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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090亿元人民币,支出14009亿元人民币,顺差2081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4617亿元人民币,支出11175亿元人民币,顺差3442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473亿元人民币,支出2834亿元人民币,逆差136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440亿美元,支出2124亿美元,顺差31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217亿美元,支出1695亿美元,顺差522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23亿美元,支出430亿美元,逆差206亿美元。(完)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02-05/henan/2018/0205/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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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科技进步,当前非现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国际监管经验也显示,大额现金交易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为此,全球普遍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监测发现,一些个人持大量银行卡在境外大额提取现金,远超正常消费支付需要,涉嫌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通知》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用汇便利性。 此外,外汇局正在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大额提取现金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加强监管协作,防范跨境洗钱等风险。 2、《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二是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 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四是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3、《通知》出台对持卡人境外消费有无影响? 答:《通知》不影响个人持卡境外消费。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通知》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 4、《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自2003年以来,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目前每卡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为防范违法分子持多家银行多张卡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违法活动,《通知》将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据统计,2016年81%的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低于3万元人民币。《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既可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现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取现金。 若个人确有真实合规的境外大额现金使用需求,可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如依法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5、《通知》实施后,个人是否会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如果超过年度额度,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年度额度由外汇局汇总各家发卡金融机构数据计算并通过发卡金融机构实施控制。考虑到实时控制会增加交易响应时间从而影响用卡体验,对此外汇局采用延时控制手段。因此,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时应合理规划,避免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通知》也要求发卡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加强政策宣传。 为防范部分持卡人恶意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个人,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累计计算。 7、个人是否可以查询本人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 答: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向发卡金融机构查询本人所持的该机构银行卡提取现金明细,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 需要强调的是,外汇局对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信息的查询有严格的保密规定,任何信息的使用都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并要求各发卡金融机构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8、您对个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还有哪些建议? 答: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应注意保障自身权益。一是合理规划用汇需求,减少携带和使用大额现金,避免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类似抢劫等不法侵害。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护,避免银行卡被他人盗用,影响正常交易。三是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不借用他人银行卡规避额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18-01-11/henan/2018/0111/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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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外汇管理部门与市场主体沟通,进一步传导外汇管理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12月25日上午,外汇局漯河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17年第四季度涉外银企座谈会。 会议总结2017年全市涉外收支工作情况,宣讲外汇形势和外汇管理政策措施,听取银行和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企业、银行提出的问题。 会议对以往良好的银企关系做了总结回顾,并就下一年如何加强银企交流合作,共筑新型合作关系,达成新的合作合力,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一是相互之间诚实守信,优质企业用户与银行之间要坚守信用,通过信用评级机制,为银企合作打好关系。二是全面推动业务互动。银行要积极参与到企业涉外项目的筛选、投资立项、经营维护中去,并提高人员素质服务企业,向企业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推进涉外业务共赢发展。三是银企文化共建,通过银企联手互相支持,携手解决涉外业务中的难题和企业经营的困难,实现银企和谐欢聚。 会上,企业和银行交流了涉外经营中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建议。 2017-12-27/henan/2017/1227/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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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7号)精神,推进河南自贸区洛阳片区金融领域改革创新,2018年1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洛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自贸区洛阳片区金融改革创新座谈会,外汇局洛阳市中心支局、货币信贷管理科(跨境办)、自贸区洛阳片区内相关企业参加了此次会议。 首先,外汇局洛阳市中心支局副局长梁志宏强调了洛阳市中心支局对自贸区洛阳片区金融改革创新的决心和信心,鼓励各相关企业畅所欲言,积极献言献策。随后,各与会企业结合自身在生产经营、对外贸易、投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对金融政策、外汇管理政策等方面的需求和建议。最后,相关科室负责人结合外汇管理、跨境人民币的相关政策,对各与会企业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解答,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深度解读。 通过此次会议,自贸区洛阳片区内各企业对相关金融政策、外汇管理政策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各企业合理利用政策安排下阶段各项工作,进一步推动自贸区洛阳片区蓬勃发展。 2018-01-30/henan/2018/0130/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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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外汇局上门服务,指导我们把纸上的外汇政策转化成助力公司发展的真金白银,我们要为他们的服务点赞!”河南新乡市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兴奋地告诉记者。2013年,新乡中心支局在走访这家企业时发现,公司由于生产规模扩大,急需资金支持。工作人员结合公司实际和最新的外汇政策,为公司开出了利用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政策签约登记借用境外资金的“药方”,5900万美元资金的及时注入保证了公司扩建工程的顺利实施。 2013年12月,一副绣着“指导精细,优质高效”的锦旗被送到了外汇局河南省分局。郑州银行外汇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4天的时间里,郑州银行加入外汇管理业务体系的申请工作得到了河南省分局的悉心指导和高效审批,为银行的全面发展架起了“金桥”。这是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加快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积极推进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加强“三无安全局”建设,广泛开展“访银行、走企业、下基层”活动的缩影。“只有服务接了地气,履职才有底气,支持涉外经济发展才能出实效。”该局副局长王深德对记者说。 2013年初,该局制定并下发了“访银行、走企业、下基层”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全省外汇局系统建立与外汇指定银行的季度分析例会、外汇指定银行监测分析报告和走访重点企业等三项制度,强化贸易信贷调查研究,提高对外汇市场形势的分析研判能力,及时掌握企业动态并收集合理化建议;要深入基层把脉企业需求,有效解决企业发展难题,同时搭建政策绿色通道,积极开展“一企一策”服务,积极为企业申请个案提供优惠政策。2013年,河南省分局向上级部门申请1000万美元的地方性短期外债和5000万美元外保内贷余额指标,积极为中资企业搭建境外融资平台。该局还为郑州四维机电有限公司、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中裕(河南)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人民币外债项目、港币结汇等业务提供了个案优惠政策支持,让企业充分享受到了外汇政策红利。一年间,河南省外汇局系统共召开外汇指定银行季度分析例会50余次,走访银行50余次,访问企业90余家,为企业解决实际难题100多个。 2013年,河南省分局制定下发了《关于支持河南省涉外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深入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深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加强和改善涉外金融服务以及夯实外汇管理工作基础等8个方面,提出28项具体支持措施,指导和支持银行围绕实体经济真实贸易融资需求开展金融创新,发展对外融资和进出口贸易融资,拓展航空运输保险业务,助力中原经济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辖区各市中心支局积极落实,纷纷出台具体支持方案,助力涉外经济发展。截至2013年底,河南省跨境收支总规模实现771.8亿美元,同比增长30%,银行结售汇规模实现320.8亿美元,同比增长12.8%,全省涉外经济呈现出健康持续发展的态势。 2014-10-08/henan/2014/10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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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3日,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传达学习2015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4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并对2015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河南省分局金鹏辉局长主持会议,王深德副局长作工作报告,各市中心支局局长、分管副局长,省分局科长以上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明确,2015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外汇管理“五个转变”,全面落实各项改革部署,大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有效防范跨境资金双向流动冲击,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支持全省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会议强调,面对新常态,全省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快转型,改革攻坚,增强大局观念,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市场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围绕“依法行政”和“防控风险”两条主线,具体做好八个方面工作:一是依法行政,继续推动外汇管理简政放权。二是深化改革,加快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风险应对。四是加快构建宏观审慎框架下的外汇管理体系。五是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发挥好科技工作对外汇管理和服务的支撑作用。七是围绕中心工作,加强新闻宣传、调研信息等基础工作。八是从严从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内部管理。 2015-02-05/henan/2015/02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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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8-9日,第二届晋秦豫“黄河金三角”外汇管理与服务协作座谈会在运城市中支召开。山西省分局领导、三门峡、陕西渭南、山西运城、山西临汾四市中心支局主管局长、外汇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等16人参加了座谈。 四地市中心支局交流了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分享了外汇检查工作技巧,受益匪浅。各主管局领导就如何进一步开展区域合作进行了深入讨论。会议并就下一年度联合调研、重点工作开展做了具体部署。 2015年,四地市中心支局在三门峡市签订了“黄河金三角”外汇管理与服务跨区域协作协议,标志着“黄河金三角”外汇管理与服务跨区域协作机制正式建立。该机制是四地市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和转型的有益探索,是提升基层外汇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实现了晋陕豫三省四市外汇信息共享、执法互认、监管互助和服务升级,有利于联合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全面提升外汇管理服务水平。 2016-11-11/henan/2016/111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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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和外汇局河南省分局联合出台《关于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服务河南自贸区发展。 《意见》从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自贸区的金融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拓展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研究与宣传六个方面,条目式列举了27项措施,通过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等,支持和服务河南省自贸区建设。 《意见》指出,在自贸区内,支持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境外母公司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自贸区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进一步扩大跨境人民币使用范围。支持和鼓励有需求的企业开展本外币的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通过适当方式回流境内使用;扩大有货物贸易出口的业务或企业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设立基石投资者专项外汇额度,支持境内企业赴港上市,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便利跨境电商收支结算,积极提供征信服务和金融科技便民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产品创新,不断提升自贸区金融服务水平。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搭建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推动自贸区金融研究,通过“中原金融大讲堂”和“普惠金融一网通”等,开展培训、宣传、交流,为自贸区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2017-05-12/henan/2017/051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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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汇发〔2017〕2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各市中心支局,各省级外汇指定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洛阳银行: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履行外汇管理职能,服务实体经济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河南省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支持全省外贸稳步增长 (一)便利A类企业货物贸易收结汇。允许A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通过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二)落实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支时,可审核其电子单证,从而促进企业收支便利化。 (三)电子口岸企业入网实行联网资格审查。取消纸质《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企业无需到外汇局各部门办理审查手续,“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进一步提高入网审查效率,服务好实体经济。 (四)配合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积极配合海关总署口岸管理办公室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工作,完善相关流程,支持在“单一窗口”平台共享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信息。 二、深化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 (五)简化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管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需首先获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外资金融机构需获得“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需持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相关外汇登记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及资金汇兑(含资本金结汇)等业务。 (六)简化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一是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二是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取消验资询证制度。 (七)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完全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结汇时机,有效规避汇率风险,最大限度减少汇兑损失,对资本金使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明确银行按照展业原则承担结汇资金支付用途的真实性审核义务。 (八)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网上申报。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申报。外商投资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含)前,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三、改进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全省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 (九)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管理。境内机构开展境外直接投资,首先需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需获得“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非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在取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后,境内机构需持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相关外汇登记后,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后续购付汇业务。 (十)支持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坚持对外投资“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的原则,坚持对外投资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鼓励省内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同时,各银行要切实加强对跨境收支的真实性审查,密切关注在部分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隐患,坚持促便利与防风险并重。 (十一)加强与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沟通合作。与发改、商务等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起业务资源共享和协同合作的联动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省境外重点项目的顺利开展。 (十二)实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网上申报。取消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申报。境外投资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含)前,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四、改进对外债权债务管理,便利涉外主体跨境融资 (十三)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允许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余额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进一步提高企业跨境融资的杠杆率,跨境融资余额上限由企业资本或净资产的1倍提高到2倍,扩大跨境融资空间。中资企业借用外债不再由外汇局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允许中资企业借入外债并结汇。 (十四)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境内借用资金的机构应满足现行外债管理的相关要求,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境外债务人用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进行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应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规定,接受投资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 (十五)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支持有货物贸易出口的业务或企业,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既包括货物贸易项下装船后所有的贸易融资,如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贴现等;也包括货物出口贸易项下装船前的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还可包括资金流和货物流能进行总量匹配的出口项下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出口项下相关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代企业办理结汇。 (十六)实施外债意愿结汇政策。境内非金融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拉平了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待遇。支持企业按照实需原则意愿结汇,持规定的证明文件到银行直接办理,解决多数中资非金融企业外债结汇难的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开放,满足涉外主体多元化需求 (十七)改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RQFII)制度。一是放宽单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上限,以机构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作为其获取投资额度(基础额度)的依据。二是简化额度审批管理。对QFII机构基础额度内的额度申请采取备案管理;超过基础额度的,由外汇局审批。三是进一步便利资金汇出入。对QFII投资本金不再设置汇入期限要求;允许QFII开放式基金按日申购、赎回。四是将锁定期从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保留资金分批、分期汇出要求,QFII每月汇出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境内资产的20%。五是对RQFII不再设比例与分期汇出的要求,并明确RQFII应以人民币方式汇出入。 (十八)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外汇管理,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允许投资者累计汇出本外币资金的比例与累计汇入本外币资金的比例保持不超过10%的差异,吸引境外机构参与境内金融交易。 (十九)设立基石投资者专项外汇额度,支持境内企业赴港上市。为解决境内企业在香港上市问题,设立专项外汇额度,用于支持境内企业在港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在缓解赴港上市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同时,为具备境外投资资格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增加投资渠道。 六、改善涉外金融服务,加大对涉外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十)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使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二十一)丰富远期结汇交割方式。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远期结汇差额结算的货币和参考价遵照执行期权业务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二十二)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二十三)积极配合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全省外汇管理部门要积极为政府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外汇服务保障,配合做好外商投资前的准备工作,建立招商引资外汇服务“绿色通道”,便利企业办理涉外业务,做好投资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协调处理涉及外汇管理中的具体问题,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和服务。 (二十四)加大对涉外企业的金融支持。各银行要积极为企业提供合理化融资解决方案,在出口信贷、票据贴现等方面加大对涉外企业的融资支持。加强对外贸优质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资源性物资。为企业提供国际结算支付、担保承诺、贸易融资、汇率保值金融服务等多样性跨境金融产品,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五)加大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是继续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定期清理更新并予以公布,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二是深入银行、企业开展外汇政策宣讲,真正把改革政策带来的便利化提供给市场主体,强化政策落实,确保河南省涉外市场主体享受到改革红利。按照“需求对接、重点服务、全程指导”的原则,开展“外汇服务优化、外汇政策宣讲、重点项目调研、个案需求指导”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涉外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七、营造良好的涉外经济发展环境,支持内陆开放战略 (二十六)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积极落实总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办法》,支持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在河南自贸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经向总局请示,可对准入条件适当放宽,简化账户开立和使用要求;允许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允许注册在自贸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进一步推进区内改革创新,简化区内各种外汇业务手续,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更好地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二十七)支持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建设。制定支持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建设的措施和操作规程,经总局批准后实施,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主要内容有:简化名录登记手续,提高支付机构货物贸易单笔限额,支持个人电商开立结算账户等,从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便利电商收付汇、降低结算成本等方面支持全省跨境电商发展。 (二十八)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抓住重点主体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支持银行完善展业自律机制、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等要求和责任,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外汇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夯实外汇管理工作基础,提升外汇服务水平 (二十九)规范窗口服务,严格依法行政。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服务制度,统一受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加快业务审核流转速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相应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办理行政审批,防范操作风险。 (三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外汇业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构建分析、监管、服务三位一体的监管服务模式,不断提升外汇管理有效性。结合河南省外汇收支形势,围绕河南省涉外经济发展和自贸区建设对外汇管理的需求,围绕企业外汇经营中的难题和热点等开展调查研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不断提升外汇管理水平。 (三十一)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全省外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高业务办理效率,落实好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2017年5月8日 2017-05-19/henan/2017/051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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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6月,银行结汇9995亿元人民币(等值1469亿美元),售汇11419亿元人民币(等值1679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425亿元人民币(等值20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567亿元人民币,售汇1049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92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28亿元人民币,售汇92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50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882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579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303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45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738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592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3843亿元人民币。 2017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53078亿元人民币(等值7727亿美元),累计售汇59521亿元人民币(等值866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6443亿元人民币(等值93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056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547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490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51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04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53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475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410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651亿元人民币。 2017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8310亿元人民币(等值2692亿美元),对外付款19797亿元人民币(等值2911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488亿元人民币(等值219亿美元)。 2017年1-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95464亿元人民币(等值13898亿美元),对外付款101243亿元人民币(等值1474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5779亿元人民币(等值84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7-07-27/henan/2017/0727/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