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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对于企业货物贸易收入结汇,是否可不通过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答:可以。企业真实合规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结汇或通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结汇。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问答栏目 2021-06-02/dalian/2021/0602/1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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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目前只靠单家银行的技术手段无法满足核查电子单据“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要求,能否下发可操作性强的电子单据、电子信息资料审核的流程与要点? 答:根据《指引》第十一条,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电子单证和纸质单证本身无本质差别,均需核实真实性、合规性和使用的唯一性。在目前不具备全国统一的电子单据核验的条件下,银行可在现有纸质单证审核的基础上,结合本行实际,从客户尽调、业务评估等方面完善电子单证的操作规范。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问答栏目 2021-06-02/dalian/2021/0603/1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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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指引》未涉及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有规定的,是否按38号文执行? 答:《指引》是对经常项目现有法规的全面整合,不涉及现有政策实质改动和重大调整。38号文规定与《指引》不一致或有冲突的,按照《指引》执行;《指引》未涉及的,仍按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问答栏目 2021-06-02/dalian/2021/0602/1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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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利润汇出是否也适用电子单证? 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要求审核的材料为书面申请、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税务凭证。目前,对于书面申请、利润分配决议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均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于采用电子税务备案的,银行可审核电子税务凭证。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问答栏目 2021-06-03/dalian/2021/0603/1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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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的账户类别是否完全取消?已开立的保险外汇经营账户如何处理? 答:(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整合至“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已取消。 (2)对于已开立且尚未关闭的“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不强制要求关户。银行应于2021年1月29日20:00至1月31日20:00之间,完成历史数据刷新及账户性质代码表更新工作。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问答栏目 2021-06-03/dalian/2021/0603/1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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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申请名录登记时,如何填写《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中有关企业类别的栏目? 答:一是对于“是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企业”和“是否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栏目,企业按申请名录登记时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中,“是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企业”栏目,以企业是否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质为准;“是否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栏目,以企业是否向商务部门备案为准。企业是否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质和对外贸易经营权,不是名录登记的必要条件。二是对于贸易新业态类别,企业可根据实际主营业务情况填写,其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市场采购贸易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是指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进行报关或收汇的企业。跨境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问答栏目 2021-03-16/dalian/2021/0316/1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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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为非名录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2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外汇局如何进行管理? 答:一是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除上述规定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办理名录登记,且银行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第十一条等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贸易外汇收支。二是外汇局可每日监测辖内银行为非名录企业办理业务情况,发现异常或涉嫌违规的,如未按规定为非名录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将依法进行核实和处理。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问答栏目 2021-03-16/dalian/2021/0316/1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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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是否仍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外汇局进行现场核验? 答:否。目前企业名录登记业务可全流程网上办理,对于企业线上提交申请且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企业无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外汇局进行现场核验,企业应对线上提交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问答栏目 2021-03-16/dalian/2021/0316/1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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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如何向外汇局进行名录信息变更报告? 答:企业可通过现场、邮寄、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名录登记变更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体信息、变更事项以及变更前后的内容,报告需加盖企业印章,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问答栏目 2021-03-16/dalian/2021/0316/1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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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大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是否需要先督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 答:一是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原则上应要求企业先办理名录登记,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目前企业申请名录登记可通过线上和现场两种渠道办理。二是外汇局每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8万美元且不足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及时提醒此区间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免影响客户后续业务的办理。 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问答栏目 2021-03-16/dalian/2021/0316/12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