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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汇出入本、外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在投资者以多币种进行投资的情形下,如何便利操作? 答:现行政策对汇出入本、外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的原则要求,目的是鼓励境外投资者积极开展债券投资,同时避免因资金汇兑出现套汇的风险。具体操作中,结算代理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则为境外投资者办理投资本金及收益资金汇出: (一)境外投资者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其投资本金及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不受比例限制。 (二)境外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其投资本金及收益应以外币汇出,不受比例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结算代理人应按照汇出入本外币资金基本一致的原则,为境外投资者办理相应的本外币资金汇出。为便利操作,结算代理人可以根据境外投资者汇入本外币资金的结构及其投资收益情况,选择按照比例控制或按照规模计算: 1、按比例——境外投资者累计汇出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比例应与累计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参照2016年《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解答(第一期)》操作)。 其中,人民币首笔汇出、外币首笔汇出均可不按上述比例,但人民币、外币首笔汇出的规模不超过累计汇入的人民币或外币规模的110%。 2、按规模 (1)境外投资者累计汇出人民币规模不超过累计汇入人民币规模的110%;境外投资者累计汇出外币规模不超过累计汇入外币规模的110%。 (2)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间债券投资清盘(全部撤出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汇出资金的,不受上述限制。 2021-11-26/neimenggu/2021/1126/1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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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0243亿元,支出16381亿元,顺差3862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8394亿元,支出14390亿元,顺差4004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849亿元,支出1991亿元,逆差14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3153亿美元,支出2552亿美元,顺差60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865亿美元,支出2242亿美元,顺差624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88亿美元,支出310亿美元,逆差22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1年10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3862 602 贷方 20243 3153 借方 -16381 -2552 1.货物贸易差额 4004 624 贷方 18394 2865 借方 -14390 -2242 2.服务贸易差额 -142 -22 贷方 1849 288 借方 -1991 -310 2.1加工服务差额 71 11 贷方 75 12 借方 -4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7 4 贷方 45 7 借方 -19 -3 2.3运输差额 15 2 贷方 784 122 借方 -768 -120 2.4旅行差额 -401 -62 贷方 55 9 借方 -456 -71 2.5建设差额 25 4 贷方 82 13 借方 -58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6 -6 贷方 10 2 借方 -47 -7 2.7金融服务差额 0 0 贷方 21 3 借方 -20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99 -15 贷方 64 10 借方 -163 -25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4 10 贷方 262 41 借方 -197 -31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09 33 贷方 436 68 借方 -228 -35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6 -1 贷方 7 1 借方 -12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7 1 借方 -19 -3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1-12-03/neimenggu/2021/1203/1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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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10月,银行结汇11951亿元人民币,售汇1088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062亿元人民币。2021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3232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1962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269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10月,银行结汇1862亿美元,售汇1696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65亿美元。2021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20460亿美元,累计售汇1849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1965亿美元。 2021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918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6949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2234亿元人民币。2021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1408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96660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742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546亿美元,对外付款419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348亿美元。2021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8580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45884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2696亿美元。 2021-11-23/neimenggu/2021/1123/1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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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视频会见了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和香港银行公会代表团,双方就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粤港澳大湾区改革开放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完) 2021-11-30/neimenggu/2021/1130/1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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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2月,银行结汇10160亿元人民币,售汇9894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266亿元人民币。2022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2555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352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203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2月,银行结汇1601亿美元,售汇1559亿美元,结售汇顺差42亿美元。2022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4022亿美元,累计售汇3703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320亿美元。 2022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618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6598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逆差411亿元人民币。2022年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6343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60137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330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126亿美元,对外付款4191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65亿美元。2022年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998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9465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519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3-22/neimenggu/2022/0322/1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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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5310亿美元,对外负债15689亿美元,对外净负债379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4625亿美元,外币净资产4246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1101亿美元,债券资产2251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958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3%、15%和13%。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2304亿美元,美元资产10152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855亿美元,分别占15%、66%和19%。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8450亿美元,占比55%;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6861亿美元,占比45%。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8527亿美元,债券负债3228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934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4%、21%和25%。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6929亿美元,美元负债5631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130亿美元,分别占比44%、36%和20%。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196亿美元,占比39%;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9494亿美元,占比61%。(完) 2022-03-28/neimenggu/2022/0328/1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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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574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058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650亿元,储备资产增加2708亿元。 2021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0445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9732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2417亿元,储备资产增加1215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8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828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52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555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21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0.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01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422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17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62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999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620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6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499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382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1882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1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42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27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72亿SDR,储备资产增加299亿SDR。 按SDR计值,2021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231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54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266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320亿SDR。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20年以来各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并新增公布了1950年至1981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年度数据(按美元计值),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1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1年四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7,574 1,184 842 贷方 2 69,734 10,907 7,766 借方 3 -62,160 -9,723 -6,924 1.A 货物和服务 4 10,719 1,676 1,193 贷方 5 65,707 10,277 7,318 借方 6 -54,987 -8,601 -6,125 1.A.a 货物 7 11,690 1,828 1,301 贷方 8 59,153 9,252 6,587 借方 9 -47,463 -7,424 -5,286 1.A.b 服务 10 -971 -152 -108 贷方 11 6,554 1,025 730 借方 12 -7,525 -1,177 -839 1.B 初次收入 13 -3,543 -555 -395 贷方 14 3,084 482 343 借方 15 -6,627 -1,036 -738 1.C 二次收入 16 398 62 44 贷方 17 944 148 105 借方 18 -546 -85 -6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2,058 -321 -227 2.1 资本账户 20 0 0 0 贷方 21 3 0 0 借方 22 -4 -1 0 2.2 金融账户 23 -2,058 -321 -227 资产 24 -11,588 -1,812 -1,289 负债 25 9,530 1,491 1,062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650 101 72 2.2.1.1 直接投资 27 2,964 463 330 资产 28 -2,603 -408 -291 负债 29 5,566 871 621 2.2.1.2 证券投资 30 2,341 366 261 资产 31 -1,619 -254 -181 负债 32 3,959 620 442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284 44 32 资产 34 376 59 42 负债 35 -92 -14 -10 2.2.1.4 其他投资 36 -4,938 -772 -550 资产 37 -5,035 -787 -560 负债 38 97 15 10 2.2.2 储备资产 39 -2,708 -422 -299 3.净误差与遗漏 40 -5,516 -863 -615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7.《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1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20,445 3,173 2,231 贷方 2 250,060 38,780 27,248 借方 3 -229,616 -35,607 -25,017 1.A 货物和服务 4 29,810 4,628 3,255 贷方 5 229,166 35,543 24,979 借方 6 -199,355 -30,915 -21,724 1.A.a 货物 7 36,261 5,627 3,956 贷方 8 207,348 32,159 22,599 借方 9 -171,087 -26,531 -18,644 1.A.b 服务 10 -6,451 -999 -701 贷方 11 21,817 3,384 2,380 借方 12 -28,268 -4,384 -3,080 1.B 初次收入 13 -10,430 -1,620 -1,140 贷方 14 17,724 2,745 1,924 借方 15 -28,154 -4,365 -3,064 1.C 二次收入 16 1,064 165 116 贷方 17 3,171 492 346 借方 18 -2,107 -327 -230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9,732 -1,499 -1,054 2.1 资本账户 20 6 1 1 贷方 21 17 3 2 借方 22 -11 -2 -1 2.2 金融账户 23 -9,738 -1,500 -1,055 资产 24 -52,405 -8,116 -5,690 负债 25 42,667 6,616 4,635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2,417 382 266 2.2.1.1 直接投资 27 13,296 2,059 1,445 资产 28 -8,247 -1,280 -901 负债 29 21,543 3,340 2,346 2.2.1.2 证券投资 30 3,242 510 361 资产 31 -8,129 -1,259 -881 负债 32 11,371 1,769 1,241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715 111 78 资产 34 1,153 179 126 负债 35 -438 -68 -48 2.2.1.4 其他投资 36 -14,837 -2,298 -1,617 资产 37 -25,028 -3,873 -2,713 负债 38 10,191 1,576 1,096 2.2.2 储备资产 39 -12,154 -1,882 -1,320 3.净误差与遗漏 40 -10,713 -1,674 -1,177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7.《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2-03-30/neimenggu/2022/0330/1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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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重点进出口企业的沟通联系,了解企业政策诉求,传导便利化政策措施,3月17日,外汇局内蒙古分局召开呼包鄂地区部分重点进出口企业座谈会。 会上,自治区乳业、钢铁、稀土、生物制品等行业的10家重点企业介绍了2020年进出口、外汇收支及产业链供应链融资情况,影响企业进出口的主要因素及应对措施,并提出政策诉求和建议。外汇局内蒙古分局解读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等,并就企业提出的诉求和建议进行了回应。 2021-04-08/neimenggu/2021/0406/1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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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 (一)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 (二)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 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报送主体 发卡行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本行全部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后集中报送。 对于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不具备合并报送条件的发卡行,可以将本行的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分别报送。 三、报送时间 发卡行应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遇节假日不顺延。 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自9月2日起首次报送9月1日境外交易信息。 四、报送渠道 外汇局于2017年9月1日上线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采集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数据接口方式是指发卡行开发数据接口程序,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实现自身银行卡系统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界面方式是指发卡行直接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网页,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原则上应使用接口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不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可以选择接口或界面任一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发卡行应通过网络专线接入外汇局外部机构接入网,实现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 五、报送要求 发卡行应按照外汇局规定的要素和格式(详见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一)发卡行应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因冲正、错报等原因导致报送信息有误和漏报,发卡行应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并补报正确信息。 (二)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实行零报送制度。凡是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功能的发卡行,均应按要求报送信息,未发生境外交易应进行零报送。 六、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情况,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发卡行,外汇局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 七、为防范跨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外汇局将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向各发卡行发送存在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信息发送渠道与各发卡行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渠道相同。发卡行接收信息后,应加强对银行卡境外交易的日常监测管理,防止银行卡成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渠道。 八、对于发卡行报送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九、发卡行应及时完成本行银行卡系统的技术调整,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见附件2)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5〕44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做好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准备工作。关于银行卡管理系统的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发卡行应于2017年6月12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见附件3),各外汇分局汇总后于2017年6月14日前报送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 十、各外汇分局应成立由业务和科技部门组成的银行卡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组,2017年6月5日前将工作组联系人信息报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各外汇分局应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辖内发卡行的银行卡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并根据系统上线计划时间安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辖内发卡行的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联调测试、系统验收等工作进行均匀分配,制定辖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见附件4),2017年6月14日前报外汇局科技司(app@ic.safe)。 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外汇分局应按计划表时间要求收集并审核辖内发卡行相关申请表并报送外汇局科技司,督促和协调发卡行完成相关工作并定期上报外汇局科技司。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自2017年9月1日起,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中涉及银行卡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数据(具体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 汇发〔2016〕22号)停止报送。 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 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399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022、2043(网络专线接入) 010-68402424(MTS接入) 010-68402417、2674(采集规范、数据报送联调) 特此通知。 附件:1. 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 2. 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 3. 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 4. 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5月26日 附件1: 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 附件2: 附件2+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 附件3: 附件3+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 附件4: 附件4+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 2017-07-20/neimenggu/2017/0720/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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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一) 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用途、本外币资产不匹配情况和上年度结汇资金使用情况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资料包括: 1.结汇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及结汇资金用途等; 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上年度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运用需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用于新设分支机构的筹建、日常经营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和人民币保证金等。 二、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备案后,可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资金原币划转,其中赔款资金可办理结汇或购汇。 (一)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告本年度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分局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基本情况、合作境外保险机构名单、收付汇金额等;办理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说明中还应包括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基本情况、保险赔款金额及与其对应的收付汇金额、结汇或购汇金额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或购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或购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时,结汇资金直接划入赔款接收人账户;已代付保险赔款至赔款接收人账户的,结汇资金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自行留存。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包括: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结汇原因、赔款接收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等; 2.赔款接收人书面委托结汇书; 3.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 4.金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购汇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对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近三年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本条(三)情形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交说明函。所在地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一) 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的; (二) 收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接管公告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 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为保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的合规性,所在地分局应对上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检查。 六、经办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2019年下半年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计划或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原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2019-06-13/neimenggu/2019/0614/5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