出借方为香港坤和盛贸易有限公司,2026年1月2日注册,法定代表人陈*胜。陈其胜目前未投资资金。
香港坤和盛贸易有限公司向南稚金融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借款8600万美金。
二、 诉求事项
目前广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已经拜访了广西和福建两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广西外汇管理局认为: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陈*胜到其身份所在地(福建)的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再到广西进行企业外债登记。福建外汇管理局认为:陈*胜未对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也不存在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的返程投资架构,无相关资料,无法受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福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认为:广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外债(2026)173号文)《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即可到广西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帮忙,指导广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应该走哪一种外汇登记途径?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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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管理员:
经核实,资金出借方香港坤和盛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境内居民个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相关规定,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以融资为目的,且存在返程投资架构,方可申请办理个人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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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我司为境外母公司在越南的展会项目代垫费用,包含工具款、交通费、机票款、住宿费、翻译费。项目及费用期间为2025年3月至7月。其中3-4月的代垫费用已超出12个月,请问是否还可以向境外母公司收汇?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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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管理员:
您好! 现就贵公司咨询的关联方超期代垫收汇问题,按现行政策答复如下:
1.贵公司2025年5-7月未超过12个月的展会代垫费用,交易真实、单证齐全可直接由经办银行审核办理收汇。
2.2025年3-4月已超过12个月的关联方代垫款项,由贵公司向经办银行提交完整佐证材料,经银行真实性审核后,由银行按规定向我局履行报备程序,获批后再办理收汇;如贵公司为服务贸易便利化优质企业,可由试点银行直接审核办理,无需事前报备。
2026-05-29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17条,已处理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