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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女士:
老师您好!
我公司为境内注册公司(非金融机构),曾向另一家境内注册公司提供借款,并由一家境外注册公司提供担保。由于我方是非金融机构债权人,请问:
(1)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管理的外保内贷?
(2)如是,因我方是非金融机构债权人,是否实际上无法成功办理外保内贷登记?抑或应当依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取得北京外管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外保内贷登记?
(3)如果无法办理外保内贷登记,而后续涉及担保履约,那么担保人能否成功办理履约款的跨境支付及结汇?在银行跨境支付及结汇方面是否存在障碍?是否有任何变通的办法?
盼望老师尽快回复,非常感谢!
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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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分局
管理员:
因问题较复杂,为避免歧义,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工作人员已主动致电咨询者,并对问题进行了完整的答复。
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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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
您好,我们企业是一家香港公司投资的企业,现在香港股东要把股权转让给大陆的股东,需要银行办理FDI的外转中业务登记,目前银行要求我们提供各层级股东的身份证明,要求穿透到自然人。同时还要求我们提供当时公司收到香港公司的这笔投资款的来源证明,说是需要从最初资金的来源逐层提供流水证明。但是我们公司的股权结构很复杂,这些信息都不便于提供,请问银行要求的这些资料是必须的吗?是否有外管局的正式文件的哪个条款要求必须提供?
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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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分局
管理员:
因问题较复杂,为避免歧义,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工作人员已主动致电咨询者,并对问题进行了完整的答复。
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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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
您好,我公司与境外关联公司(香港公司)互负债务,想咨询一下可否通过债务抵销协议对互负债务进行抵销。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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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分局
管理员:
因问题较复杂,为避免歧义,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工作人员已主动致电咨询者,并对问题进行了完整的答复。
2026-03-03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581条,已处理58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