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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3-03/anhui/2021/0303/1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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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3-10/anhui/2021/0310/1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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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山市发生洪涝灾害,当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闻“汛”而动,采取多种措施助力外贸企业渡过难关。一是扩大贷款产品宣传,确保需求对接不离线。黄山市中心支局倡导各外汇指定银行向受灾严重的外贸企业推出“出口融信达、云义贷、抗洪救灾应急贷款”等多种外汇及人民币贷款产品,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广播等平台广泛宣传,进一步扩大宣传半径。二是提高外汇业务线上办理比例,确保外汇服务不掉线。部分外汇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因灾情暂停营业,黄山市中心支局指导各银行引导客户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外汇业务,有力保证了外汇业务的正常运转。三是加大外汇贷款力度,确保减费让利不松线。对于因受灾不能及时还款的客户,黄山市中心支局鼓励各外汇指定银行积极采取续贷、展期等措施给予延期支持,对受灾外贸企业合理延期需求应延尽延,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资金负担。 2020-07-20/anhui/2020/0720/1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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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哪些保险中介机构可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业务? 答:保险中介机构一般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代理境外保险公司、保赔协会从事检验、理赔和追偿等业务备案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金融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业务。 问题二:境内个人是否可通过国内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办理境外人寿和分红险赔款结汇? 答:1996年,我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依法支持、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国际支付与转移。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需符合国内保险和外汇管理法规。目前,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属于我国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未来随着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逐步推进,个人可以用汇的资本项目也将不断增加。 问题三:《通知》发布前已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关于《通知》第四条“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从何时起算? 答:从2019年7月1日起算。 2020-08-18/anhui/2020/0818/1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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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池州市外汇法治建设,推动“八五”普法工作有序落实,池州市中心支局于近期召开了“八五”普法工作推进会,辖内各家商业银行代表参会。会上,参会人员围绕“执法为民需普法、促进经济发展抓普法”的中心思想,就普法宣传活动展开热烈讨论,树立了法治宣传银企联动的工作理念。 会后,池州市中心支局联合各家商业银行组织征集了二十余名普法志愿者,开展了一系列线上线下普法宣传活动。线上,利用美篇、朋友圈等新媒体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及涉外企业开展宣传,用鲜活生动的法治案例以案释法。线下,普法志愿者们通过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单页、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宪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了非法买卖外汇、网络炒汇的特点及危害性,进一步强化了涉汇主体自觉守法用法的意识,促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行为习惯。 2021-11-02/anhui/2021/1102/1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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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7.pdf 2018-06-13/anhui/2018/0613/1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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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外汇知识普及范围,提高村民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认知度,近日,巢湖中心支局深入槐林镇龙王村开展“外汇知识进乡村”活动,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并现场解答公众关心的个人用汇、网络炒汇等热点问题,活动现场气氛热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9-08-16/anhui/2019/0816/1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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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8 2019-08-02/anhui/2019/0802/1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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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近日,马鞍山市中心支局联合安徽工业大学开展“外汇宣传进高校,诚信兴商入心田”主题宣传活动,以外汇管理政策宣讲与播放法规案例微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大学生掌握外汇知识,引导大学生远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诈骗陷阱。 2019-09-30/anhui/2019/1009/1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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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 据此,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时,银行可按照汇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3.问: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否审核电子单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明确规定“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因此,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视自身对电子单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审核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核单证的形式。 4.问:银行是否可为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规定,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据此,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可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5.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019-11-05/anhui/2019/1105/13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