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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了解呼和浩特市城市发展历程与宏伟蓝图,切身感受城市规划建设成就,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激发广大党员热爱首府、建设首府的热情,11月11日,内蒙古分局党总支在呼和浩特城市规划展示馆开展“感悟城市变迁 凝聚奋进力量”主题党日活动。 活动中,全体党员干部在讲解员的引导下,通过详实的文字史料、生动的实物模型以及震撼的数字沙盘,全方位、多角度了解了呼和浩特从历史古城到现代化都市的发展脉络。从大青山南麓的生态治理到黄河流域的协同发展,从老旧小区的改造升级到城市商圈的繁荣崛起,从轨道交通的纵横交错到智慧城市的创新应用,一幅幅波澜壮阔的发展画卷、一个个触手可及的未来景象,让全体党员干部深刻体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在边疆民族地区的生动实践。全体党员干部纷纷表示,此次参观不仅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更坚定了理想信念、凝聚了奋进共识,将以此次参观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担当作为,勇于攻坚克难、履职尽责、创先争优,以实际行动践行共产党员的初心使命。 2025-11-14/neimenggu/2025/1114/2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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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会精神,落实金融系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会议要求,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参加会议。 党组成员一致认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是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上举行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引领性,为做好“十五五”时期各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是乘势而上、接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又一次总动员、总部署,是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的纲领性文献,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历史主动,必将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党组成员一致认为,“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历程极不寻常、极不平凡,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实践充分证明,“两个确立”对于我们应对各种风险挑战、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决定性意义。 会议强调,“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金融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面临的形势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遵循“六个坚持”原则,时刻谨记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始终牢牢把握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助力金融强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外汇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好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金融外汇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外汇管理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二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深入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和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完善“越诚信越便利”的外汇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大外汇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重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强外汇管理政策评估和跟踪问效,让群众和企业有更多获得感。 三是助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外汇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统筹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项目高质量开放。加强外汇政策供给,支持贸易创新发展,促进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建设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竞争有序的外汇市场,提高外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支持重点区域开放发展。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四是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会议强调,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要继续精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四季度工作,坚决完成好全年工作任务。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和预期管理,有效防范外部冲击风险。巩固严监管氛围,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加快推出多项外汇支持性政策,助力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为顺利开启“十五五”提供有力支持。 2025-11-06/neimenggu/2025/1106/2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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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推动便利化政策优化扩围。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化扩围,在现有试点地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覆盖更多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拓宽试点企业经常项下资金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支持货款与货物贸易相关运输、仓储、维修、赔偿等服务费用之间的轧差净额结算,降低资金结算费用。进一步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支持银行按展业原则为其便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更好释放外汇便利化政策集成效能。支持银行根据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材料,核定薪酬结购汇金额,为企业涉外员工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支持贸易新业态等创新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优质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推荐增信作用,推动银行将更多贸易新业态相关的中小型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范围,适用更加便利的贸易资金结算政策。引导银行转变传统审单方式,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的订单、物流等线上生成的电子交易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批量审核,为贸易新业态主体便捷办理收付汇。督导银行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高效办理经常项下个性化、复杂化的创新外汇业务。 三是提升服务贸易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明确境内企业与交易对手方间代收代付货物运输、仓储、维修等费用,可直接在银行便利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支持承包工程企业跨国家、跨地区集中调配使用资金,有效盘活海外工程项目的“沉淀”资金,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收支,不断提升跨境资金结算质效,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1-06/neimenggu/2025/1106/2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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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9月,银行结汇18809亿元人民币,售汇15183亿元人民币。2025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3274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2826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9月,银行结汇2647亿美元,售汇2136亿美元。2025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8533亿美元,累计售汇17901亿美元。 2025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8409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8629亿元人民币。2025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2062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1202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812亿美元,对外付款6843亿美元。2025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870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7508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10-30/neimenggu/2025/1030/2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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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海江(身份证号:152501****0010): 经查,2022年11月9日至2023年8月7日期间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81613.35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锡汇检告字〔2025〕第63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对公告送达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要求陈述或申辩,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及电话:徐颖,0479-8817356。 办公地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23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 2025年12月3日 2025-12-03/neimenggu/2025/1203/2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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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燕(身份证号:152631****7228): 经查,202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2月26日期间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9594.76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锡汇检告字〔2025〕第55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对公告送达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要求陈述或申辩,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及电话:徐颖,0479-8817356。 办公地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23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 2025年12月3日 2025-12-03/neimenggu/2025/1203/2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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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特木日巴根(身份证号:152322****4014): 经查,你在2022年12月30日存在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8000.00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锡汇检告字〔2025〕第49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对公告送达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要求陈述或申辩,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及电话:徐颖,0479-8817356。 办公地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23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 2025年12月3日 2025-12-03/neimenggu/2025/1203/2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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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1月,银行结汇14840亿元人民币,售汇13732亿元人民币。2025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16278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55932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1月,银行结汇2095亿美元,售汇1938亿美元。2025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22769亿美元,累计售汇21804亿美元。 2025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6372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5112亿元人民币。2025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1120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9771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545亿美元,对外付款6367亿美元。2025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71481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69594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12-25/neimenggu/2025/1225/2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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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潘功胜 2025年12月16日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 具有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选择双边清算或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市场参与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升设施服务水平。 第九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如发生重大异常、系统故障等,对外汇市场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以法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应先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分别负责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资格、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指派具备必要能力的交易员代表其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交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交易达成后以安全高效的方式尽快完成交易确认,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提升结算效率,缓释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六条 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提供经纪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意向后,应即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丰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品种、币种、方式,完善交易时间安排。 (一)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 (二)交易方式包括询价、竞价、撮合,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拓展清算品种、币种,合理计量风险资源,计算保证金和清算基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实行做市商或报价行制度。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或报价行应承担持续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买、卖价格义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结售汇业务敞口,并合理开展做市或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坚持审慎原则,符合管理跨境交易人民币汇率敞口等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央行类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妥善保护交易相关信息。 (一)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遵循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的原则。 (二)按照规定妥善、完整地保存交易、清算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履行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的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公布基础行情、清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履行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义务。 第二十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金融机构、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提供银行间外汇市场数据服务。 (一)数据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遵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数据加工脱敏处理,不得损害参与机构利益。 (二)数据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遵守数据出境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向市场分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数据,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向金融机构收取交易、清算相关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外汇市场准则和实施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等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经允许参与具有离岸性质的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境内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金融信息服务商,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及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市场信息或数据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同时废止。 2025-12-31/neimenggu/2025/1231/2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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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8114亿美元,对外负债14399亿美元,对外净资产3716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2249亿美元,外币净资产5965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0588亿美元,债券资产4877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2650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58%、27%和15%。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5312亿美元,美元资产8855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3948亿美元,分别占29%、49%和22%。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8825亿美元,占比49%;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9289亿美元,占比51%。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6695亿美元,债券负债3062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4641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47%、21%和32%。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7561亿美元,美元负债2910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928亿美元,分别占比53%、20%和27%。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788亿美元,占比40%;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8610亿美元,占比60%。(完) 2026-01-08/neimenggu/2026/0108/20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