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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吉宁书记、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小川先生、龚正市长,尊敬的王江、功胜、云泽、吴清、海峰同志,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陆家嘴论坛。借此机会,我就坚定推进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积极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大家交流几点想法。 4月以来,国际经贸秩序遭受严重冲击,国际金融市场大幅波动。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加大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有力有效应对外部冲击,外汇市场在复杂严峻形势下运行总体平稳。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增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升值1.6%,对一篮子货币总体稳定;我国外贸保持较强韧性,经常账户顺差处于合理均衡水平;跨境投资更趋活跃,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处于较高水平,近期买入境内股票也有所增多。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仍有条件保持平稳运行。一是经济运行将延续回升向好态势。我国正加紧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把发展的战略立足点更多放在扩大内需、做强国内大循环上,同时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将有力促进经济稳中向好。近期多个国际组织和投行上调了2025年中国经济增长预期。二是国际收支将保持基本平衡。我国坚持对外开放不动摇,加大稳外贸稳外资政策力度,有序扩大金融市场开放,这些因素有助于促进跨境资金均衡流动。三是外汇市场韧性将持续增强。参与主体更加成熟理性,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比例和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跨境收支占比均提升至30%左右,应对汇率波动的能力显著增强。近年来我们也积累了丰富的风险应对经验,虽然外部环境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依然较多,我们有能力有信心保持外汇市场稳健运行,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女士们,先生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不移办好自己的事,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以高质量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急剧变化的不确定性。我们将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推进外汇领域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外汇支持。 第一,在“更加便利”方面,不断完善“越诚信越便利”的外汇政策体系,积极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我们将加强外汇管理改革创新,赋予诚信合规主体更高便利度,持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一是以科创企业、中小企业为重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积极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强化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全链条外汇服务。二是稳步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全面优化事前尽职调查、事中差异化审核、事后监测报告的管理框架,实现提高效率和防控风险的有机结合。三是建立外汇管理政策评估机制和外汇生态评估机制,以是否符合国家战略定位、是否符合地方发展实际、是否取得惠企利民的改革实效为标尺,不断增强政策“含金量”,让群众和企业有更多获得感。 第二,在“更加开放”方面,推动外汇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助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我们将加强改革整体谋划和系统集成,统筹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项目高质量开放,强化本外币一体化管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一是深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缩减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流程和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稳步支持企业参与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二是稳慎拓展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便利外资金融机构来华投资兴业。三是推进外债管理改革,优化额度管理,缩减外债资金使用“负面清单”,有序开展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四是深化外汇市场发展和对外开放,完善外汇市场产品体系,扩大境内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持续优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五是因地制宜支持区域开放发展,探索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政策集成式改革创新,积极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建设。 第三,在“更加安全”方面,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我们将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开放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一是坚决防范外部冲击风险,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二是全面加强外汇领域监管,推动外汇监管方式向主体监管转变,高压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提升外汇领域新型违法犯罪识别打击能力。 第四,在“更加智慧”方面,妥善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外汇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我们将加强“智慧外管”建设,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加智能高效、安全便捷的外汇服务,同时不断提升风险识别和业务监管的智能性、精准性、有效性,以先进的科技手段为外汇管理赋能。 女士们,先生们!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面对外部环境急剧变化,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4月2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市场需求,积极推出多项支持性政策,助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 一是多措并举支持外贸企业发展。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改革,实施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鼓励银行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便利诚信的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便利化政策,支持贸易创新发展。 二是积极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在全国实施支持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扩大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便利、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等便利化政策,更好支持国际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在全国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开展绿色外债政策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借用外债用于绿色项目。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便利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近期将新发放一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有序满足境内主体境外投资合理需求。 三是在自贸试验区实施一揽子外汇创新政策。包括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等10项便利化政策,积极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 女士们,先生们! 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对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近年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成效显著,上海已发展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最全、金融机构种类最多、金融开放程度最高的城市。 今年以来,我们持续加大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前一段时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进一步提升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行动方案》。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批复了上海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升级方案,以及临港新片区离岸贸易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高质量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各类主体更加安全、便捷、高效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不断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最后,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 2025-06-19/henan/2025/0619/1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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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的通知》(汇综发〔2024〕15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通知》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银行卡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在个人跨境消费支付中被广泛使用。为支持和规范银行卡境外使用,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托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商户类别码(即根据经营行业类型对商户进行分类的通用编码,Merchant Category Code,以下简称MCC),对个人使用银行卡境外交易实施分类管理。 按照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MCC划分为完全禁止、金额限制和完全放开三类:完全禁止类,不得交易,如赌博、枪支交易等;金额限制类,单笔交易不得超过5000美元,如不动产代理等;完全放开类,交易不受限制,主要为经常项下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目前,超过90%的MCC属于完全放开类,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消费支付,并且不占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便利化购汇额度。上述管理方式兼顾便利化和防风险,既提高了个人用卡便利性体验,又有效防范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近年来,境内外银行卡清算机构新增了部分MCC。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对新增MCC进行补充分类。 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更新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MCC分类。主要是将近年来各银行卡清算机构新增的345个MCC进行补充分类后,纳入现行有效的MCC分类目录。 二是优化MCC分类更新机制。会同银行卡清算机构和相关发卡行跟进MCC调整情况,适时更新发布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MCC分类目录。 问:《通知》对个人持卡跨境交易有什么影响? 答:《通知》不影响个人用卡和用汇的便利性。《通知》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不改变现行MCC分类管理标准,也不涉及银行卡外汇管理政策调整。此次新增的345个MCC,超过94%为完全放开类。经常项下的个人银行卡境外消费支付相关的还款,可通过发卡行及银行卡清算机构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 同时,新增MCC补充分类不影响银行对持卡人的服务。对于各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行而言,系统改造成本较低,也不会增加运营管理负担。 问:您对个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消费有哪些建议?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提升个人跨境消费的外汇便利化服务水平,除银行卡外,目前政策上还支持个人直接使用移动支付工具、跨境汇款、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银行卡境外提现等多种境外消费方式,可以有效满足个人境外消费支付的多样化需求。为保护自身权益,个人使用银行卡应注意不要泄露个人重要信息,不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向他人出借银行卡,不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违规交易。 2024-03-22/henan/2024/0322/1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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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善客户管理,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引导个人减少境外大额现金使用,并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六、发卡金融机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及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第三条第(七)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40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2018-01-10/henan/2018/0110/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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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18-01-30/henan/2018/0130/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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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三门峡、陕西渭南、山西运城和临汾四地市中心支局负责人在河南三门峡签订了“黄河金三角”外汇管理与服务跨区域协作协议,标志着“黄河金三角”外汇管理与服务跨区域协作机制正式建立。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相关负责人、四地市中心支局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20余人出席了签约仪式。 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是全国唯一跨省区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三省交界、经济交错融汇、文化一脉相承,三门峡、运城、渭南、临汾是主要核心城市。2015年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跨地区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着力强化跨区域外汇监管协作。三门峡市中心支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外汇管理跨省际区域协作机制。在河南省分局的指导下,先后多次组织四地市外汇人员沟通交流,从协作目的、组织框架、参与主体、基本原则、内容、流程、方式、载体、主办制度、保密规定、纠错途径、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形成了《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外汇管理与服务跨区域协作办法》,把外汇服务也纳入协作内容。跨区域外汇协作坚持协商一致、互不干涉、分级负责、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实行日常协作与定期协作相结合。签约仪式后,与会人员就下一步的区域联合调研、建立区域监测平台两项重点工作进行了深入讨论。 建立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外汇管理与服务协作机制,是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和转型的有益探索,是提升基层外汇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该机制的建立,实现了晋陕豫三省四市外汇管理信息共享、执法互认、监管互助和服务升级,有利于联合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全面提升外汇管理服务水平。 2015-09-25/henan/2015/092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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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局关于规范外汇管理行政审批行为的有关要求,6月15日上午,外汇局济源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会。辖区6家外汇指定银行、9家重点涉外企业申请人代表,外汇管理科行政审批业务及监督部门人员参加会议,对中心支局2016年开展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达100%。 会议银行及企业代表对中心支局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和制度措施落地情况给予了积极正面评价。代表们认为,外汇局实施的行政审批制度能够压缩审批时间,加快受理速度,提高审批效率;审批人员服务周到热情,指导到位,能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较好地简化了审批程序,节约了银行、企业的时间成本。申请人评议制度是外汇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对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今后济源市中心支局将在整合申请人评议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方式,切实践行外汇行政审批便民、利民的要求,落实“服务至上”的理念,扩大外汇管理改革和简政放权的受益面及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的规范化水平。 2016-06-17/henan/2016/061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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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善客户管理,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引导个人减少境外大额现金使用,并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六、发卡金融机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及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第三条第(七)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40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2018-01-10/henan/2018/0110/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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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明确相关概念与指标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更名为《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二是将申报主体确定原则修改为“谁进行贸易收付款,谁申报”;三是进一步明确“贸易信贷”、“离岸转手买卖”、“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等概念,调整“期末账面出口应收/预收款余额”、“期末账面进口应付/预付款余额”等指标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pdf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2018-06-28/henan/2018/0628/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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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pdf 2018-06-27/henan/2018/0627/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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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19-01-18/henan/2019/0118/5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