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龙*:
A 是外商,投资了成立了B公司,然后B公司又投资成立了C公司,这种B公司是属于境内公司,甘肃兰州不是资本项目业务试点地区。C公司是不是应该做外商企业再投资业务登记
2025-05-23
-
甘肃省分局
管理员:
您好,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规定,境内机构接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商务部出具证明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支付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接收以人民币形式(指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境内机构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如需进一步沟通,请致电0931-8800741。
2025-05-27
-
-
郭*:
您好,请问:A公司为B公司的母公司,A、B均为独立法人,母公司注册地在甘肃,子公司注册地在其他省份,现子公司需要进口生产设备,是否可以与母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由母公司代为进口,境内收货人为母公司,实际消费使用人为子公司,并由母公司开立信用证付款,子公司将预付款及后续信用证到单付款资金转至母公司账户,请问该代理进口操作是否可行,有无外汇核销的风险?
2025-05-21
-
甘肃省分局
管理员:
您好,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九条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第十一条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通过货贸系统查询企业名录信息与分类信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以下简称展业原则)和本指引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您可参考《指引》规定并依据贵行内控制度审核办理,或致电0931-8800708咨询。
2025-05-21
-
-
王**:
我有一家小外贸公司,收款必须先去外汇局做外贸名录登记吗?
2025-05-08
-
甘肃省分局
管理员:
您好,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2024年6月1日起,取消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的行政许可,改由银行直接办理。相关政策问答、业务办理流程以及可办理名录登记银行网点及联系方式已于2024年5月发布在“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微信公众号,您可输入“名录登记”关键字进行查询,或致电0931-8800706进行电话咨询。
2025-05-09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9条,已处理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