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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对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最高检行政检察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就该批典型案例的背景、特点及影响等回应记者关切。 1.记者:此次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外汇交易日益活跃,但是伴随而来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严重威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金融风险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精准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要求,检察机关联合外汇管理部门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示范程序衔接路径,防止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因“不刑不罚”产生监管漏洞,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治理闭环,取得良好成效。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选编了6件典型案例,聚焦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办案规则,对加强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2.记者:这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和梳理近年来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基础上,挑选出一批比较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聚焦当前困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的管辖难题,做好示范引导。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针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遇到的管辖难题.,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推动纵向、横向、跨区域一体履职,汇聚办案合力,以“一体化”履职推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顺利开展。案例一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协调联动,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的积极协商,明确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地不一致,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没有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先行确定管辖外汇违法行为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以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就管辖问题进行协商。案例五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联动与外汇管理部门沟通协商,明确管辖存在争议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可以移送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认为其无管辖权的,可以通过内部层报确定管辖。 二是强化对外汇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形成有效震慑。司法实践中,个人仅出借外汇账户但未直接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由于缺乏主观故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三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针对个人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违法行为能否进行处罚的问题进行多次探讨,明确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标准,消除追责盲区。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强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全面审查,确保打击无死角。案例四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营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樊某等三人从事营利性和未营利性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均应被行政处罚,并针对性梳理案件证据移送,后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樊某等三人处以140万元至286.7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 三是构建跨部门协作机制,推进反向衔接常态长效。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积极履职,以点及面,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有效形成打击合力。案例二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固定行政违法证据、告知违法行为人拟承担行政处罚,为后续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做好保障。案例六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当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侦查机关共同制定加强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意见,在线索互转、调证协作、案件会商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共识,充分发挥各方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作用。 3.记者:本批典型案例对于加强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打击治理有何积极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发展与安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锚定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强化构建更加完备有效的外汇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监管协同,守好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底线。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意在帮助社会公众提升合法使用外汇的意识。社会公众买入和卖出外汇应在取得外汇业务资格的银行等机构办理。在规定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外汇市场交易秩序的,属违法行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此次发布案例,重点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利用正常跨境经贸往来中积累的资金和客户资源等,协助地下钱庄团伙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经营活动,或为地下钱庄团伙非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此类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犯罪的共犯,即使符合刑事不起诉条件,也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将被处以行政罚款。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利于构建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检察机关的常态化合作机制。两部门坚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一方面严厉惩处恶性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惩教结合,秉承过罚相当的原则,共同做好刑事司法程序终结后的“后半篇文章”,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5-05-08/henan/2025/0508/1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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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美国黑石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苏世民(Stephen A. Schwarzman)。双方就全球经济与金融趋势、中国经济发展机遇与挑战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5-03-27/henan/2025/0327/1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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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欧洲稳定机制总裁皮埃尔·格拉梅尼亚(Pierre Gramegna)一行。双方就中欧经济金融形势、加强中欧金融政策沟通合作、促进多边机制发展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5-03-25/henan/2025/0325/1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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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巴西财政部国际事务副部长罗熙丹(Tatiana Rosito)一行。双方就促进双边投资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5-05-13/henan/2025/0513/1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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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新加坡金管局副行长梁新松。双方就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进一步加强中新金融领域合作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刘斌陪同会见。 2025-03-28/henan/2025/0328/1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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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双方就香港经济金融形势、两地金融合作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徐志斌陪同会见。 2025-04-30/henan/2025/0430/1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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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6/content_70264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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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渣打集团行政总裁温拓思(Bill Winters)。双方就宏观经济形势、中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等议题进行了交流。 2024-03-26/henan/2024/0326/1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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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近日,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联合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统筹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 服务深圳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聚焦养老金金融、养老服务金融、养老产业金融等重点领域提出十七条具体落实举措,为打造高品质“老有颐养”深圳样板绘制了一张“路线图”。 《实施意见》通过明确关键时间节点,提出深圳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的两个阶段性、具体化目标:未来3年,金融有效助力深圳构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到“十五五”末,金融有力支持深圳为全国大型城市探索一条覆盖人群广泛、可持续发展的养老发展道路。为实现上述目标,《实施意见》突出需求导向,从六方面着手明确养老金融大文章推进的“路线图”:聚焦不同阶段、不同人群,提供更加精准的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聚焦养老财富储备和保值增值,提供更为丰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聚焦提升银发经济供给品质,发展更高水平的养老产业金融;聚焦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度和安全感,提供更加优质的养老金融服务;聚焦打造养老金融区域特色,探索更加多元的金融支持路径;聚焦强化工作联动落实机制,构建深圳养老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实施意见》结合深圳城市人口平均年龄总体年轻、家庭小型化特征突出、备老服务市场需求巨大的区域特点,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人口全生命周期入手,提出了深圳落实养老金融大文章的区域特色化举措。 一是支持备老群体做好养老金融规划和财富管理。深圳作为常住人口平均年龄32.5岁的“青年之城”,如何提供更加契合备老人群需求的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是深圳做好养老金融的“必答题”。《实施意见》明确引导金融机构加强科学备老的金融服务布局,结合备老群体不同收入水平、理财习惯、风险承受能力,为备老人群提供专业化养老咨询和规划服务。针对在深子女赡养异地父母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代际养老等专属保险产品,保障异地老年人群的医养康养、长期护理。 二是结合深圳金融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深圳作为首批个人养老金试点城市,自2022年试点启动以来,个人养老金开户数量超400万户。结合试点开展以来经验,《实施意见》促进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的高效衔接。发挥深圳金融市场活力强劲,多层次、多元化金融产品体系供给丰富的优势,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差异化供给,推出更多兼具稳健性、普适性的储蓄、理财、基金、信托、保险等多元化金融产品,满足预防性、长期性和个性化养老需求。 三是加大对深圳特色经营主体和产业集群的信贷支持力度。为进一步发动民间资金参与养老产业建设,形成“政府引导、银行支持、社会参与”的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实施意见》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供给,对于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和民办民营养老机构,探索收益权质押等权益融资模式。针对深圳重点发展的医疗保健、老年旅游、抗衰老、智慧养老等前景好、需求大、有潜力的产业领域,支持金融机构提供全生命周期“共同成长式”金融服务,加强与养老产业园区密切合作,参与养老产业品牌化、集团化、专业化建设,助力形成“深耕康养”产业集群。 四是支持深圳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养老金融发展路径。结合深圳加快建设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的定位,《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养老金融+科技金融”模式,加强对AI智慧养老产业、智能助老设备等养老技术产业领域支持力度。探索“养老金融+普惠金融”模式,加大对普惠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养老配套服务的融资支持,降低融资成本。探索“养老金融+跨境金融”模式,在深化粤港澳养老服务合作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湾区养老金融跨境支付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纳入“港澳药械通”、香港“长者医疗券”范围的医疗机构,提供支付结算、账户管理、结售汇、跨境人民币等“银医联动”金融服务。探索“养老金融+数字金融”模式,利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数字技术优化老龄人群金融服务,提升养老金融服务的便利度和安全性。探索“养老金融+绿色金融”模式,发挥养老资金投资长周期性的特征,将养老金融与期限较长的绿色金融项目匹配对接,提升养老投资收益的稳定性。 近年来,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等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未雨绸缪,在深圳这座“青年之城”创新探索,形成了一批“数智化”“个性化”“适老化”的“全龄友好”型养老金融实践。 在加快数字服务适老化改造方面,指导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推出“智慧养老颐年卡”“微信亲属卡”“银龄守护卡”等适老化创新产品,提升老年人群享受数字金融服务便利度。例如,财付通60岁以上老年人支付账户数量约2.50亿户,超300万老年商家(年龄大于60周岁)使用微信支付收款。 在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方面,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打造契合养老服务提供主体需求的信贷产品。针对养老服务机构日常经营和养老项目的资金需求,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推出“惠老助力贷”等,已累计为多家养老机构累计发放普惠贷款1300万元,为医养、康养、护理、助餐等为老服务机构经营活动提供流动资金。 下一步,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养老金融工作落实机制,紧紧围绕文件要求,结合深圳科技创新活力强、备老服务需求大、跨境养老潜力足等特点,打造“养老金融+科技金融”模式,支持深圳智慧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养老金融+普惠金融”模式,支持深圳普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打造“养老金融+跨境金融”模式,支持深化粤港澳养老服务合作。 2025-06-11/shenzhen/2025/0611/2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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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工作安排,现就开展2024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2024年年报数据,无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重复报送相关存量权益数据。6月30日前未报送且需补报,或存在数据错漏报需更正的,应通过电话向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申请在外商投资信息管理系统(wzxxbg.mofcom.gov.cn)开通补报年报或更正数据的权限后,再在该管理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 二、2024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报送2024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其中,投资主体为企业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报送;投资主体为个人的,应完整、准确地填写纸质版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见附件1、2)并签字或盖章后交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银行,由该银行将相关数据录入上述平台。6月30日前未报送且需补报,或存在数据错漏报需更正的,需按上述方式进行补报或更正。 上述通过系统或平台报送的操作方式详见附件3,报送中如遇问题请联系相关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010-68402727 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010-67870108-2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0591-87840751 附件:1.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2.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3.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操作手册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4年6月9日 2025-06-10/fujian/2025/0610/24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