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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19-00144
  • 分       类: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9-07-23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六)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六)

1.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调回境内后,归还境外贷款时可否从境内汇出?

答:可以。根据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回流渠道不同,实行不同的汇出管理:以外债形式回流的,按照外债还本付息方式汇出;以股权投资形式回流的,按照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规定(如:股息、红利、转股、减资、撤资、清算等)汇出。

2. 《通知》实施后,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相关购付汇手续如何操作?

答:《通知》实施后银行新提供的内保外贷,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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