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除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转外的境内收入管理信息、交易性质等,无需再进行境内收入申报,可通过对应的境内支出申报数据中的收入方账号匹配查询。前提条件是收入方账号一定要填写准确,并及时报送了相关开户信息。 2016-10-28/shanghai/2016/1028/401.html
-
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5月至7月,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5048.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5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2: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236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87万元人民币。 案例3: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篡改海运提单,构造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0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海运提单,对外付汇1923.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79.3万元人民币。 案例5: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伪造提单,对外付汇489.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62.27万元人民币。 案例6: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舟山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5月至7月,中国银行舟山分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不具有转口贸易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6个月。 案例8: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4.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8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0: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及2016年9月期间,华侨永亨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合同、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7.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1: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及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企业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在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提单受益人与贸易买卖方不一致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5年10月,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资名义购汇汇出外汇资金298.7万美元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褚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9月至10月,褚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3000万元人民币分3次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加拿大账户,金额合计591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山东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2月至8月,刘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通过本人账户将1355.1万元人民币分7次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由其亲属在澳大利亚从地下钱庄收取非法兑换所得256.45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江西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月至5月,钟某将115.33万美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本人境内账户,违规金额合计757.7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3.03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澳门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郑某利用本人在境内个人账户支付或收取人民币,同时利用境外账户收取或支付对应港币,为他人非法兑换外汇,交易共计33笔,违规金额合计6501.5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2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江苏籍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4月至5月,臧某在澳门货币兑换店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人民币资金方式兑换港币现钞,违规金额合计1174.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3.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内蒙古籍宋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宋某为实现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其亲属、朋友共计54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出国留学费、就医、境外旅游等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349.2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8.3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河南籍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月至4月,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借用55人的年度购汇额度,以个人自费旅游的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26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97万元人民币。(完) 2017-12-08/shanghai/2017/1208/647.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出台的法规将及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www.safe.gov.cn)“政策法规”栏目予以公布。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编辑了《中国外汇管理法律全集(电子版)》法律法规数据库,内容涵盖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自建国以来发布的所有外汇管理法规,并对其有效和失效情况进行了逐一标注。该数据库同时还收集了与外汇有关的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的规章,国际条约、惯例,司法解释,以及外汇重要数据,法规新闻资料等等,是迄今为止外汇管理方面最为完整和权威性的法律库。 2016-09-01/shanghai/2016/0901/369.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2月至3月,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6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兴业银行台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虚假合同、发票、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55.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9.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金额合计885.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1565.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09.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无效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3.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万欧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四川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12笔汇入767.17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14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湖北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港元34笔,金额合计899.32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1.9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重庆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购买美元16笔汇往境外,金额合计1383.5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8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5:安徽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金额合计376.2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6:浙江籍洪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97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7:广东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孙某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19-05-22/shanghai/2019/0522/1051.html
-
2019年,外汇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全过程,在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的复杂局面下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展望2020年,虽受新冠疫情短期影响,中美经贸摩擦等外部冲击也时有反复,但我国经济潜力大、韧性强、长期向好趋势不改,外汇市场和国际收支平稳运行的基础依然稳固。外汇管理工作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按照“四个坚持”和“六稳”要求,做好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不断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把党领导经济工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改革与开放驱动外汇领域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在过去的一年里,外汇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打造便捷高效、稳定透明、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一是推出12项便利化措施。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办理外汇业务,为稳外贸、稳外资提供有力支撑。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上线试运行外汇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大大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外汇管理规范化水平。推出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2019年累计完成应收账款融资放款金额118亿美元,服务企业2115家,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优化分类分级管理模式,简化小微企业业务办理流程。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三是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在外汇管理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支持上海、天津等18个自贸试验区开展多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在全国自贸试验区试点取消4项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全面实现粤港澳大湾区税务备案电子化。发布6项惠澳政策,便利横琴澳门企业跨境投融资。四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更新发布《“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18)》,为市场主体理性开展贸易投资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丰富的参考信息。 外汇领域改革开放迈出重要步伐。统筹交易和汇兑环节,以金融市场开放为重点,稳步推动资本项目开放。一是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更好地满足境外投资者投资需求。二是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稳妥推进证券公司结售汇业务试点。优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套保机制。完善外汇市场监管,指导外汇交易中心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规则》。三是扩大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实现不同投资渠道资金和债券互通。四是提升股票市场互联互通和国际化水平。支持科创板、“沪伦通”落地。明确存托凭证双向发行(CDR/GDR)所涉汇兑管理原则。 外汇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成效。一是提升跨境资金流动监测能力与水平。持续加强外汇市场形势动态监测和国际收支风险研判,构建跨境资金流动常态化监测预警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二是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发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有效传导外汇管理政策。灵活运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逆周期、市场化调节跨境资金流动。三是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等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2019年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2547起,处罚没款8.6亿元人民币,其中虚假欺骗性交易、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实质性违规罚没款占比96.4%。 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不断完善。一是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在全球负利率趋势加剧和国际金融市场大幅震荡等风险的冲击下,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上升,2019年末为31079亿美元,较年初上升352亿美元,升幅为1.1%。二是坚持商业化原则拓展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推动丝路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和队伍建设,支持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高外汇储备经营透明度,首次对外披露外汇储备历史投资收益、货币结构等数据。 我国外汇形势总体平稳 2019年,中美经贸摩擦反复多变,全球经济贸易增长放缓,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剧,国内经济存在下行压力。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外汇管理部门统筹施策,多措并举,有效维护了我国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总体来看,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理性有序,国际收支结构合理稳健,外汇市场的风险缓释能力明显提升、韧性进一步增强。 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 人民币汇率在全球货币中表现相对稳健。一是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了基本稳定。2019年,很多非美元货币对美元汇率呈下跌态势,如欧元对美元贬值2.3%,新兴市场货币指数下跌1.3%。在中美经贸摩擦直接冲击下,人民币对美元境内即期汇率(CNY)小幅贬值1.4%。二是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增强,汇率的自动稳定器作用更加突出。从人民币汇率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的年度波幅看,2018年为10.5%,是近年来的最高水平;2019年,人民币虽然总体呈现小幅贬值,但期间波动也较明显,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的变动幅度达7.7%,同样是近年来的较高水平。与其他主要货币相比,人民币双向波动的弹性也不低,总体处于相对合适的水平。总的来看,随着汇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增强,在配置外汇资源、平衡国际收支、增强宏观经济韧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外汇市场主体更加理性。一是主要指标表现相对稳定。2019年,银行结售汇月均逆差只有47亿美元,处于基本平衡状态,远低于 2015年和2016年动辄几百亿美元的月度逆差水平;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小幅顺差245亿美元;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二是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供求的波动性明显降低、稳定性显著增强。企业贸易、投融资行为更趋平稳,个人结售汇稳中有降。2015年末至2017年初外汇市场几次出现的“汇率贬值——跨境资本流出——外汇储备下降”的负向螺旋没有再次出现。三是我国外汇市场的风险缓释能力已明显提升。市场主体对中国经济的韧性、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有了更深入的认知,市场主体的外汇交易行为更加理性有序。 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格局 我国经常账户逐步进入基本平衡的发展阶段,反映了经济结构优化和内外部平衡的结果。2008年以前,经常账户顺差持续上升,2007年达到最高水平(当年与GDP之比为9.9%);2008年至2015年,经常账户顺差总体收窄;2016年以来,经常账户收支更趋平衡,经常账户顺差与GDP之比在2%以下,2019年为1.2%,持续处于合理区间。这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趋势,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说明内需尤其是消费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更加突出。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近年来我国债市和股市的外资流入明显增多,成为我国资本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的一个重要特征。根据外汇局统计,2019年末境外投资者净增持境内债券和股票合计近1300亿美元,余额接近6500亿美元,比2016年末余额上升一倍多。其中,很多是以中长期资产配置为目的的境外投资者。当前,在债券的境外持有者中,境外央行的持有金额超过六成,稳定性较高。 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外债结构趋于优化。一是外债总量有所上升但主要指标处于国际安全线以内。截至2019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规模为20325亿美元,较2018年末增加673亿美元,增幅明显趋稳。外债规模上升总体与经济增长和对外开放相适应,主要外债指标都处于国际安全线以内,且低于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二是外债结构趋于优化,稳定性进一步增强。随着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开放,债务证券成为近年来我国外债增加的主要推动力。2019年9月末债务证券余额较2014年末增长2.4倍;占比为25%,比2014年末占比提高16个百分点。境外投资者以中长期资产配置需求为主,稳定性较强,体现了对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预期,是未来我国外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外汇市场和国际收支平稳运行的基础依然稳固 2020年以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人民币汇率呈现双向波动,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年初,受中美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提振,市场情绪总体积极正面,人民币汇率延续2019年底的升值态势,在全球货币中表现突出,外汇市场稳定性也进一步巩固。春节假期前,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引发市场情绪波动,人民币汇率也随之回调。2月3日节后境内开市首日,在岸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CNY)补跌破7,但市场超调很快被纠正,人民币汇率总体呈现窄幅波动。据初步统计,2020年以来,银行结售汇、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均呈现顺差,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行为理性有序,外汇市场运行保持稳定,外汇供求基本平衡。一段时间以来的外汇市场发展态势证明,人民币汇率弹性较强、双向波动的特征没有改变,汇率预期持续保持稳定,我国外汇市场和国际收支平稳运行的基础依然稳固。 经济基本面、政策基本面以及市场基本面将继续发挥稳定外汇市场和国际收支的主导作用。一是从经济基本面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不会改变。经济增长具有足够的韧性和巨大的潜力,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的空间相对较大,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不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为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效支撑。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是短暂、有限的,我国强有力的应对措施终将战胜疫情。二是从制度条件看,稳步扩大高水平开放尤其是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潜力仍大。2020年全面实施新的《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新的《证券法》,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也将进一步加快。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逐步完善,操作实践经验也更加成熟。三是从市场环境看,当前人民币汇率更加灵活,外汇市场主体更趋理性,外汇市场自发调节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市场成熟度也会继续提升。四是从外部环境看,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有效落实,将有利于增强双边贸易往来,增强全球市场信心,为正常的贸易、投融资活动创造良好环境。 2020年我国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运行仍将平稳有序。一方面,我国经常账户保持基本平衡具备较为充分的条件。一是我国制造业将保持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制造业具有成熟的基础设施、完备的产业链条、大量的技术工人,整体仍存在较大优势。2018年,制造业增加值超过4万亿美元,排名全球首位。随着制造业转型升级,相关产品将保持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为货物贸易发展和经常账户稳定提供有力支撑。二是随着国内服务质量以及教育水平等提升,服务贸易逆差趋势性回稳甚至收窄;对外投资结构持续优化将使投资收益逆差得到改善,总体上均有利于经常账户保持小幅顺差。另一方面,我国债券和股票市场国际化程度将进一步提升,境外资本进入中国仍具有较大的增长空间。我国债市、股市规模均位居世界第二位,但外资持有比重分别只有3%和4%左右。我国经济金融运行总体稳健,是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少数仍然实行正常货币政策的国家,目前的人民币资产收益率相对较高,对境外投资者吸引力也较大。 下一阶段外汇管理的重点工作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外汇管理工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按照“六稳”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完成“十三五”规划提供有力支持。 适应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加快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为抓手,加快改革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一是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宏观审慎管理以维护外汇市场基本稳定、防止大规模跨境资本流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采取必要的数量和价格工具,逆周期、市场化调控外汇市场主体的顺周期行为。二是加强外汇市场微观监管。外汇市场微观监管立足我国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现实制度条件,对外汇市场各类主体及其交易行为实施真实性审核、行为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强化责任意识,做好金融外汇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外汇局快速反应,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后又会同四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便利防疫物资进口和用汇需求。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做好支持各地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一是简化防疫物资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对于需要采购疫情防控物资的政府部门、公益机构、医院等非经营类机构,按特事特办原则保障防疫物资货款的顺畅支付。二是简化外汇捐款入账结汇手续,银行可直接办理资金入账结汇。三是放宽疫情防控相关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的事前单证要求。四是便利疫情防控相关跨境融资,确有需要的企业可取消借用外债限额,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五是保障个人正常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对外开放继续往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方向推进。一是直接投资方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为外商直接投资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探索私募股权基金参与跨境直接投资管理模式。二是证券投资方面,配合债券、股票市场及衍生品市场的开放进程,完善资金汇兑、跨境资金转移的管理政策。三是跨境融资方面,完善跨境融资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进一步简化外债登记和汇兑管理流程等。四是建设开放的、有竞争力的外汇市场。丰富外汇市场供求,扩大外汇市场双向开放,完善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外汇市场监管。 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一是加快深入推进12条便利化措施落地见效。切实做好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和企业,尤其是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相关外汇管理服务。二是优化外汇业务办理便民措施。支持市场主体通过“网上办、预约办、邮寄办”等“非接触”方式办理外汇业务,提升外汇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率。继续减少行政许可,开展外汇管理推进外汇账户清理整合。完善信息基础化设施,继续推进“数字外管”和“安全外管”建设。三是加大对进出口企业的贸易融资支持力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是支持自贸试验区、上海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外汇管理改革先行先试。 积极防范外部冲击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一是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加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理论和政策研究。深入分析外部冲击对贸易投资、国际收支和跨境资本流动的影响,丰富政策措施工具箱。二是完善外汇市场监管。完善外汇批发市场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外汇批发市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机制。引导企业树立“财务中性”管理理念。推进外汇领域微观审慎监管。三是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非现场监测预警水平,着力查处虚假欺骗性交易。保持执法标准跨周期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密切关注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坚持稳健审慎经营,保持资产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坚持商业化原则,创新优化投资方式和渠道,稳妥审慎推进多元化运用。不断提升外汇储备运营管理现代化水平。 2020-03-05/shanghai/2020/0305/1253.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30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北京金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北京金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10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3月,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211.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7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海南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2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433.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6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7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广东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174.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福建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至12月,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15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四川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3笔,金额合计14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山东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4月至9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湖北籍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至11月,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5笔,金额合计54.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4.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07-03/shanghai/2020/0703/1351.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违规办理贸易付汇案 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未尽审核职责,违规为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197.91万元。 案例2:建设银行青岛分行违规办理收汇案 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建设银行青岛分行未经批准,将存量境内贷款所涉债权转让至境外银行机构并收入对价款。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031.5万元。 案例3:中国工商银行东兴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兴支行违规办理贸易付汇案 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东兴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兴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边境互市贸易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两家银行责令改正,分别处罚没款92.92万元和91.84万元。 案例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违规办理贸易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80.92万元。 案例5: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违规办理售汇案 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银行卡项下售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3家银行责令改正,分别处罚没款241.08万元、183.82万元和106.18万元。 案例6: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违规办理收汇案 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服务贸易收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款60.3万元。 案例7:华商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7年1月至7月,华商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239.36万元。 案例8:广发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广发银行温州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1764万元。 案例9: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市分行违规办理结汇案 2018年6月,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市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支付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80.03万元。 案例10:华夏银行苏州分行违规办理结汇案 2018年4月至12月,华夏银行苏州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支付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90.1万元。 案例11: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办理收结汇案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贸易收结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57.27万元。 2021-02-07/shanghai/2021/0207/1454.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山东滕州广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山东滕州广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267.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27.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山西东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2月,山西东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34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2.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四川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合计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北京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6笔,金额合计225.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四川籍熊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熊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7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马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金额合计82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59.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境外个人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50.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吉林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1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2笔,金额合计507.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6月至2020年3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9笔,金额合计738. 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9.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06-10/shanghai/2021/0610/1520.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燕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4月,燕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565.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6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北京汉元永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北京汉元永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10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山东籍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鲁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金额合计19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2.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黑龙江籍石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石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6笔,金额合计101.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5.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福建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何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金额合计20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广东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11月,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8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境外个人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11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8笔,金额合计671.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四川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2笔,金额合计86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8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广东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9笔,金额合计10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江苏籍施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6月至10月,施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0笔,金额合计7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3.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07-30/shanghai/2021/0730/1565.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北京德湟控股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北京德湟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154.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至12月,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1笔,金额合计29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四川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9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2月至3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3笔,金额合计123.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9笔,金额合计435.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4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合计7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湖南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8笔,金额合计3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湖北籍熊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9月,熊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5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0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13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4.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河南籍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0月,孟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6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2.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12-10/shanghai/2020/1210/14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