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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三年行动的牵头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密切配合,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取得积极进展,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强化风险为本的意识,各级监察、司法、侦查机关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涉税犯罪等保持高压态势,并对所涉洗钱犯罪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要求各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培训,从修订反洗钱法和办理洗钱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加强情报线索研判和案件会商、强化洗钱类型分析和反洗钱调查协查、增强反洗钱义务机构洗钱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各地实际和部门职能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措施,依法打击各类洗钱违法犯罪行为,尤其要加大力度惩治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犯罪,坚决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的蔓延势头,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构建完善国家洗钱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 2022-01-27/shenzhen/2022/0127/1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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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采用银行法人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参数设置见附件1)。 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四、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六、贷款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七、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八、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九、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十、境内银行应按照有关数据报送要求将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分别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境外贷款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境外贷款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十一、境内银行在办理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做好境外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十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本通知规定的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7家银行(名单见附件2)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参数设置 附件2:27家银行名单 2022-01-30/shenzhen/2022/0130/1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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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1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1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0132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949亿美元,债券类投资3183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905亿美元、1920亿美元、915亿美元、628亿美元和232亿美元。2021年6月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金融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投资金额分别为4157亿美元、3779亿美元和2196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41%、37%和22%。 2021-12-02/shenzhen/2021/1202/1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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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1年四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1年四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继续稳步增长。截至2021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7466亿美元,较2021年9月末增加501亿美元,增长1.8%。外债增长主要源于境外投资者持续增持境内人民币债券。 外债结构进一步优化。从外债币种结构看,2021年末,本币外债余额占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的比重为45%,较2021年9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本币外债占比的提升有利于降低我国外债的币种错配风险。从外债期限结构看,2021年末,中长期外债余额占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的比重为47%,与2021年9月末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外债增长主要得益于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和对外开放持续扩大。202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8.1%,经济增速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名列前茅,经济总量突破110万亿元人民币,稳居世界第二;引资规模再创新高,实际使用外资1149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4.9%;货物贸易量增质升,货物进出口总额为39.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1.4%。 外债管理改革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21年,外汇局进一步扩大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等,多措并举为企业提供跨境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助力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2021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外债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5.5%,债务率(外债余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77.3%,偿债率(外债还本付息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5.9%,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4.5%。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和100%)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我国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恢复,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推进,预计我国外债将继续保持平稳运行态势。 2022-03-31/shenzhen/2022/0331/1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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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31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1641亿元,服务贸易逆差1399亿元,初次收入逆差5286亿元,二次收入顺差360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975亿元,储备资产减少1239亿元。 2022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0960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0845亿元,服务贸易逆差2457亿元,初次收入逆差8119亿元,二次收入顺差692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4776亿元,储备资产增加125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0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75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11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798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54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150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190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69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20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378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244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0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749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204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2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96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305亿SDR,服务贸易逆差157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110亿SDR,储备资产减少140亿SDR。 按SDR计值,2022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34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345亿SDR,服务贸易逆差276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540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42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元 项 目 行次 2022年二季度 2022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5316 10960 贷方 2 64662 125490 借方 3 -59180 -114364 1.A 货物和服务 4 10242 18388 贷方 5 61618 118862 借方 6 -51376 -100474 1.A.a 货物 7 11641 20845 贷方 8 55604 106591 借方 9 -43963 -85746 1.A.b 服务 10 -1399 -2457 贷方 11 6014 12271 借方 12 -7412 -14729 1.A.b.1 加工服务 13 220 424 贷方 14 233 451 借方 15 -13 -27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62 116 贷方 17 126 242 借方 18 -65 -126 1.A.b.3 运输 19 -333 -150 贷方 20 2508 5172 借方 21 -2841 -5322 1.A.b.4 旅行 22 -1483 -3353 贷方 23 145 292 借方 24 -1628 -3644 1.A.b.5 建设 25 123 183 贷方 26 234 431 借方 27 -112 -249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326 -579 贷方 29 42 136 借方 30 -368 -715 1.A.b.7 金融服务 31 18 34 贷方 32 83 158 借方 33 -65 -124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43 -1034 贷方 35 201 405 借方 36 -744 -1439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01 589 贷方 38 931 1869 借方 39 -631 -1280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635 1399 贷方 41 1451 3006 借方 42 -816 -1607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13 -25 贷方 44 24 46 借方 45 -37 -70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58 -62 贷方 47 36 64 借方 48 -94 -126 1.B 初次收入 49 -5286 -8119 贷方 50 2265 5021 借方 51 -7385 -12975 1.C 二次收入 52 360 692 贷方 53 779 1606 借方 54 -419 -914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5316 -10979 2.1 资本账户 56 2 -13 贷方 57 4 8 借方 58 -2 -2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5319 -8468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6558 -9707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975 4776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154 -4822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129 9598 2.2.2 储备资产 64 1239 -1259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78 72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33 47 2.2.2.4 外汇储备 68 1128 -1378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18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2022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2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2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22年二季度 2022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802 1691 贷方 2 9774 19356 借方 3 -8947 -17640 1.A 货物和服务 4 1546 2829 贷方 5 9316 18333 借方 6 -7770 -15504 1.A.a 货物 7 1757 3207 贷方 8 8406 16437 借方 9 -6649 -13230 1.A.b 服务 10 -211 -378 贷方 11 910 1896 借方 12 -1121 -2274 1.A.b.1 加工服务 13 33 65 贷方 14 35 70 借方 15 -2 -4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9 18 贷方 17 19 37 借方 18 -10 -19 1.A.b.3 运输 19 -50 -22 贷方 20 379 799 借方 21 -430 -821 1.A.b.4 旅行 22 -224 -519 贷方 23 22 45 借方 24 -246 -564 1.A.b.5 建设 25 19 28 贷方 26 36 67 借方 27 -17 -39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49 -89 贷方 29 6 21 借方 30 -56 -110 1.A.b.7 金融服务 31 3 5 贷方 32 12 24 借方 33 -10 -19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82 -159 贷方 35 31 63 借方 36 -113 -222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45 91 贷方 38 141 289 借方 39 -95 -198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96 217 贷方 41 220 464 借方 42 -123 -248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 -4 贷方 44 4 7 借方 45 -6 -11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9 -9 贷方 47 5 10 借方 48 -14 -19 1.B 初次收入 49 -798 -1244 贷方 50 341 775 借方 51 -1114 -1995 1.C 二次收入 52 54 107 贷方 53 118 248 借方 54 -63 -14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802 -1695 2.1 资本账户 56 0 -2 贷方 57 1 1 借方 58 0 -3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803 -1693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993 -1489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150 749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327 -747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477 1496 2.2.2 储备资产 64 190 -204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2 11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5 7 2.2.2.4 外汇储备 68 173 -222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4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2022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2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2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22年二季度 2022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596 1234 贷方 2 7254 14129 借方 3 -6640 -12877 1.A 货物和服务 4 1148 2069 贷方 5 6913 13383 借方 6 -5765 -11314 1.A.a 货物 7 1305 2345 贷方 8 6238 12001 借方 9 -4933 -9656 1.A.b 服务 10 -157 -276 贷方 11 675 1382 借方 12 -832 -1659 1.A.b.1 加工服务 13 25 48 贷方 14 26 51 借方 15 -2 -3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7 13 贷方 17 14 27 借方 18 -7 -14 1.A.b.3 运输 19 -37 -17 贷方 20 281 582 借方 21 -319 -599 1.A.b.4 旅行 22 -167 -378 贷方 23 16 33 借方 24 -183 -410 1.A.b.5 建设 25 14 21 贷方 26 26 49 借方 27 -13 -28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37 -65 贷方 29 5 15 借方 30 -41 -81 1.A.b.7 金融服务 31 2 4 贷方 32 9 18 借方 33 -7 -14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61 -116 贷方 35 23 46 借方 36 -84 -162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4 66 贷方 38 105 211 借方 39 -71 -144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71 158 贷方 41 163 338 借方 42 -92 -181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1 -3 贷方 44 3 5 借方 45 -4 -8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6 -7 贷方 47 4 7 借方 48 -11 -14 1.B 初次收入 49 -593 -913 贷方 50 253 565 借方 51 -828 -1460 1.C 二次收入 52 40 78 贷方 53 87 181 借方 54 -47 -103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596 -1238 2.1 资本账户 56 0 -2 贷方 57 0 1 借方 58 0 -2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596 -1236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736 -1094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110 540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42 -544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53 1084 2.2.2 储备资产 64 140 -142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9 8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4 5 2.2.2.4 外汇储备 68 127 -156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4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2022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2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2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2-08-08/shenzhen/2022/0808/1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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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二季度及上半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1691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9%,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直接投资净流入749亿美元,保持在较高水平。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同比增长。2022年上半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呈现较强的韧性。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3207亿美元,增长36%,为历年同期最高值。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6437亿美元,同比增长13%;进口13230亿美元,同比增长8%。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同比收窄。2022年上半年,服务贸易逆差378亿美元,同比下降30%。其中,旅行逆差519亿美元,同比增长31%,主要是海外留学等支出有所回升;知识产权使用费逆差159亿美元,与2021年同期基本持平,收入和支出均有所增长,反映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不断扩大;运输逆差22亿美元,同比下降89%,主要是运输收入增速快于支出;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顺差91亿美元,同比增长1.2倍,体现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注入新动能。 三是直接投资保持较高水平净流入。2022年上半年,直接投资净流入749亿美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1496亿美元,显示我国市场对外资保持吸引力;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747亿美元,总体平稳有序。 总的来看,我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有利于我国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2022-08-08/shenzhen/2022/0808/1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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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82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3725亿元,服务贸易逆差1998亿元,初次收入逆差2282亿元,二次收入顺差375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逆差1842亿元,储备资产增加2564亿元。 2022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0598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4580亿元,服务贸易逆差4363亿元,初次收入逆差10710亿元,二次收入顺差1091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2878亿元,储备资产增加382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4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008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92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31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5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逆差271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373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10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216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56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622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6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469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577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2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00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535亿SDR,服务贸易逆差223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逆差207亿SDR,储备资产增加287亿SDR。 按SDR计值,2022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313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881亿SDR,服务贸易逆差489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327亿SDR,储备资产增加429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元 项 目 行次 2022年三季度 2022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9821 20598 贷方 2 71927 197437 借方 3 -62106 -176839 1.A 货物和服务 4 11727 30217 贷方 5 66993 185895 借方 6 -55265 -155678 1.A.a 货物 7 13725 34580 贷方 8 60595 167217 借方 9 -46870 -132638 1.A.b 服务 10 -1998 -4363 贷方 11 6398 18678 借方 12 -8396 -23041 1.A.b.1 加工服务 13 228 652 贷方 14 245 695 借方 15 -17 -43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79 195 贷方 17 153 396 借方 18 -75 -201 1.A.b.3 运输 19 -446 -613 贷方 20 2595 7768 借方 21 -3041 -8381 1.A.b.4 旅行 22 -1948 -5255 贷方 23 178 469 借方 24 -2126 -5724 1.A.b.5 建设 25 99 282 贷方 26 242 674 借方 27 -143 -392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296 -815 贷方 29 61 198 借方 30 -357 -1013 1.A.b.7 金融服务 31 10 44 贷方 32 86 245 借方 33 -77 -201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41 -1575 贷方 35 279 684 借方 36 -821 -2260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01 894 贷方 38 940 2813 借方 39 -638 -1919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609 2007 贷方 41 1572 4578 借方 42 -963 -2571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5 -50 贷方 44 23 69 借方 45 -48 -119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67 -129 贷方 47 24 88 借方 48 -91 -216 1.B 初次收入 49 -2282 -10710 贷方 50 4035 9027 借方 51 -6317 -19737 1.C 二次收入 52 375 1091 贷方 53 899 2515 借方 54 -523 -1424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9821 -17568 2.1 资本账户 56 -8 -21 贷方 57 3 11 借方 58 -11 -32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9813 -17547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7249 -13724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1842 2878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753 -7511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911 10389 2.2.2 储备资产 64 -2564 -3823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03 176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 48 2.2.2.4 外汇储备 68 -2668 -4046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3031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2022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上半年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2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2年上半年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22年三季度 2022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1440 3104 贷方 2 10530 29884 借方 3 -9089 -26780 1.A 货物和服务 4 1717 4560 贷方 5 9805 28140 借方 6 -8089 -23579 1.A.a 货物 7 2008 5216 贷方 8 8869 25306 借方 9 -6860 -20090 1.A.b 服务 10 -292 -656 贷方 11 937 2833 借方 12 -1229 -3489 1.A.b.1 加工服务 13 33 99 贷方 14 36 105 借方 15 -2 -7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2 29 贷方 17 22 60 借方 18 -11 -30 1.A.b.3 运输 19 -65 -89 贷方 20 380 1179 借方 21 -445 -1268 1.A.b.4 旅行 22 -285 -797 贷方 23 26 71 借方 24 -311 -868 1.A.b.5 建设 25 14 42 贷方 26 35 102 借方 27 -21 -60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43 -123 贷方 29 9 30 借方 30 -52 -153 1.A.b.7 金融服务 31 1 7 贷方 32 13 37 借方 33 -11 -30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79 -238 贷方 35 41 104 借方 36 -120 -342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44 136 贷方 38 138 427 借方 39 -93 -291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89 306 贷方 41 230 695 借方 42 -141 -389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4 -7 贷方 44 3 10 借方 45 -7 -18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10 -19 贷方 47 4 13 借方 48 -13 -33 1.B 初次收入 49 -331 -1622 贷方 50 593 1363 借方 51 -924 -2985 1.C 二次收入 52 55 165 贷方 53 131 381 借方 54 -76 -215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1440 -2653 2.1 资本账户 56 -1 -3 贷方 57 0 2 借方 58 -2 -5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1439 -2649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1066 -2073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271 469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402 -1139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130 1608 2.2.2 储备资产 64 -373 -577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5 26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0 7 2.2.2.4 外汇储备 68 -388 -610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452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2022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上半年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2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2年上半年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22年三季度 2022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1100 2313 贷方 2 8048 22176 借方 3 -6948 -19863 1.A 货物和服务 4 1312 3391 贷方 5 7495 20879 借方 6 -6183 -17488 1.A.a 货物 7 1535 3881 贷方 8 6779 18781 借方 9 -5244 -14900 1.A.b 服务 10 -223 -489 贷方 11 716 2099 借方 12 -939 -2588 1.A.b.1 加工服务 13 26 73 贷方 14 27 78 借方 15 -2 -5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9 22 贷方 17 17 44 借方 18 -8 -23 1.A.b.3 运输 19 -50 -68 贷方 20 290 873 借方 21 -340 -941 1.A.b.4 旅行 22 -218 -590 贷方 23 20 53 借方 24 -238 -643 1.A.b.5 建设 25 11 32 贷方 26 27 76 借方 27 -16 -44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33 -91 贷方 29 7 22 借方 30 -40 -114 1.A.b.7 金融服务 31 1 5 贷方 32 10 28 借方 33 -9 -23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61 -177 贷方 35 31 77 借方 36 -92 -254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4 101 贷方 38 105 316 借方 39 -71 -216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68 226 贷方 41 176 514 借方 42 -108 -289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 -6 贷方 44 3 8 借方 45 -5 -13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7 -14 贷方 47 3 10 借方 48 -10 -24 1.B 初次收入 49 -254 -1201 贷方 50 452 1014 借方 51 -706 -2215 1.C 二次收入 52 42 123 贷方 53 100 283 借方 54 -58 -160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1100 -1977 2.1 资本账户 56 -1 -2 贷方 57 0 1 借方 58 -1 -4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1099 -1975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812 -1546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207 327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308 -844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101 1171 2.2.2 储备资产 64 -287 -429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2 2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0 5 2.2.2.4 外汇储备 68 -298 -454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335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2022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上半年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2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2年上半年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2-11-07/shenzhen/2022/1107/1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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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2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3104亿美元,为历史同期最高值,同比增长56%,顺差规模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2.4%,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创历史同期新高。2022年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5216亿美元,同比增长37%。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5306亿美元,同比增长10%;进口20090亿美元,同比增长5%。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同比收窄。2022年前三季度,服务贸易逆差656亿美元,同比下降23%。其中,旅行逆差797亿美元,同比增长18%,主要是跨境留学支出有所增加;知识产权使用费逆差238亿美元,同比下降8%,主要是收入增长21%,反映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运输逆差89亿美元,同比下降62%,主要是我国运输服务收入增速整体快于支出。 三是直接投资总体保持顺差。2022年前三季度,直接投资净流入469亿美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1608亿美元,显示我国经济前景长期向好,持续吸引外资来华投资兴业;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1139亿美元,投资节奏平稳有序。 总体看,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经济回稳向好的态势将进一步巩固,为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平衡提供根本支撑。 2022-11-07/shenzhen/2022/1107/1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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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21/shenzhen/2022/1121/1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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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2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2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0196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468亿美元,债券类投资3728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441亿美元、1979亿美元、1187亿美元、705亿美元和272亿美元。2022年6月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金融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投资金额分别为3715亿美元、3711亿美元和2770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36%、36%和27%。(完) 2022-11-30/shenzhen/2022/1130/1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