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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金融法治建设,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2016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法规清理工作。立法工作主要涉及资本项目结汇、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真实性审核要求等。法规清理主要是对不适应业务发展和改革要求的部分外汇管理法规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在此基础上,为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213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这也是外汇局连续第7年定期更新并公布现行有效主要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落实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定期梳理更新《目录》,便利市场主体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6-08-01/hebei/2016/0801/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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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DQT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等进出口业务。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期间,DQT公司为赚取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与外汇贷款资金成本之间的利差,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以支付保证金、银票质押等担保方式,先后向7家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供虚假的转口贸易代理合同、购销合同、发票和提单等贸易单证,申请国内外汇贷款(进口押汇)、海外代付获取外汇融资资金共计76笔,金额合计29493.11万美元。DQT公司在收到外汇贷款后即以“转口贸易对外支付”的名义将上述外汇资金电汇至由DQT公司法人王某控制的6家境外公司账户。1-3天后,DQT公司又以“转口贸易收汇”的名义从上述境外公司办理收汇。收到的外汇资金部分直接归还外汇贷款,部分结汇后以人民币资金质押形式办理新的外汇贷款。该公司通过虚构转口贸易,获得银行贸易融资,从而循环套取银行本外币间的存贷利差。经查,DQT公司与相关银行约定的贷款利率区间为1.31%-2.05%,贷款期限为3个月到1年期不等。人民币保证金利率为2.86%-3.3%。则该公司通过虚构转口贸易累计获取的存贷利差收益为588.68万元。 二、定性和处罚 DQT公司伪造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对外付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收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的规定,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且数额巨大,属于逃汇行为。 目前公安部门已经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冻结DQT公司在4家银行开立的账户,冻结资金金额为8.72亿元人民币。检查机关已对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提起公诉。 2015-09-30/hebei/2015/0930/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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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HQ贸易公司与境外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和19日签订了3份进口合同,合同约定HQ贸易公司购买境外某公司储存于中国张家港保税区仓库的乙二醇。2012年10月15日和23日,HQ贸易公司在某银行开立了上述三份进口合同项下的三笔即期进口信用证。2012年10月22日及31日,银行凭发票、汇票及交货单等材料为HQ贸易公司分别办理了上述信用证项下的3笔议付手续,付汇金额合计1696.56万美元。上述发票及交货单中显示的所购货物均为在张家港保税区仓库中存放的保税货物乙二醇。在调查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查验了与上述交易相对应的海关保税货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清单项下入库货物货权流转信息。相关材料证明,虽然备案清单真实有效,但货权流转信息标明,HQ贸易公司并没有购买上述备案清单项下所对应的保税货物乙二醇,HQ贸易公司在后续的调查中也承认了这点。 二、定性和处罚 HQ贸易公司在没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情况下,向境外公司付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的规定,属于逃汇行为。 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的规定,对HQ贸易公司进行了罚款处罚。 2015-09-24/hebei/2015/0924/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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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HS公司成立于1985年3月2日,注册资本2.8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兴办实业和国内贸易等。2012年8月至2012年9月,HS公司在某城市商业银行办理转口付汇业务150笔,金额1.6亿美元,收汇业务472笔,金额2亿美元。上述付汇业务多以信用证形式办理,开证时向银行提交了与境外LN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商业发票,和8份报关单。而报关单中涉及的货物,均为HS的关联公司ZR公司向LN公司购买的并办理了一般贸易出仓手续。之后,该批货物被国内多家公司分次提取出库,HS公司自始至终未取得过上述8份报关单货物物权。因此HS公司属于构造转口贸易收付汇。 二、 定性和处罚 HS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的规定,属于逃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构依法对HS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6-05-17/hebei/2016/0517/6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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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格投资者累计汇入投资本金达到等值 2000 万美元之日起计算。 2016-05-17/hebei/2016/0517/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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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 2016-05-12/hebei/2016/0512/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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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2016-05-17/hebei/2016/0517/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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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本金锁定期是 3 个月。 2016-05-12/hebei/2016/0512/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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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某钢铁公司是于2000年改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5800万元,主要生产各类热轧角钢、槽钢等钢铁产品。2014年外汇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14年2月至8月期间,办理了5笔境外收款,并进行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其申报日期均晚于实际收款日期10天以上。 二、定性和处罚 某钢铁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涉外收入款项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某钢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6-10-13/hebei/2016/1013/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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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规定,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2016-10-08/hebei/2016/1008/6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