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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境内的企业给外籍员工发放人民币工资(资金不跨境)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此类交易符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交易,应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且应以境内企业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Q: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所有的人民币交易都需要做申报吗? A:根据《细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是暂时的,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此外,如果符合《细则》第八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个人项下涉外收付款(含人民币及外币),可免于申报,但境内的非居民个人与境外(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除外。 Q:判断个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标准是什么? A:按照《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身份的判断,理论上应按照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个人是否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因此,通常是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进行判断。 Q:境内的居民与境内的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应该由谁来申报? A:按照《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境内居民作为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Q:境内的非居民与境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可以由银行代报吗? A:按照《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此类交易可以由银行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且不用填写纸质申报凭证。 Q:什么是基础信息?什么是申报信息? A:基础信息通常是指银行的会计信息。该信息通常是会计系统自动生成并导入金宏系统的,主要包括:收/付(汇)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等。 申报信息是整个申报单除基础信息以外的部分。主要包括: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 Q:《细则》中关于“限额内免申报”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个人项下的所有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涉外收付款都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不可以这么理解。这里的个人指的是居民个人。根据《细则》第八条的规定,限额免申报应解释为:居民个人与境内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金额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付款,可以不做国际收支申报;但境内的非居民个人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则不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Q:国际收支申报凭证有哪些?保存期限是多久?《境内汇款申请书》是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吗? A: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只有三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按照《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保存至少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境内汇款申请书》属于境内交易凭证,不是对国际收支数据的统计,因此不是国际收支申报凭证。 Q:国际收支申报只能在银行办理吗? A: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涉外收入的申报企业可以选择到银行进行纸质申报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网上申报。 企业的对外付款和个人项下的所有涉外收付款只能在银行柜台进行申报。 Q:什么是银行的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新开办的支行如何在系统中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 A:金融机构代码通常是指由外汇局赋予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的四位代码,也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唯一标识代码。该外汇指定银行所有分支行的金融机构代码需与其总行一致。金融机构标识码通常是12位代码,由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顺序号(2位)组成,是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编码规则赋予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的唯一标识码。 若银行要在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上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应按照《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后,由外汇局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其开通。 2019-01-18/henan/2019/0118/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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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境内的企业给外籍员工发放人民币工资(资金不跨境)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此类交易符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交易,应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且应以境内企业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Q: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所有的人民币交易都需要做申报吗? A:根据《细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是暂时的,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此外,如果符合《细则》第八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个人项下涉外收付款(含人民币及外币),可免于申报,但境内的非居民个人与境外(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除外。 Q:判断个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标准是什么? A:按照《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身份的判断,理论上应按照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个人是否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因此,通常是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进行判断。 Q:境内的居民与境内的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应该由谁来申报? A:按照《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境内居民作为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Q:境内的非居民与境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可以由银行代报吗? A:按照《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此类交易可以由银行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且不用填写纸质申报凭证。 Q:什么是基础信息?什么是申报信息? A:基础信息通常是指银行的会计信息。该信息通常是会计系统自动生成并导入金宏系统的,主要包括:收/付(汇)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等。 申报信息是整个申报单除基础信息以外的部分。主要包括: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 Q:《细则》中关于“限额内免申报”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个人项下的所有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涉外收付款都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不可以这么理解。这里的个人指的是居民个人。根据《细则》第八条的规定,限额免申报应解释为:居民个人与境内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金额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付款,可以不做国际收支申报;但境内的非居民个人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则不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Q:国际收支申报凭证有哪些?保存期限是多久?《境内汇款申请书》是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吗? A: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只有三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按照《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保存至少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境内汇款申请书》属于境内交易凭证,不是对国际收支数据的统计,因此不是国际收支申报凭证。 Q:国际收支申报只能在银行办理吗? A: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涉外收入的申报企业可以选择到银行进行纸质申报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网上申报。 企业的对外付款和个人项下的所有涉外收付款只能在银行柜台进行申报。 Q:什么是银行的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新开办的支行如何在系统中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 A:金融机构代码通常是指由外汇局赋予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的四位代码,也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唯一标识代码。该外汇指定银行所有分支行的金融机构代码需与其总行一致。金融机构标识码通常是12位代码,由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顺序号(2位)组成,是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编码规则赋予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的唯一标识码。 若银行要在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上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应按照《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后,由外汇局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其开通。 2019-01-18/henan/2019/0118/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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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采用何种原则和方法? A: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Q:境内的非中国居民是否应当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A:应当申报。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Q:银行自身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应如何报送? A: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Q:个人也需要申报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吗? A:需要。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但目前我国还未对个人对外资产负债申报方式进行规定,未来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Q:个人如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会被处罚吗? A: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的具体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Q: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属于中国居民还是非中国居民? A:属于非中国居民。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但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 Q:判断个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拿了日本的永久居留证是不是就是非居民了? A: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身份的判断,理论上应按照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但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个人是否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因此,通常是按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判断。如果拿了境外的永久居留证,理论上就能够证明个人在境外长期居住,可以按非居民个人来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但也可以申报为永久居留证上的国籍(通常为中国,故视其为境内居民)。 Q:境内的非居民与境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可以由银行代报吗? A:按《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此类交易由银行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不用填写纸质申报凭证。 Q:是否可将《实施细则》中“限额内免申报”的规定理解为个人项下所有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涉外收付款都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不可以。这里的个人指的是居民个人。《实施细则》第八条对限额免申报的解释是:居民个人与境内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金额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付款,可以不做国际收支申报,并不包括境内的非居民个人。后者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不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Q:国际收支申报凭证有哪些?保存期限是多久?《境内汇款申请书》是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吗? A: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只有三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保存至少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境内汇款申请书》属于境内交易凭证,不是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统计,因此,不能作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凭证。 2018-12-21/henan/2018/1221/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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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企业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需要做些什么?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企业第一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需要向银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并在银行网点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Q:企业如果已在中国银行开户并填写了《单位基本情况表》,后又到浦发银行开户办理涉外收付款,还需要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吗? A: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且外汇局对其在中国银行填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已经审核通过(必须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浦发银行只需跟企业确认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并将企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补充录入即可。如果浦发银行经核实发现此前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组织机构代码等关键要素填报得不准确,或与企业提供给浦发银行的信息不一致,则在补充录入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同时,还应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报送到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到企业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由后者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Q:什么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可以由银行直接修改? A: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了,但是外汇局并没有审核通过,则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全部信息均可以进行修改。 如果外汇局已经审核通过了,银行仅能对企业的非关键信息进行修改。如: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Q:企业如何开通和关闭网上申报系统?需要到每家开户银行去办理开通手续吗?开通后何时可以办理网上申报? A:企业申请开通或关闭网上申报业务,可以在该企业任意一家开户行办理,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申报方式”中勾选“开通网上申报”。银行会给企业设置业务管理员用户名、初始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开通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企业就可以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 Q:企业进行网上申报的管理员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A:应当向经办银行申请重置初始密码。 Q:《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其他国际收支申报凭证一样都是留存24个月吗? A:不是,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银行和申报主体要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或者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Q:对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申报基础信息的申报时效是怎么要求的?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三十五条的规定,经办银行应于解付/结汇中转日或付款汇出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基础信息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Q: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如果在境内发生转让,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银行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当天(工作日)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Q:申报主体填写完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后,银行应该做哪些必要的审核?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审核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申报主体是否用错了其他种类的凭证(由于境内收付款凭证与国际收支收付款凭证内容相似,银行一定要确认凭证使用的准确性)。二是申报主体是否按照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三是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与该笔涉外收付款业务内容是否一致。 Q:如果银行发现申报主体的纸质申报凭证填写有误,是否可以直接在纸质凭证上进行修改?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可以将其退回给申报主体进行修改,也可以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始纸质凭证上进行修改,但是要在修改处签章。 Q:企业开办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银行还需要审核吗? A:是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银行应当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企业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可予以直接通过;如果审核未能通过,银行应当在系统中写清未通过的原因,退回企业要求其重新核实。 Q:银行发现报送到外汇局的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应当如何修改? A: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分为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原则上对于数据的修改应当按照“在哪录入,在哪修改”的原则。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基础信息错误,应当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申报信息错误,应当在录入申报信息的系统中进行修改。 Q:所有的基础信息都能进行修改吗? A:不是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基础信息中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错误,那么银行应当删除原来的基础信息,写清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重新报送基础信息。 Q:怎样判断一笔交易是错汇还是退款? A: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实践中,错汇是指汇款信息有误,无法贷记收款人账户或错误借记付款人账户的收入或支出;退款,则是指因交易被撤销导致的已收汇或付汇业务的退汇。对于错汇,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对于退款,申报主体应当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没有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该笔交易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Q:如果申报主体拒绝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或者不配合银行按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怎么办? A: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和四十三条的规定,外汇局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对机构申报主体采取“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具体什么情节可以采取特殊措施,由各级外汇局自行制定,并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Q:外汇局所说的申报原则是“涉外收入看来源、境外汇款看用途”。那对于境内居民个人来说,如果收到境外亲属的汇款,是否可以申报为“捐赠”或者“生活费”? A: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外收入款的交易代码原则上是按照资金的来源,涉外付款是按照资金用途来进行申报的。但对于境内的居民与境外的居民来说,特别是涉外收入,是要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进行申报的。也就是说,一个境内居民个人收到境外亲属汇来的款项,应该按照其境外亲属这笔汇款的来源进行申报,如“雇员汇款”。 Q:对于涉外收入交易对方国别的申报,是应该按照报文上显示的来款国家进行申报吗? A:不完全是。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笔涉外收付款原则上应该按照交易对方的常驻国家或地区进行申报。但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如果交易双方是境内居民和境外居民,国别应该为境外居民的境外账户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二是如果是境内非居民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那么国别要填写为境内这个非居民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 Q:一笔汇入汇款既有一般贸易,也有离岸转手交易。对此是按贸易从大金额从大,先申报金额大的交易,还是要先申报有海关数据的一般贸易? A: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暂行)》中“贸易优先、金额从大”原则,对于一笔汇款中两种交易性质均为货物贸易核查项目的,先申报交易金额大的交易。本例中,一般贸易与离岸转手交易均属于货物贸易核查项目,因此先申报金额大的交易。 2019-01-30/henan/2019/0130/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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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企业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需要做些什么?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企业第一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需要向银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并在银行网点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Q:企业如果已在中国银行开户并填写了《单位基本情况表》,后又到浦发银行开户办理涉外收付款,还需要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吗? A: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且外汇局对其在中国银行填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已经审核通过(必须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浦发银行只需跟企业确认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并将企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补充录入即可。如果浦发银行经核实发现此前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组织机构代码等关键要素填报得不准确,或与企业提供给浦发银行的信息不一致,则在补充录入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同时,还应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报送到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到企业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由后者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Q:什么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可以由银行直接修改? A: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了,但是外汇局并没有审核通过,则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全部信息均可以进行修改。 如果外汇局已经审核通过了,银行仅能对企业的非关键信息进行修改。如: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Q:企业如何开通和关闭网上申报系统?需要到每家开户银行去办理开通手续吗?开通后何时可以办理网上申报? A:企业申请开通或关闭网上申报业务,可以在该企业任意一家开户行办理,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申报方式”中勾选“开通网上申报”。银行会给企业设置业务管理员用户名、初始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开通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企业就可以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 Q:企业进行网上申报的管理员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A:应当向经办银行申请重置初始密码。 Q:《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其他国际收支申报凭证一样都是留存24个月吗? A:不是,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银行和申报主体要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或者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Q:对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申报基础信息的申报时效是怎么要求的?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三十五条的规定,经办银行应于解付/结汇中转日或付款汇出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基础信息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Q: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如果在境内发生转让,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银行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当天(工作日)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Q:申报主体填写完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后,银行应该做哪些必要的审核?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审核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申报主体是否用错了其他种类的凭证(由于境内收付款凭证与国际收支收付款凭证内容相似,银行一定要确认凭证使用的准确性)。二是申报主体是否按照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三是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与该笔涉外收付款业务内容是否一致。 Q:如果银行发现申报主体的纸质申报凭证填写有误,是否可以直接在纸质凭证上进行修改?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可以将其退回给申报主体进行修改,也可以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始纸质凭证上进行修改,但是要在修改处签章。 Q:企业开办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银行还需要审核吗? A:是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银行应当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企业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可予以直接通过;如果审核未能通过,银行应当在系统中写清未通过的原因,退回企业要求其重新核实。 Q:银行发现报送到外汇局的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应当如何修改? A: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分为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原则上对于数据的修改应当按照“在哪录入,在哪修改”的原则。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基础信息错误,应当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申报信息错误,应当在录入申报信息的系统中进行修改。 Q:所有的基础信息都能进行修改吗? A:不是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基础信息中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错误,那么银行应当删除原来的基础信息,写清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重新报送基础信息。 Q:怎样判断一笔交易是错汇还是退款? A: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实践中,错汇是指汇款信息有误,无法贷记收款人账户或错误借记付款人账户的收入或支出;退款,则是指因交易被撤销导致的已收汇或付汇业务的退汇。对于错汇,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对于退款,申报主体应当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没有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该笔交易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Q:如果申报主体拒绝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或者不配合银行按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怎么办? A: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和四十三条的规定,外汇局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对机构申报主体采取“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具体什么情节可以采取特殊措施,由各级外汇局自行制定,并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Q:外汇局所说的申报原则是“涉外收入看来源、境外汇款看用途”。那对于境内居民个人来说,如果收到境外亲属的汇款,是否可以申报为“捐赠”或者“生活费”? A: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外收入款的交易代码原则上是按照资金的来源,涉外付款是按照资金用途来进行申报的。但对于境内的居民与境外的居民来说,特别是涉外收入,是要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进行申报的。也就是说,一个境内居民个人收到境外亲属汇来的款项,应该按照其境外亲属这笔汇款的来源进行申报,如“雇员汇款”。 Q:对于涉外收入交易对方国别的申报,是应该按照报文上显示的来款国家进行申报吗? A:不完全是。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笔涉外收付款原则上应该按照交易对方的常驻国家或地区进行申报。但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如果交易双方是境内居民和境外居民,国别应该为境外居民的境外账户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二是如果是境内非居民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那么国别要填写为境内这个非居民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 Q:一笔汇入汇款既有一般贸易,也有离岸转手交易。对此是按贸易从大金额从大,先申报金额大的交易,还是要先申报有海关数据的一般贸易? A: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暂行)》中“贸易优先、金额从大”原则,对于一笔汇款中两种交易性质均为货物贸易核查项目的,先申报交易金额大的交易。本例中,一般贸易与离岸转手交易均属于货物贸易核查项目,因此先申报金额大的交易。 2019-01-30/henan/2019/0130/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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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简称间接申报)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为更好帮助银行及申报主体掌握间接申报要求,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例分析编写小组发布《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例分析(2024年版)》(以下简称《实例分析》)。 随着我国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跨境贸易投资的业务模式愈加多样化,客观上对银行及申报主体的申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例分析》立足提高间接申报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结合涉外业务创新发展的实际,针对间接申报实践中的常见疑难问题,以案例形式展示具体申报内容,涵盖159个间接申报类别,详细解释间接申报范围、居民与非居民身份认定、经常账户及资本与金融账户各类业务申报原则等申报重点难点。每个类别均包含制度详解和若干申报案例,方便银行及申报主体按类别查询,高效便捷完成间接申报。欢迎银行和广大申报主体下载使用《实例分析》,结合自身业务需要在办理间接申报时参考。下一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例分析编写小组将对《实例分析》持续更新。(完) 2024-07-19/henan/2024/0719/1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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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提升数据申报质量,8月30日,外汇局漯河市中心支局举办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培训班。漯河市各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国际收支统计骨干人员30余人参加培训班。 培训会通报了今年前8个月漯河市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会议指出,国际收支工作专业性较强、申报原则规范细密,银行工作人员不但要掌握政策,熟悉制度,而且还要指导申报主体如实填报,并制作上报数据,银行肩负的责任重大。因此,会议要求各银行认真履行展业原则,切实提高银行一线业务人员责任意识,不断学习新的制度、规则和申报方法,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实现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业务无差错,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对国际收支数据的分析,并及时上报异常数据。 整个培训内容丰富,针对性强,注重实效,互动热烈,不但对全面上线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模块的操作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而且对日常申报工作中经常出现的错误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申报阐述。培训会调动了参训人员的积极性,促使与会人员熟悉了统计政策,掌握了准确的操作技巧与核查方法,消除了国际收支申报中的疑惑。 2017-10-13/henan/2017/1013/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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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济源市中心支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宣传海报及手册的通知》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有条不紊地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传活动。 根据总、分局的统一安排,济源市中心支局结合辖区情况,对宣传活动安排进行了细化,制定了宣传方案,整个宣传活动的部署以正式通知的形式向辖区各外汇指定银行下发。一是充分利用银行的金融设备开展宣传。银行营业网点除了在营业大厅显著位置张贴《办法》的宣传海报外,有条件的网点还通过电子滚动屏幕或电子海报形式播放宣传标语,进行不间断宣传,扩大宣传受众面。二是开展现场宣传。辖区部分银行组织业务骨干人员,搭台对《办法》进行现场宣传解答,力求受众能熟悉和理解《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三是上门开展宣传。辖区部分银行积极开展上门宣传活动,耐心向企业讲解宣传手册,加强对客户的申报指导。四是内部培训宣传。各家外汇指定银行采取多形式对行内从事统计的工人员就《办法》以及相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内容开展培训,将宣传贯穿于日常的柜面工作中,切实履行好申报义务。 宣传活动的有序开展,提高了《办法》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了社会公众的申报意识,对提高辖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质量有着积极的作用,宣传活动效果初显。 2015-03-13/henan/2015/031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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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漯河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区外汇局与银行、企业等相关人员收听收看总局召开的视频培训会,深入了解国际收支统计制度制定和修订的背景、主要内容、主要变化。视频会议后,中心支局召开专题会议,结合辖区实际对银行和企业开展系统培训。 培训会议要求,一是加强学习,外汇局要指导银行开展符合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与会人员要学习《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制度》、《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暂行)》以及《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等文件,依照培训要求,细化分解新的规章制度重点内容。二是加大数据监测力度,确定全年“零差错”目标。国际收支业务人员要坚持每个工作日运用核查系统及工具对辖内外汇指定银行上传的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非现场核查,有效提高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和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质量,实现全年统计工作“零差错”目标。三是发挥主动性,做好外汇管理改革宣传。依托漯河市“行风政风热线”栏目、“诚信兴商”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合规经营外汇 诚信发展经济”宣传教育活动,促进辖区经济主体合规经营;定期开展企业与银行、银行与银行座谈会,通报执行和落实各项统计管理制度及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完成情况,宣传政策,解答国际收支申报过程中的问题。 漯河市各银行、双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桂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宏福鞋业有限公司、漯河瑞凯发制品有限公司等参加了会议。 2016-02-06/henan/2016/0206/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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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二、第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三、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八、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九、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2015-06-01/henan/2015/0601/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