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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于1993年创刊,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主办的中文半月刊,每月1日、15日出版。长期以来,《中国外汇》密切关注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变革,秉承“独家报道、独到见解”的理念,全面观察并追踪中国外汇管理领域的重大举措和政策变迁,及时分析和评论外汇市场的重大事件,研究、探讨金融领域的重要问题及其解决途径。《中国外汇》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评定为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并被中国期刊协会经济期刊分会评为“第二、三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 此外,201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推出了《CHINA FOREX》季刊,出版日期为3月、6月、9月、12月的1日。《CHINA FOREX》栏目包括宏观经济、外汇管理、中心话题、金融、商业等。《CHINA FOREX》对与中国有贸易关系、投资关系、合作关系的境外企业、境外金融机构及个人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中国外汇》定位 《中国外汇》定位于政策性、学术性、专业性和大众性,紧扣国家外汇管理的主题,精心策划选题,及时回应市场热点,立足做好外汇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同时,服务于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并向广大读者普及外汇知识。 ● 围绕外汇管理重点工作,组织各类外汇管理专题,形成长效的政策传导机制; ● 针对市场热点话题,约请经济学者、银行高管、企业财务主管撰文,及时引导社会舆论; ● 积极营造学术研究氛围,关注外汇领域理论发展。 二、《中国外汇》内容 (一)上半月刊 《中国外汇》上半月刊注重理论性和政策性,核心版块是外汇管理和宏观经济。其中,外汇管理版块紧跟国家外汇管理形势和政策动向,深入解读并引导涉汇企业与金融机构准确、全面把握外汇管理政策思路;宏观经济版块密切关注国际经济发展形势,并对其中的热点、疑点进行分析和展望。 (二)下半月刊 《中国外汇》下半月刊注重实务性与操作性,核心为封面文章、商业及金融实务版块。其中,封面文章重点追踪报道经济金融领域的热点、难点,从宏观角度分析金融事件潜在影响及发展建议,从微观经济主体的视角展现其发生、发展及应对过程;商业版块力求通过鲜活的案例,展示涉外企业如何应对外汇资金运营挑战;金融实务版块通过分析国际业务、资金业务案例,探讨商业银行业务创新趋势,搭建银企及业界的交流平台。 三、《中国外汇》优势 (一)提供最新外汇管理政策的权威解读; (二)权威的作者团队,抓住业内最新动态,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给出精辟、深入的分析; (三)遍布全球的资源网络,可广泛、深入发掘中外资银行、大型企业集团最新经营理念,优化资金管理方案; (四)深厚的商业银行业务研究底蕴,全面呈现银行外汇业务发展态势和产品创新趋势。 联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 联系电话:(010)68402775、(010)68585090、(010)68530288 邮箱:fxbmail@vip.sina.com 2021-11-30/dalian/2021/1130/1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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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展业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中“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并辅以信息系统控制”的规定? 答:银行应当基于自身的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建立相应的系统以实现重点环节信息化管理,如客户尽调信息归集、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客户分类与事中审核联动、事后监测筛查处置等重点环节。系统控制的目标是通过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系统落地内控制度要求,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各展业环节有效联动,提升展业效率,降低道德风险。展业系统可以是新架设的独立系统,也可以是依托银行现有系统的新增功能模块。 2024-06-03/dalian/2024/0603/2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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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展业办法》)第二条所称“金融机构”的定义是什么? 答:《展业办法》第二条中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境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具有经营许可的境内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其他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 2024-06-03/dalian/2024/0603/2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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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业办法》第九条“相关资料和记录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期限留存备查”中的留存期限如何理解? 答: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期限执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无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的,银行应留存相关资料和记录五年备查。 2024-06-03/dalian/2024/0603/2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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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客户尽职调查由“基础尽调”和“外汇业务专项尽调”组成。其中,“基础尽调”主要是复用银行既有尽调信息,如客户身份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等。“专项尽调”是指对客户外汇业务特征进行的尽调,如客户外汇业务年限、规模、结构,以及银行掌握的客户内外部评价等。 2024-06-03/dalian/2024/0603/2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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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相关监管部门”具体是指哪些监管部门? 答:根据外汇管理工作的特点,《展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相关监管部门”目前是指海关总署及其分支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分支机构,同时也鼓励银行适当收集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罚信息。 2024-09-20/dalian/2024/0920/2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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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展业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对于一类客户,银行可凭客户提交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指令为其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的规定? 答:银行和客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注意,一类客户凭指令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是“可凭”而非“应凭”。银行可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政策及客户的具体特点,自主决定一类客户中可凭指令办理跨境收支及结售汇业务的客户范围;或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政策及具体外汇业务的特点,自主确定一类客户中可凭指令办理的具体的跨境收支及结售汇业务种类。对依法需履行核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的外汇业务,银行与客户应当按其他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展业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外汇资金收付”包括境内外汇划转;“结售汇业务”包括结售汇和结售汇资金的支付。 2024-09-27/dalian/2024/1008/2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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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客户为洗钱高风险客户,银行在事中外汇业务审核过程中还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银行落实外汇展业要求不影响履行反洗钱义务。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同时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 2024-09-27/dalian/2024/0927/2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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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个人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七十九条规定,该业务客户主体仅限于已取得国外(境外)长期签证(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居民个人。对于国外(境外)签证有效期不足三个月,但确实需在国外(境外)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境内个人,能否为其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 答:银行为个人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应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审核客户确实具有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实际需求。银行可通过签证、海外官方文件等材料,判断持有长期签证但有效期不足的境内个人,确需在国外(境外)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可为其办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 2024-10-16/dalian/2024/1016/2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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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024-10-16/dalian/2024/1016/22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