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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1151430-6-2018-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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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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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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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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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知识一点通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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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如何对企业进行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根据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结果,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动态调整。对A类企业贸易收支提供便利,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适用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哪些企业将被列为B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的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一)存在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况: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3)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4)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5)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6)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7)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三)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四)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五)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六)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如何对B类企业进行管理? (一)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三)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四)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五)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