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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业务,但未获得相应资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是否可以对外支付与此业务相关的服务贸易款项? 答: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交易如需获得国家主管部门资质或批复文件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相关手续。 2018-11-01/tianjin/2018/1101/1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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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可以为不同工程项目在境外开立多个外汇账户? 答: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所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中有关“存放境外管理”规定,由当地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并结合企业实际需求,为企业办理多个境外账户开立核准手续。 2018-11-15/tianjin/2018/1115/1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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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服务贸易项下退汇业务,如果原账户关闭导致企业无法退汇至原账户,银行应如何办理相关业务? 答:如果企业因原账户关闭等原因无法退汇至原账户,企业需向原经办银行提交说明材料按相关规定办理退汇。 如有问题,请联系我分局,联系电话23209125。 2018-10-25/tianjin/2018/1025/1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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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 近期,一些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也称外汇保证金,一般指客户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按一定杠杆倍数在扩大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一、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 二、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违法行为。 三、请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从事外汇按金活动的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财产损失。 四、广大公众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2019-01-08/tianjin/2019/0108/1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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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是否需要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2020-06-15/tianjin/2020/0615/1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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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可以委托近亲属代为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和购汇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第六十一条规定,个人可委托近亲属代为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和购汇。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以及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等。本指引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包括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确无法提供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的,可以近亲属关系承诺函替代。 2020-10-30/tianjin/2020/1030/1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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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是否需要打印电子交易单证?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但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2020-06-29/tianjin/2020/0629/1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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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个人购汇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五十九条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购汇资金来源材料(含税务凭证)在银行办理购汇。 2020-11-30/tianjin/2020/1130/1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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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其他成员企业被列为 B 类后,还能继续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十二条规定已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其他成员企业被列为 B 类的,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 2021-01-28/tianjin/2021/0128/1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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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存在何种情况时,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C类企业?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二十九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一)近 12 个月受到外汇局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二)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三)B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 B 类企业标准的; (四)被外汇局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 2021-01-29/tianjin/2021/0129/15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