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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8-9日,第二届晋秦豫“黄河金三角”外汇管理与服务协作座谈会在运城市中支召开。山西省分局领导、三门峡、陕西渭南、山西运城、山西临汾四市中心支局主管局长、外汇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等16人参加了座谈。 四地市中心支局交流了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分享了外汇检查工作技巧,受益匪浅。各主管局领导就如何进一步开展区域合作进行了深入讨论。会议并就下一年度联合调研、重点工作开展做了具体部署。 2015年,四地市中心支局在三门峡市签订了“黄河金三角”外汇管理与服务跨区域协作协议,标志着“黄河金三角”外汇管理与服务跨区域协作机制正式建立。该机制是四地市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和转型的有益探索,是提升基层外汇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实现了晋陕豫三省四市外汇信息共享、执法互认、监管互助和服务升级,有利于联合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全面提升外汇管理服务水平。 2016-11-11/henan/2016/111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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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和外汇局河南省分局联合出台《关于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服务河南自贸区发展。 《意见》从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自贸区的金融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拓展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研究与宣传六个方面,条目式列举了27项措施,通过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等,支持和服务河南省自贸区建设。 《意见》指出,在自贸区内,支持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境外母公司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自贸区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进一步扩大跨境人民币使用范围。支持和鼓励有需求的企业开展本外币的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通过适当方式回流境内使用;扩大有货物贸易出口的业务或企业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设立基石投资者专项外汇额度,支持境内企业赴港上市,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便利跨境电商收支结算,积极提供征信服务和金融科技便民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产品创新,不断提升自贸区金融服务水平。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搭建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推动自贸区金融研究,通过“中原金融大讲堂”和“普惠金融一网通”等,开展培训、宣传、交流,为自贸区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2017-05-12/henan/2017/051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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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汇发〔2017〕2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各市中心支局,各省级外汇指定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洛阳银行: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履行外汇管理职能,服务实体经济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河南省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支持全省外贸稳步增长 (一)便利A类企业货物贸易收结汇。允许A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通过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二)落实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支时,可审核其电子单证,从而促进企业收支便利化。 (三)电子口岸企业入网实行联网资格审查。取消纸质《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企业无需到外汇局各部门办理审查手续,“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进一步提高入网审查效率,服务好实体经济。 (四)配合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积极配合海关总署口岸管理办公室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工作,完善相关流程,支持在“单一窗口”平台共享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信息。 二、深化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 (五)简化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管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需首先获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外资金融机构需获得“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需持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相关外汇登记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及资金汇兑(含资本金结汇)等业务。 (六)简化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一是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二是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取消验资询证制度。 (七)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完全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结汇时机,有效规避汇率风险,最大限度减少汇兑损失,对资本金使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明确银行按照展业原则承担结汇资金支付用途的真实性审核义务。 (八)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网上申报。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申报。外商投资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含)前,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三、改进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全省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 (九)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管理。境内机构开展境外直接投资,首先需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需获得“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非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在取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后,境内机构需持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相关外汇登记后,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后续购付汇业务。 (十)支持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坚持对外投资“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的原则,坚持对外投资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鼓励省内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同时,各银行要切实加强对跨境收支的真实性审查,密切关注在部分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隐患,坚持促便利与防风险并重。 (十一)加强与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沟通合作。与发改、商务等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起业务资源共享和协同合作的联动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省境外重点项目的顺利开展。 (十二)实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网上申报。取消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申报。境外投资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含)前,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四、改进对外债权债务管理,便利涉外主体跨境融资 (十三)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允许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余额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进一步提高企业跨境融资的杠杆率,跨境融资余额上限由企业资本或净资产的1倍提高到2倍,扩大跨境融资空间。中资企业借用外债不再由外汇局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允许中资企业借入外债并结汇。 (十四)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境内借用资金的机构应满足现行外债管理的相关要求,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境外债务人用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进行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应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规定,接受投资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 (十五)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支持有货物贸易出口的业务或企业,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既包括货物贸易项下装船后所有的贸易融资,如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贴现等;也包括货物出口贸易项下装船前的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还可包括资金流和货物流能进行总量匹配的出口项下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出口项下相关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代企业办理结汇。 (十六)实施外债意愿结汇政策。境内非金融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拉平了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待遇。支持企业按照实需原则意愿结汇,持规定的证明文件到银行直接办理,解决多数中资非金融企业外债结汇难的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开放,满足涉外主体多元化需求 (十七)改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RQFII)制度。一是放宽单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上限,以机构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作为其获取投资额度(基础额度)的依据。二是简化额度审批管理。对QFII机构基础额度内的额度申请采取备案管理;超过基础额度的,由外汇局审批。三是进一步便利资金汇出入。对QFII投资本金不再设置汇入期限要求;允许QFII开放式基金按日申购、赎回。四是将锁定期从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保留资金分批、分期汇出要求,QFII每月汇出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境内资产的20%。五是对RQFII不再设比例与分期汇出的要求,并明确RQFII应以人民币方式汇出入。 (十八)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外汇管理,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允许投资者累计汇出本外币资金的比例与累计汇入本外币资金的比例保持不超过10%的差异,吸引境外机构参与境内金融交易。 (十九)设立基石投资者专项外汇额度,支持境内企业赴港上市。为解决境内企业在香港上市问题,设立专项外汇额度,用于支持境内企业在港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在缓解赴港上市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同时,为具备境外投资资格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增加投资渠道。 六、改善涉外金融服务,加大对涉外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十)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使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二十一)丰富远期结汇交割方式。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远期结汇差额结算的货币和参考价遵照执行期权业务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二十二)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二十三)积极配合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全省外汇管理部门要积极为政府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外汇服务保障,配合做好外商投资前的准备工作,建立招商引资外汇服务“绿色通道”,便利企业办理涉外业务,做好投资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协调处理涉及外汇管理中的具体问题,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和服务。 (二十四)加大对涉外企业的金融支持。各银行要积极为企业提供合理化融资解决方案,在出口信贷、票据贴现等方面加大对涉外企业的融资支持。加强对外贸优质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资源性物资。为企业提供国际结算支付、担保承诺、贸易融资、汇率保值金融服务等多样性跨境金融产品,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五)加大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是继续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定期清理更新并予以公布,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二是深入银行、企业开展外汇政策宣讲,真正把改革政策带来的便利化提供给市场主体,强化政策落实,确保河南省涉外市场主体享受到改革红利。按照“需求对接、重点服务、全程指导”的原则,开展“外汇服务优化、外汇政策宣讲、重点项目调研、个案需求指导”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涉外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七、营造良好的涉外经济发展环境,支持内陆开放战略 (二十六)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积极落实总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办法》,支持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在河南自贸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经向总局请示,可对准入条件适当放宽,简化账户开立和使用要求;允许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允许注册在自贸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进一步推进区内改革创新,简化区内各种外汇业务手续,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更好地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二十七)支持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建设。制定支持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建设的措施和操作规程,经总局批准后实施,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主要内容有:简化名录登记手续,提高支付机构货物贸易单笔限额,支持个人电商开立结算账户等,从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便利电商收付汇、降低结算成本等方面支持全省跨境电商发展。 (二十八)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抓住重点主体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支持银行完善展业自律机制、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等要求和责任,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外汇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夯实外汇管理工作基础,提升外汇服务水平 (二十九)规范窗口服务,严格依法行政。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服务制度,统一受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加快业务审核流转速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相应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办理行政审批,防范操作风险。 (三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外汇业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构建分析、监管、服务三位一体的监管服务模式,不断提升外汇管理有效性。结合河南省外汇收支形势,围绕河南省涉外经济发展和自贸区建设对外汇管理的需求,围绕企业外汇经营中的难题和热点等开展调查研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不断提升外汇管理水平。 (三十一)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全省外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高业务办理效率,落实好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2017年5月8日 2017-05-19/henan/2017/051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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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6月,银行结汇9995亿元人民币(等值1469亿美元),售汇11419亿元人民币(等值1679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425亿元人民币(等值20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567亿元人民币,售汇1049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92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28亿元人民币,售汇92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50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882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579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303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45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738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592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3843亿元人民币。 2017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53078亿元人民币(等值7727亿美元),累计售汇59521亿元人民币(等值866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6443亿元人民币(等值93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056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547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490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51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04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53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475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410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651亿元人民币。 2017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8310亿元人民币(等值2692亿美元),对外付款19797亿元人民币(等值2911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488亿元人民币(等值219亿美元)。 2017年1-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95464亿元人民币(等值13898亿美元),对外付款101243亿元人民币(等值1474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5779亿元人民币(等值84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7-07-27/henan/2017/072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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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操作规程 2016-02-23/henan/2016/022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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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申报主体: 近期,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和外汇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商资函〔2018〕92号)。现就做好2018年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一)报送方式。从2018年4月1日起,FDI存量权益登记工作并入六部门联合年报,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http://www.lhnb.gov.cn)报送2017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格式见附件:2018年联合年报报告书及说明文档)。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再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上报相关数据。 (二)报送时间。2018年FDI存量权益登记起止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报送主体。F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接受外国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外国投资的银行暂时无需参加。 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各境外直接投资主体仍按原操作模式,在6月30日前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上报2017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参加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各申报主体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反馈。咨询电话:0371-69089329;69089333。 附件:2018年联合年报报告书及说明文档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2018年3月29日 附件1: 附件:2018年联合年报报告书及说明文档 2018-03-29/henan/2018/0329/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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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月,银行结汇10011亿元人民币(等值1555亿美元),售汇10067亿元人民币(等值1564亿美元),结售汇逆差56亿元人民币(等值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443亿元人民币,售汇929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4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68亿元人民币,售汇77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0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108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838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730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86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69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83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511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0173亿元人民币(等值3134亿美元),对外付款18588亿元人民币(等值288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585亿元人民币(等值246亿美元)。 为便于公众更全面地了解远期结售汇整体情况,自2018年1月起,新增发布“远期结售汇平仓额”和“远期结售汇展期额”细项数据。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 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8-02-28/henan/2018/0228/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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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7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逐步趋向均衡,请问2018年以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如何? 答:新年伊始,我国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格局。主要表现:一是外汇储备余额持续增加。从2月7日公布的外汇储备数据看,1月末外汇储备余额31615亿美元,较2017年末增长215亿美元,体现了境内外汇供求总体平衡、主要非美元货币汇率升值和资产价格变动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二是银行结售汇和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1月份,银行结汇同比增长28%,银行售汇增长11%,结售汇逆差9亿美元,同比下降95%,总体延续了近期小幅顺逆差交替态势,如果再考虑到企业远期、期权交易等因素综合影响,1月份境内外汇供求延续基本平衡。三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呈现顺差。1月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顺差246亿美元,其中,外汇资金收付款顺差257亿美元。 主要渠道的外汇供求状况保持平稳。一方面,货物贸易以及主要的资本和金融项目结售汇延续顺差。1月份,银行代客货物贸易结售汇顺差187亿美元,银行代客资本和金融账户结售汇顺差42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顺差分别为9亿和19亿美元。另一方面,企业投资收益和个人购汇均低位运行。1月份,投资收益项下购汇环比和同比分别下降31%和23%;个人购汇环比增加11%,体现了春节前个人旅游用汇的上升,但同比下降12%。 我国跨境资金双向流动、总体平衡的发展趋势已初步形成。近一段时期,国内经济稳中向好势头更加明显,市场对各主要货币走势看法合理分化、预期趋稳,人民币汇率呈现有升有贬、双向波动的态势,推动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更加稳定,外汇市场基本实现自求平衡。未来,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国内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内生增长动力逐步增强,我国经济将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同时,世界经济总体延续复苏态势,但国际金融运行以及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正常化仍存在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上述国内外环境将使得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成为常态,并且总体能够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为中长期我国跨境资金双向流动、总体平衡创造有利条件。 2018-03-01/henan/2018/0301/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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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968亿元人民币,支出13813亿元人民币,顺差155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659亿元人民币,支出11100亿元人民币,顺差1559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309亿元人民币,支出2713亿元人民币,逆差1404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8年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170亿美元,支出2146亿美元,顺差2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967亿美元,支出1725亿美元,顺差242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03亿美元,支出422亿美元,逆差218亿美元。 2018-03-07/henan/2018/0307/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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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 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2015-06-01/henan/2015/0601/4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