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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第九条,“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请问,服务贸易是否需要遵守“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甲公司作为购买方向进口服务(外国丙公司为服务提供方和收款方),乙公司不是购买方。乙公司为维系与甲公司商业合作关系,自愿为甲公司承担其购买进口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由乙公司出面对外支付外汇给外国丙公司。在服务贸易领域,是否需要遵守“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乙公司是否不可以按经常项目办理付汇业务?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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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管理员:
您好,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和《经常项目外汇指引(2020年版)》等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您提到的业务中,服务购买方和服务提供方分别为甲公司和丙公司,若乙公司为甲公司代垫服务费,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双方具有关联关系,二是代垫期限不超过12个月。如甲乙双方分别为境内外企业且存在关联关系,代垫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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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发卡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信用卡在境内商户POS消费或ATM取现时,境外发卡行按银行卡清算机构制定的价格标准,向境内布放POS或ATM的金融机构收取交换费(国内称之为发卡行服务费)。例如,每笔交易收取1美元。在境内金融机构不愿意全额支付交换费的前提下,银行卡清算机构使用自有资金补足差额。例如,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发卡行支付0.3美元,剩余0.7美元由银行卡清算机构自行支付。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开户行查阅合同发现,发卡行服务费原本应是发卡行与收单行之间的债权债务,银行卡清算机构本应代收转付。对于银行卡清算机构使用自有资金代境内金融机构偿付境外发卡行收费的情形,由于银行卡清算机构并不属于服务贸易进出口双方,清算机构以此为由对外付汇,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要求?如银行可以为清算机构办理该类资金对外付汇,向外管统计申报时,该类性质的资金对应哪个申报项目?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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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管理员:
您好,若付款的主体为清算机构,清算机构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付款,该类付款应申报在226000-金融服务项下,由清算机构在付款银行进行申报。为准确答复您的问题,我们需要向您致电作进一步了解,拨打电话显示您的号码已停机,请您收到回复后拨打咨询电话0771-6111312与我们联系,谢谢!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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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注册显示法人证件号码与库中匹配失败是什么原因呢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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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管理员:
经了解,出现此提示可能有两种原因:1.输入的法人证件号码有误。2.法人信息变更后数据尚未同步到库中。
2024-06-03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40条,已处理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