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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导,进一步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质效,近日,厦门市分局举办银企外汇交易服务平台宣介暨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专题讲座,李宜聪副局长出席活动并讲话,全市38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行领导、逾百家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财务负责人参会。 会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专家详细介绍了银企外汇交易服务平台的优势和用法,并就到场银行与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分享了当前人民币汇率走势看法,讲解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方法。 李宜聪副局长在致辞中要求各银行主动作为,建立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全力配合平台推广使用,扩大企业的信息来源和选择面;要持续推广“一企一专家”汇率避险服务模式,根据企业需求和经营特点量身定制汇率避险方案;要加强团队建设,提升主动性和专业水平,不断创新适应市场需求的汇率避险工具。李宜聪副局长勉励各优质企业,希望企业能够守住初心,聚焦主营业务,理性看待汇率波动,杜绝汇率投机;积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汇率风险管理制度,以制度代替主观决策;同时科学评价套保效果,以保持财务状况的稳健和可持续为导向,不以套保盈亏论英雄。 2023-10-11/xiamen/2023/0928/2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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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4-01-31/xiamen/2024/0131/2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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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4-01-18/xiamen/2024/0118/2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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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4-01-18/xiamen/2024/0118/2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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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055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355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446亿元,储备资产增加904亿元。 2023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7826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5181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4907亿元,储备资产增加25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3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6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51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67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426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44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466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340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125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3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53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939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078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482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5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151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099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48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3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2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52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56亿SDR,储备资产增加95亿SDR。 按SDR计值,2023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893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611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569亿SDR,储备资产增加40亿SDR。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22年以来各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3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3年四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4055 562 424 贷方 2 71392 9885 7471 借方 3 -67336 -9324 -7047 1.A 货物和服务 4 6817 944 714 贷方 5 67071 9287 7019 借方 6 -60254 -8343 -6306 1.A.a 货物 7 10908 1511 1142 贷方 8 60898 8432 6373 借方 9 -49991 -6921 -5231 1.A.b 服务 10 -4090 -567 -428 贷方 11 6173 855 646 借方 12 -10263 -1422 -1074 1.B 初次收入 13 -3079 -426 -322 贷方 14 3623 501 379 借方 15 -6703 -928 -701 1.C 二次收入 16 317 44 33 贷方 17 697 97 73 借方 18 -380 -53 -40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3355 -466 -352 2.1 资本账户 20 -6 -1 -1 贷方 21 3 0 0 借方 22 -9 -1 -1 2.2 金融账户 23 -3350 -466 -351 资产 24 -6478 -899 -678 负债 25 3128 434 328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2446 -340 -256 2.2.1.1 直接投资 27 -1886 -259 -197 资产 28 -3145 -436 -329 负债 29 1259 177 132 2.2.1.2 证券投资 30 2490 348 261 资产 31 -798 -111 -84 负债 32 3288 458 345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37 -5 -4 资产 34 62 9 7 负债 35 -99 -14 -10 2.2.1.4 其他投资 36 -3013 -424 -317 资产 37 -1693 -237 -178 负债 38 -1320 -187 -139 2.2.2 储备资产 39 -904 -125 -95 3.净误差与遗漏 40 -700 -96 -73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2023年四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366亿美元(折约2610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7.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8.《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3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7826 2530 1893 贷方 2 268536 37887 28408 借方 3 -250710 -35357 -26514 1.A 货物和服务 4 27347 3861 2893 贷方 5 248878 35112 26328 借方 6 -221531 -31252 -23435 1.A.a 货物 7 42114 5939 4452 贷方 8 225381 31792 23839 借方 9 -183267 -25853 -19388 1.A.b 服务 10 -14767 -2078 -1559 贷方 11 23497 3321 2489 借方 12 -38263 -5399 -4048 1.B 初次收入 13 -10591 -1482 -1113 贷方 14 17008 2400 1799 借方 15 -27599 -3882 -2912 1.C 二次收入 16 1071 152 114 贷方 17 2651 375 281 借方 18 -1580 -223 -167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5181 -2151 -1611 2.1 资本账户 20 -21 -3 -2 贷方 21 13 2 1 借方 22 -35 -5 -4 2.2 金融账户 23 -15160 -2148 -1609 资产 24 -16124 -2282 -1716 负债 25 964 134 107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4907 -2099 -1569 2.2.1.1 直接投资 27 -10188 -1426 -1071 资产 28 -13138 -1853 -1390 负债 29 2951 427 319 2.2.1.2 证券投资 30 -4329 -632 -472 资产 31 -5393 -773 -579 负债 32 1064 141 107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548 -75 -57 资产 34 -353 -49 -37 负债 35 -195 -27 -20 2.2.1.4 其他投资 36 158 34 31 资产 37 3014 441 329 负债 38 -2856 -407 -298 2.2.2 储备资产 39 -253 -48 -40 3.净误差与遗漏 40 -2645 -379 -283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2023年,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1200亿美元(折约8468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7.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8.《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4-04-10/xiamen/2024/0410/2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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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交易与非交易变动的区分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二)新增境外建设(E02表)、运输收入(E03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十四)条。 (三)新增有关跨境收益互换、债券通、互换通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四)、(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退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七)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申报主体与非居民间确定的、非或有性质的资产或负债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调整各业务场景下申报义务次序的判断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三)调整各个报表货币单位与折算率的填报说明,明确除X01表以美元填报外,其他各表均报送原币金额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七)条。 (四)补充境外卡组织、金融服务机构和特殊目的实体所属部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八)条。 (五)补充申报主体应注意避免填报无人居住岛屿和区域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九)条。 (六)补充非上市股权交易计值和头寸估值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条。 (七)补充申报主体之间互相填报代码时优先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要求,补充国际证券代码的解释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十二)条。 (八)调整接口方式和界面方式数据报送的锁定日期,补充对外直接投资报表财务数据修改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四)条。 (九)补充投资关系中表决权比例、最终控制者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一)条。 (十)调整对外直接投资的中方雇员人数、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三)条。 (十一)调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股东变更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十二)补充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六)条。 (十三)补充负利息收入、非居民持有信用卡分期费用、贷款担保人等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一)条。 (十四)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项下部分交易项目代码,调整非居民信用卡分期费用滞纳金、出国差旅费、代扣代缴税等业务的填报方法,补充退款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十五)补充对外直接投资增减资后填报投资关系(组织架构)信息的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三)条。 (十六)补充来华直接投资外方持有表决权比例增减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七)调整全球存托凭证业务的业务代码为“中国-GDR”,涉及第三部分第(七)条。 (十八)补充非居民投资境内理财产品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一)条。 (十九)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五)条。 (二十)补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二十一)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7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549,68402488;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3-19/xiamen/2024/0319/2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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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已实现系统前端校验的相关规则。对于已通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前端实现校验的核查规则,《核查规则(2024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二)删除不适用于《制度》要求的相关规则。如《制度》将E01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表)填报币种由美元调整为原始币种,因此删除《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代扣代缴税及其他费用间的金额关系校验规则。 (三)删除重复校验同一业务的相关规则。如将《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同一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V)在A01表(对外直接投资表)与Z03表(投资关系表)中的信息一致性情况的校验精简为一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对特殊业务备注说明的要求。如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表)中,在对同一投资工具代码下投资工具类型上下期不一致的校验中,增加“摘牌”或“退市”的备注说明。 (二)调整核查规则的错误/疑问数据类型。对于现实中确有特殊情形的业务,将数据类型由错误数据调整为疑问数据。 (三)按照《制度》调整核查规则中指标名称。如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的利润、所有者权益等相关指标,B系列证券投资报表的申报主体身份、证券代码、产品代码等相关指标,均根据现行《制度》调整。 四、其他调整 各申报主体应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系统中及时查看系统核查结果,并及时修正相关数据。系统核查时间从原每月15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调整为每月13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3-19/xiamen/2024/0319/2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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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银联国际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 为便利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卡跨境交易,完善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现就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MCC)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345个商户类别码(见附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共同构成现行有效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二、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53号文规定,严格落实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分类管理,按照现行有效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在业务系统中做好设置,不得授权和清算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以外的其他交易。其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统一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各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 三、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自身商户类别码,应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于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商户类别码,由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商户类别码调整情况,更新和发布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以上所称调整商户类别码,是指新增、停用商户类别码,或商户类别码的定义发生变化等。 四、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各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09、68402593。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新增345个)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4年3月15日 2024-03-27/xiamen/2024/0327/2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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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分局李宜聪副局长带队走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调研当前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使用情况。 座谈会上,相关机构企业代表详细介绍了当前企业的经营情况、业务模式以及存在需求;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交流了服务境外机构办理外汇业务情况;参会各方就境外机构金融服务、企业“走出去”、NRA账户使用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李宜聪副局长听取了与会代表发言,并对做好下阶段服务提质工作提出三点想法,一是要积极回应企业反馈的诉求,组织分局相应处室研究解决;二是银行要优化金融服务和产品管理,提供更多产品更好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合规管理、守好风险底线;三是要进一步深化“汇银企”联动共振,加强日常沟通互动,欢迎企业反馈痛点、难点问题,汇银企共同研究化解。 2023-11-22/xiamen/2023/1122/2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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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4〕16号),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3〕21号)执行。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9月28日 2023-10-19/xiamen/2023/1019/21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