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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国家外汇管理局哈密市分局携手工商银行哈密分行,深入哈密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走访调研与政策宣介活动。 深入一线调研,精准把握需求。调研组一行走进铜矿矿区、生产车间,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展规划以及面临的实际困难。针对企业提出的信贷融资、对外投资等问题,调研组结合企业实际,进行现场答疑解惑,从专业角度提出解决方案。 政策精准滴灌,助力企业发展。在随后的座谈中,外汇局工作人员向企业开展了汇率避险政策讲解,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向企业分享了降低融资成本等具体举措,并为企业量身定制了外汇衍生产品,帮助企业更好的规避汇率风险。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哈密市分局将持续加强与辖区外汇指定银行协作,常态化开展走访服务,搭建好信息沟通桥梁,推动惠企政策和金融外汇服务精准落地,推动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8-15/xinjiang/2025/0815/1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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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潘功胜 2025年12月16日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 具有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选择双边清算或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市场参与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升设施服务水平。 第九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如发生重大异常、系统故障等,对外汇市场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以法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应先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分别负责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资格、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指派具备必要能力的交易员代表其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交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交易达成后以安全高效的方式尽快完成交易确认,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提升结算效率,缓释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六条 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提供经纪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意向后,应即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丰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品种、币种、方式,完善交易时间安排。 (一)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 (二)交易方式包括询价、竞价、撮合,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拓展清算品种、币种,合理计量风险资源,计算保证金和清算基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实行做市商或报价行制度。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或报价行应承担持续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买、卖价格义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结售汇业务敞口,并合理开展做市或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坚持审慎原则,符合管理跨境交易人民币汇率敞口等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央行类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妥善保护交易相关信息。 (一)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遵循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的原则。 (二)按照规定妥善、完整地保存交易、清算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履行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的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公布基础行情、清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履行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义务。 第二十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金融机构、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提供银行间外汇市场数据服务。 (一)数据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遵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数据加工脱敏处理,不得损害参与机构利益。 (二)数据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遵守数据出境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向市场分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数据,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向金融机构收取交易、清算相关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外汇市场准则和实施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等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经允许参与具有离岸性质的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境内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金融信息服务商,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及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市场信息或数据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同时废止。 2026-01-12/xinjiang/2026/0112/1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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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52808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6647亿元,进口18114亿元,顺差8533亿元;服务贸易出口3541亿元,进口4507亿元,逆差966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2301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2050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491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102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4276亿美元,进口3204亿美元,顺差1072亿美元。(完) 2026-02-02/xinjiang/2026/0202/1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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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4-01-31/xinjiang/2024/0131/1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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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1月,银行结汇20048亿元人民币,售汇14457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2026年1月,银行结汇2863亿美元,售汇2065亿美元。 2026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4722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8974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2026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7816亿美元,对外付款6995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2-25/xinjiang/2026/0225/1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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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6-01-30/xinjiang/2026/0130/1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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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汇率市场波动常态化的外部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石河子市分局深入贯彻落实风险中性理念,以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为核心目标,通过构建联动机制、精准对接需求、压实银行责任等一系列务实举措,推动辖区汇率避险工作实现覆盖面与质效的双重提升。 凝聚合力,构建“政汇银企”协同机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牵头构建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并通过定期举办政策宣讲会、专题培训及银企座谈会,将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与具体政策工具“打包”送达市场经营主体。加强“面对面”沟通,深入重点企业及外贸园区开展走访对接20余家次,现场梳理并解决企业在汇率避险中的难点、堵点,有效凝聚各部门、各主体的共识与合力。 精准施策,破解企业“不想用、不会用”难题。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差异化、精准化辅导。针对从未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首办户”,建立专项拓展名单,并采取“局长带队走访”等方式,指导银行“一企一策”为企业量身定制避险方案,扫清认知与操作障碍。同时,积极推动地方政府优化汇率避险支持政策,激发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的内在动力。2025年,辖区企业签约外汇衍生品9210.8万美元,新增“首办户”11家,套保率提升至48%,创历史新高,位列全疆地州市前列。 压实主责,激发银行服务内生动力。加强机制引导与常态化督导,推动银行主动对接、精准服务,深入企业开展“一对一”辅导,建立全流程服务跟踪机制,实现由“坐商”变“行商”。同时,指导将拓展“首办户”、服务企业汇率避险纳入重点考核,筑牢汇率避险长效服务的基础。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石河子市分局将继续坚持企业需求导向,持续深化部门协作,引导更多企业用好汇率避险工具,为辖区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026-02-25/xinjiang/2026/0225/1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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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依托政策引领与服务创新,以投融资便利化为纽带,指导辖区银行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信用支持,拓宽境外融资渠道、降低境外项目融资成本,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十年来,累计为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办理超过20.8亿美元的内保外贷,指导银行办理超过22.4亿美元的跨境保函,帮助企业抓住境外发展机遇,以降本增效反哺境外投资,持续提升竞争力。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印发《外汇领域落实金融“五篇大文章”十项任务》,进一步明确助力企业获得境外融资,资金可用于风力发电、水力发电、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等绿色产业项目。2025年1月至11月,办理境外绿电项目内保外贷9.75亿美元,同比增长3.28倍;银行自身内保外贷4.38亿美元,同比增长65.9%,有力支持了绿电企业完成海外项目。 2026-01-27/xinjiang/2026/0127/1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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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阿勒泰地区分局主动靠前指导,推动辖内银行成功落地全地区首笔“外债+掉期”组合业务,为重点民营企业提供135万美元跨境融资支持,节省资金近10万元;同步配置汇率避险服务产品,实现外汇管理创新与实体经济发展“双赢”。 靠前服务,精准传导外汇政策。以“党建引领”为抓手,成立“年轻党员+优秀青年”服务队,通过“一对一”辅导、“面对面”答疑,帮助银行吃透政策精神,为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将“金融为民”理念深度融入业务服务全流程。 协同联动,高效破解业务堵点。秉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围绕交易结构、资金路径、风险防控等关键环节组织专题研讨,实时回应银行及企业关切,及时解决政策适用、行政许可业务办理等难题,确保业务在合规前提下高效落地。同时,依托“政银企”常态化对接机制,推动三方信息共享、同向发力,形成“监管引导-银行响应-企业获益”的良性循环。 精准高效,创新监管服务模式。坚持“放管结合”,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基础上,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办理效率,行政许可审批实现当天办结。通过事前政策辅导、事中跟踪指导、事后评估反馈的全链条管理,既保障外汇市场秩序,又激发市场经营主体内生动力。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阿勒泰地区分局将持续深化外汇管理服务创新,推动更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外汇力量。 2026-01-14/xinjiang/2026/0114/1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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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博州建设阿拉山口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联动创新区等政策不断叠加的促动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博州分局阿拉山口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阿拉山口营管部”)发挥“金融前哨”作用,集中力量组织开展“护航避险·贸通畅行”外汇政策宣传推广活动,通过精准捕捉企业需求,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有力提升了口岸外贸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足感。 政策领航:靶向施策激活企业内生动力。面对辖区外贸企业“重订单轻汇率”“依赖美元结算”的传统惯性,阿拉山口营管部紧扣“政策引导+需求反馈”双主线,构建“顶层设计—基层落地—企业受益”的闭环机制。一是靶向调研摸实情。联合辖区商务部门梳理重点外贸企业名单,通过电话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精准掌握30家企业汇率管理现状及跨境结算需求,形成“一企一策”需求清单。二是专业宣传下沉服务。组织银行外汇业务骨干成立“汇盾护航”宣讲团,分片区开展“政策上门”活动,通过案例剖析会、汇率避险场景推演等形式,为企业详解汇率波动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三是线上平台常态宣导。依托各银行“外汇服务”微信群,定期向企业推送汇率避险工具操作指南、典型案例,引导银行采取逐企建档、逐企对接、逐企施策、定向辅导等方式,持续推进巩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意识。 精准护航:靶向服务破解企业实操难题。政策落地关键在执行。阿拉山口营管部以前期调研数据为支撑,打造“全链条”服务模式,让企业从“被动观望”转向“主动参与”。一是组建专业团队“送策上门”。汇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骨干成立“护航避险”宣讲团,对企业提供“一户一策”汇率避险咨询、政策辅导等服务,解决长期以来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难点、堵点问题。二是定制工具包“精准滴灌”。针对企业规模差异分类施策,为辖区有色金属制造业企业设计“期权组合”方案,锁定未来一周订单汇率,规避潜在汇兑损失。 实效凸显:政策引导下的双向共赢。宣传活动开展以来,政策引导的“乘数效应”持续释放,实现了双向共赢。一方面,企业风险管理意识发生显著转变,汇率避险从“被动”到“主动”。另一方面,活动成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县域派出机构践行“金融为民”理念的生动实践,推动外汇管理服务实现从“政策驱动”到“市场驱动”的根本性改变。 2025-12-19/xinjiang/2025/1219/15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