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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工作会议暨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暨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和贵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总结2023年主要工作,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安排部署2024年重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局长文洪武出席会议并讲话,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刘云华主持会议,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副局长张利勇作全省外汇管理工作报告。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在家的党委班子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2023年以来,全省人民银行系统认真落实总行党委各项决策部署,按照“政治建行、从严治行、实干兴行、勤俭办行、文化育行”总体工作思路,统筹抓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精准有效。持续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一揽子专项政策实施力度,推动多项阶段性专项再贷款政策在我省落地见效。扎实开展“贷动黔行”专项行动,持续强化对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引导资金更多流向民营小微、乡村振兴等薄弱环节。推动利率政策有效落地,带动经营主体贷款利率下降。 二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有力有序。不断完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强化中小金融机构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稳妥应对省内重点企业及重点领域风险。持续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有序进行。开展存款保险“驻场宣传”,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功能。 三是区域金融改革创新稳步推进。在全国首批开展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综合评价试评价,指导全省100家金融机构做好2022年度环境信息披露。有序推广生态账户和碳账户试点建设。积极助力毕节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申建。指导市州依托地方征信平台建设特色专区,出台普惠金融贴息补助优惠政策。印发《贵州省科创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6年)》,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扩大科技领域信贷投放。积极推进金融数字化转型提升工程。 四是金融管理和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持续开展整治拒收现金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活动。高效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留抵退税业务。推动省政府印发全国首个省级征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扎实推进征信为民“三项行动”。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大数据开发平台应用试点成效明显。汇率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实现市州全覆盖。持续畅通金融消费维权渠道,金融纠纷调解各项数据均居全国首位。机构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五是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常态化推进中央巡视、总行专项巡视整改。推进主题教育见行见效,高标准完成第一批主题教育,扎实推进第二批主题教育。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全面抓好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学习。统筹谋划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年轻干部选育管用。坚定不移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坚持依规依纪做好监督执纪工作。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金融工作,深入分析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突出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金融强国等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全省人民银行系统、外汇局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抓好贯彻落实,以“八个坚持”为指引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努力在推动贵州省人民银行系统高质量履职中展现新担当新作为。2024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实际行动忠诚践行“两个维护”。高质量完成第二批主题教育,推动建立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长效机制。扎实做好中央巡视整改,确保整改质效。扎实提高政治巡察质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细落实。压紧压实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决有效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风险。统筹推进全省人民银行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做好人才队伍培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是更加精准高效贯彻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持续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实现信贷总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着力加强信贷均衡投放,增强信贷增长的稳定性。有效落实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进一步巩固实际利率下降成果,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三是聚焦五篇大文章加大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持续推进“贷动黔行”专项行动。指导金融机构用足用好科技金融领域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组织开展科创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延续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扎实组织开展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持续推进绿色金融标准研制。继续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服务普惠金融长效机制作用。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抓好金融支持民营经济25条举措落实,破解民营小微融资难题。持续做好乡村全面振兴金融服务工作。 四是稳妥推进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积极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持续推进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高度重视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化解,强化存款保险专业化、常态化风险处置职能。促进辖区金融市场规范发展。 五是持续深化区域金融改革创新。进一步丰富绿色金融综合试评价内容,积极支持我省绿色低碳转型项目。继续支持贵安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扩容至贵阳贵安。积极做好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金融服务。探索复制推广“生态账户”等经验,持续推动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扎实推进毕节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申建,力争尽早获批落地。加快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依托省级地方征信平台,开展特色专区建设。围绕乡村振兴、绿色转型、绿色低碳发展等重点领域产业链,进一步推动动产融资业务创新。 六是大力推进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业务扩面增效。推广落实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新政策,着力扩大各项便利化政策覆盖面。指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推动将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服务纳入银行普惠金融体系。完善外籍人员来黔外汇服务保障。持续抓好跨境人民币市场主体培育,持续提升涉外经济人民币使用占比。严厉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七是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持续推进法治央行建设,依法办理信访、举报等案件,及时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扎实做好金融统计管理和调查研究。持续提升支付服务水平。严格落实信息科技管理要求。进一步提升货币金银服务管理质效,扎实开展整治拒收现金专项行动。有效提升经理国库水平。推动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持续强化反洗钱监管。 八是扎实推进机构改革和业务流程优化再造工作。落实好省市分行机构改革后续任务,统筹推动业务流程再造、信息系统升级、制度机制调整等工作,助力履职效能提升。 会议指出,做好金融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全省人民银行系统、外汇局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担当作为、真抓实干、攻坚克难,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行、总局各项工作安排,以实际行动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各部门、各市州分行、贵阳辖区县市支行主要负责同志,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市州分局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24-01-18/guizhou/2024/0118/1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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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高效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提升银行数字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称经营主体)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以下称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本通知所称电子单证,是指经营主体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行政许可文书、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和纸质凭证的电子扫描件等。本通知所称相关资本项目业务,是指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银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建立完备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事中事后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具备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安全性。 (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银行应统筹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根据各地区业务风险、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等具体情况,组织授权境内分支行依法依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三、银行应考虑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合规和信用状况,原则上不得为以下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以下(不含A类)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 (二)列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控名单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经营主体。 (三)近一年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境内机构,自成立之日起至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日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经营主体。 四、经营主体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真实、完整、清晰的电子单证。 经营主体不得篡改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五、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应当采取同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相当的尽职审查措施,严格遵守展业原则、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原则和档案管理要求等,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应要求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经营主体提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且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的电子单证。 (二)银行应按规定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是否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合理审核;对于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合理的,应要求其转为线下办理,并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避免不应重复使用的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凭证被重复使用或篡改。 (四)银行发现有伪造、变造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停止为该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跨境收支、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涉及跨境收支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账户开销户信息报送,应在“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境内划转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结汇信息报送,应在“结汇详细用途”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购汇信息报送,应在“填报人”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资本项目业务登记,应在各类协议登记“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 银行办理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还应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数据。 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行和经营主体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八、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2023-11-24/guizhou/2023/1124/1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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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21/guizhou/2022/1121/10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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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2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2022-12-05/guizhou/2022/1205/1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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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2年四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2年四季度,我国外债规模小幅下降,结构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2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528亿美元,较2022年9月末减少287亿美元,降幅1.2%。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45%,较2022年9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5%,与2022年9月末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我国外债规模保持基本稳定。2022年以来,受美联储加息、全球通胀高位运行以及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外债规模有所下降。截至2022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较2021年末减少2938亿美元,降幅10.7%。其中,汇率折算因素造成外债余额下降1046亿美元,对外债余额下降贡献度为36%。随着我国疫情防控较快平稳转段,经济运行企稳回升,2022年四季度外债降幅较2022年二、三季度大幅收窄。 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2022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外债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3.6%,债务率(外债余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66%,偿债率(外债还本付息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10.5%,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2.8%。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和100%)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继续保持基本稳定。展望2023年,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随着我国经济运行持续整体好转,外债规模保持基本稳定的基础依然牢固。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04-07/guizhou/2023/0407/1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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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3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820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2.0%,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双向跨境资金流动保持合理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处于历史同期较高水平。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299亿美元,为历年一季度次高值。其中,货物贸易出口7392亿美元,进口6092亿美元。我国制造业加快转型升级,产业链供应链保持稳定,新的贸易增长点不断涌现,推动货物贸易顺差保持较高水平。 二是服务贸易呈现逆差。一季度,服务贸易逆差470亿美元。其中,旅行逆差434亿美元,同比增长58%,主要是居民个人出境旅行增多;运输逆差190亿美元,上年同期为顺差33亿美元,主要是全球运力供给有序恢复,我国运输服务收支逐渐向疫情前水平回归。 三是双向直接投资有序发展。一季度,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506亿美元,同比增长23%,其中对外股权投资净流出313亿美元;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205亿美元,其中股权投资净流入283亿美元。 总体看,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我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发展呈现回升向好态势,为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提供根本支撑。 2023-05-15/guizhou/2023/0515/1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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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广大青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主题教育工作安排,5月4日上午,外汇局召开青年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交流座谈会。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陆磊主持会议。 座谈会组织观看了《青年习近平的奋斗故事》《习近平:青年朋友的知心人》等视频短片,通报表彰了获评人民银行机关、外汇局机关青年学习标兵的优秀青年。参加活动的青年干部围绕“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争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外汇管理干部”,结合本职工作交流心得体会。大家一致表示,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谆谆教诲,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进一步深化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推动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潘功胜在座谈交流中指出,外汇局党组始终把青年作为外汇管理事业发展的未来和希望,积极为青年干部成长成才搭建平台,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青年干部队伍。近年来,外汇局广大青年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投身外汇管理实践,展现出昂扬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业务素养。 潘功胜强调,外汇局广大青年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继续发扬“五四”精神,敢于担当、奋发有为,为外汇管理改革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一是要增强政治意识。牢牢把握外汇局首先是政治机关这一属性,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将讲政治体现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体现在履职尽责的工作实践中。二是要持续不断学习。培养良好的学习能力和学习习惯,既要强化理论学习,又要注重实践锻炼,在国际金融市场的风云变幻中加强研究思考,努力成长为本业务领域的行家里手。三是要做到廉洁自律。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按规矩按程序办事,严守保密要求,扣好廉洁从政“第一粒扣子”。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各级党团组织要多关心关爱青年,坚持选人用人正确导向,组织开展多层次干部交流,为年轻干部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外汇局总经济师,机关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局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青年代表参加会议。(完) 2023-05-09/guizhou/2023/0509/1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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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安顺市中心支局召开2023年第一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2023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贵州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回顾了2022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并分析当前面临的经济金融形势,安排部署2023年重点工作。 会议要求,全市金融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贵州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做好外汇金融服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各项工作,继续支持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经济金融安全,进一步促进安顺市涉外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外汇管理各项决策部署。二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三是抓住贸易新业态发展机遇,提升外汇服务水平。四是坚持底线思维,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 2023-02-03/guizhou/2023/0203/1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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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陈书记、龚市长,罗塞夫行长,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报告的主题是“全球金融周期:趋势和影响”。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尤其是美欧发达经济体的资产价格、信贷增长、银行杠杆率以及跨境资本流动等各项金融指标均呈现出明显的共振。在中长期的时间轴上,金融活动呈现出周期波动的特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历了三轮较大的下行期,分别是2000-2002年互联网泡沫破灭、2008-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2022年全球股债汇“三杀”。综合股票、债券、汇率等多种金融指标,构造出反映金融整体状况的金融条件指数,在这三轮下行期都出现了快速大幅收紧。由于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美联储货币政策成为全球金融周期的重要驱动因素。美联储1999-2000年、2004-2006年、2022年以来三轮加息,分别导致了此后的全球金融周期的三轮下行期。 2022年全球股债汇“三杀”,全球股票全年下跌约20%,债券也有两位数的跌幅,跨境资本流动大幅减少,银行信贷标准普遍收紧,呈现出全球金融周期下行期的典型特征。2022年,美国金融条件指数由历史极端低位上升,收紧程度和速度仅次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时,背后原因是美联储“大放大收”的货币政策。 每当美国金融条件收紧时,一些经济基本面比较脆弱、对外部融资依赖度较高的新兴经济体,往往就会面临较大的资本流出、本币贬值、外债偿还压力,甚至爆发金融危机。2022年以来,随着美国金融条件快速收紧,全球金融周期进入下行期,新兴经济体再度面临本币贬值等压力。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美元指数由89升至114,升幅高达28%,与2014年中至2017年初美元指数升幅相当。同期摩根大通新兴市场货币指数下跌17%,跌幅显著小于2014年中至2017年初的29%。 本轮新兴经济体货币贬值幅度相对较小,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新兴经济体外汇储备持续增长,应对资本流出的缓冲垫更厚。二是许多新兴经济体央行抢在美联储之前启动加息周期,赢得了主动。三是商品出口型新兴经济体受到全球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提振。虽然本轮金融周期下行对新兴经济体的影响弱于历史上的几次,但一些经济实力偏弱、外部融资依赖度高的新兴经济体,仍然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 近年来,中国的金融周期则相对稳健。2020年以来,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在2.4%-3.4%之间窄幅波动,最高与最低点的极差不到100个基点,显著低于美国同期近400个基点。中国社会融资规模则保持10%左右的增速。中国金融周期相对稳健背后的原因,是中国长期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中国货币政策坚持以我为主,坚持跨周期和内外平衡的导向,不跟随美联储“大放大收”,不搞竞争性的零利率或量化宽松政策。 中国稳健的金融周期为经济和金融市场运行提供了适宜的环境。市场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为实体经济提供充足稳定的融资。信贷脉冲是刻画金融周期变化的重要指标,反映了金融周期的边际变化方向。以新增信贷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的边际变化衡量,2023年以来中国的信贷脉冲转正上行,显示信贷对经济的支持作用正在增强。2023年初以来,对于中国经济增速的预测总体是上修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今年中国经济增长预测由4.4%上调至5.2%。两天前,世界银行刚刚将今年中国经济增长预测由4.3%上调至5.6%。 人民币资产具有竞争力的真实利率,为我国贸易投资伙伴持有的人民币提供了良好的保值能力。以2年期国债收益率减去核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衡量,中国的真实利率处于1.7%左右,与大幅加息后的美国真实利率相当,显著高于德国、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在全球高通胀背景下,人民币债券的投资组合分散化价值凸显。2022年以来,发达国家政府债与股票都出现了明显下跌,股债收益的相关性由负转正,债券对冲股票的分散化价值显著降低;新兴市场债券作为风险资产,与全球股票收益的相关性始终较高;中国债券与全球股票收益的相关系数则保持在负值区间,具有较好的投资组合分散化价值。 2023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跨境资金流动由年初较高顺差趋向基本平衡,外汇储备稳中有升,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4月中旬以来,受内外部多种因素影响,尤其是美元指数在美国债务上限问题、中小银行风险问题推升避险情绪、美联储加息预期有所升温的推动下走强,叠加国内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稳固,人民币汇率出现了一些波动,但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汇率预期和跨境资金流动保持相对稳定。向前看,中国经济运行总体保持稳中上行的态势,而一些市场机构则预测美国经济可能面临温和衰退。同时,随着美联储加息周期接近尾声,美元走强较难持续,外溢影响有望减弱。总体看,我国外汇市场有望保持较为平稳的运行状态。 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逐渐呈现出新的特征:市场运行呈现较强的韧性,市场主体更加成熟,交易行为更加理性,汇率避险工具更多运用,以及人民币跨境使用水平的大幅提升,也大幅压缩了汇率风险敞口。而且外汇市场监管者面对市场的变化时,也更加从容、更加淡定、更加成熟。多年来,我们在应对外部冲击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外汇市场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也更加丰富。我们有信心、有条件、有能力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 最后,预祝本届陆家嘴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3-06-09/guizhou/2023/0609/1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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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2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2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0335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5902亿美元,债券类投资4433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223亿美元、2177亿美元、941亿美元、721亿美元和323亿美元。2022年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金融部门,投资金额分别为3671亿美元、3427亿美元和3238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36%、33%和31%。(完) 2023-05-31/guizhou/2023/0531/11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