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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5年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期权)银行名单 2026-03-09/guangdong/2026/0313/3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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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5年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远期、掉期)银行名单 2026-03-10/guangdong/2026/0313/3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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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问题解答 2019-01-14/guangdong/2019/0114/1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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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要求,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汇发〔2019〕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辖内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0年3月18日 2020-05-21/guangdong/2020/0522/1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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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州地区、深圳地区各银行: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探索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对外开放程度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现就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以下简称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取消外债逐笔登记,非金融企业可按不超过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在登记额度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 二、允许企业对已选定的外债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三、放宽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四、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试点机构对外转让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 五、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操作指引详见附件3。 六、简化粤港澳大湾区内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支付程序,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 七、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可在所属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八、支持国际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经认定取得我国永久居留权资格的国际人才,以其境内合法收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设立科技型企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深圳市分局负责政策解释及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汇发〔2019〕21号)附件第三章第十条及附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第三章第十条及附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地区开展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18〕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在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深外管〔2019〕23号)同时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及增城、从化支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联系电话:020-81883195,81882947。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联系电话:0755-25590240-811,22192853。 特此通知。 附件:1.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2.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0年3月30日 2020-04-17/guangdong/2020/0417/1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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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重要论述,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实施,探索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对外开放程度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广东省分局和深圳市分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推出8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外汇管理措施,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尽快推动试点措施落地,切实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更高质量发展,特别是为当前疫情防控提供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快速有力支持,助力企业降成本、稳经营,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10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0年2月21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并在信封上注明“8项措施征求意见”字样。如有提出意见的,请随函留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2楼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8000)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0年2月12日 2020-02-12/guangdong/2020/0212/1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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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广东贸易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决定加快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汇发〔2020〕12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辖内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1年6月22日 2021-07-27/guangdong/2021/0727/2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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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8件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对此,记者采访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了解此次典型案例发布的背景与意义。 问:此次最高检与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的案例有哪些特点,对于检察办案的指导意义重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针对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是当前非法买卖外汇的典型表现之一,此类案件中,人民币和外币一般不进行物理上的跨境流转,表面上看资金在境内外单向循环,实质上属于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从检察办案看,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非法操控大量资金账户进行海量交易,司法办案中需要查清实际控制使用的资金账户及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交易流水。二是跨境对敲手段复杂多样,此次发布的案例中,除传统的对敲外,还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违规改造POS机并偷运出境刷卡交易等方式实施跨境对敲,隐蔽性、专业性更强,对侦查取证、审查证据的专业要求更高。三是与部分上游犯罪勾连紧密,非法买卖外汇成为助推其他关联犯罪实施的资金通道,涉及资金出境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常需要借助非法买卖外汇实现,对全链条惩治违法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 解决检察办案中指控证明犯罪难题,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落到实处,是这批案例典型意义的重点所在。具体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等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和专业协作,加大对各类新型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的依法惩治力度。二是正确把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进一步提高引导取证、证据审查能力,以查清境内资金流向为重点,紧盯关联账户,全面审查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在关联比对分析的基础上还原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模式,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三是切实加大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全链条惩治力度,在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涉及资金出境的犯罪案件时,注重审查发现涉外汇犯罪线索,围绕资金来源、去向、用途等全面引导取证、加强证据审查,努力查清犯罪链条上的全部犯罪事实。四是强化行刑衔接,外汇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协同治理外汇违法犯罪。 问:这批典型案例中出现了利用虚拟货币为媒介开展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办理此类犯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当前,越来越多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实施。在办案中发现,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间接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链条上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对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引导取证、审查判断,需要熟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技术特征,以利于办案质效。此次我们选取了浙江、上海两个涉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案件,结合案例对相关取证要点进行阐释,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引导取证及证据审查指引。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要充分运用检察技术辅助办案机制,弥补在信息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短板,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 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刚刚召开,下一步,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有何工作部署?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将以此次联合发布案例为基础,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完善执法司法标准,依法惩治各类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同时,检察机关也将结合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金融犯罪检察工作,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一是突出重点高质效履行追诉犯罪职责,依法从严惩治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洗钱、骗取贷款、欺诈发行证券等各类金融犯罪,以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有效应对法律适用、指控证明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是持续完善金融犯罪检察制度机制,建立健全金融领域行刑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加强金融犯罪检察专业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护能力。三是能动履职推动金融违法犯罪溯源治理,结合办案加强对金融案件背后深层次原因的分析研判,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促进全面加强监管,通过立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金融法治建设,以案释法切实加强预防金融犯罪法治宣传,大力推进金融领域市场化、法治化建设。 问:能否介绍下外汇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大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我国外汇市场更加开放,跨境资金往来更加频繁、更加便利,市场参与主体普遍受益。目前,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外汇市场良性秩序角度,市场参与主体跨境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本外币兑换行为须依法依规在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等经批准的场所内进行。部分不法分子以盈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渠道进行本外币兑换,或虚构交易背景以欺骗手段从银行等正规渠道进行资金汇兑,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也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非法资金跨境转移的通道。 随着金融科技和网络通讯手段发展,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更多采取跨境“对敲”模式,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境内外资金独立循环,有意逃避监管视线。二是资金交易更加快速庞杂。银行卡、POS机、网络支付等支付结算工具便捷、高效,不法分子在全国范围内多银行、多层账户间清洗、分散、聚合资金,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手段更增加了资金划转的隐匿性。三是非法信息发布传播“社交媒体化”。社交网络、直播平台充斥大量信息,境外网站、聊天软件提供私密交流工具,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和私密联络发布非法资金兑换招揽广告,对接非法交易,被打击封堵后,在极短时间内更换网址卷土重来。 面对风险隐患新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司法机关,紧盯外汇违法犯罪动向,发挥执法合力,坚决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近两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等外汇违法犯罪案件200余件,行政查处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违规案件1100余起,罚没款约15亿元人民币,有力维护外汇市场良性秩序。 问: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哪些工作? 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外汇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本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选取的8起案例,是两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行刑衔接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的显著成果,持续向市场传导外汇市场严监管信号。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会同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保持对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一是执法亮剑,坚决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依托外汇非现场大数据分析,精准探查异常外汇交易,深入挖掘并向司法机关移交涉嫌外汇违法犯罪线索,参与重大复杂案情甄别研判,协助梳理补齐资金链关键证据,全力配合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工作。 二是行刑衔接,同步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保持协同打击步调,畅通行刑双向衔接,及时接收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外汇违规线索案件,依法启动行政调查处罚程序,严惩外汇违规行为。 三是惩防并举,积极开展外汇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经常性开展外汇法规政策宣讲和典型案例通报,以警示教育片、新媒体普法短视频、图解等多种宣传方式,详解外汇管理法规政策要求,揭示外汇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引导市场参与主体通过银行等合法正规渠道办理外汇业务,自觉远离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 2024-01-03/guangdong/2024/0103/2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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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对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最高检行政检察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就该批典型案例的背景、特点及影响等回应记者关切。 1.记者:此次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外汇交易日益活跃,但是伴随而来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严重威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金融风险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精准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要求,检察机关联合外汇管理部门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示范程序衔接路径,防止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因“不刑不罚”产生监管漏洞,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治理闭环,取得良好成效。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选编了6件典型案例,聚焦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办案规则,对加强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2.记者:这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和梳理近年来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基础上,挑选出一批比较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聚焦当前困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的管辖难题,做好示范引导。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针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遇到的管辖难题.,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推动纵向、横向、跨区域一体履职,汇聚办案合力,以“一体化”履职推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顺利开展。案例一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协调联动,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的积极协商,明确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地不一致,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没有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先行确定管辖外汇违法行为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以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就管辖问题进行协商。案例五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联动与外汇管理部门沟通协商,明确管辖存在争议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可以移送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认为其无管辖权的,可以通过内部层报确定管辖。 二是强化对外汇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形成有效震慑。司法实践中,个人仅出借外汇账户但未直接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由于缺乏主观故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三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针对个人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违法行为能否进行处罚的问题进行多次探讨,明确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标准,消除追责盲区。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强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全面审查,确保打击无死角。案例四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营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樊某等三人从事营利性和未营利性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均应被行政处罚,并针对性梳理案件证据移送,后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樊某等三人处以140万元至286.7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 三是构建跨部门协作机制,推进反向衔接常态长效。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积极履职,以点及面,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有效形成打击合力。案例二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固定行政违法证据、告知违法行为人拟承担行政处罚,为后续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做好保障。案例六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当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侦查机关共同制定加强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意见,在线索互转、调证协作、案件会商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共识,充分发挥各方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作用。 3.记者:本批典型案例对于加强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打击治理有何积极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发展与安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锚定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强化构建更加完备有效的外汇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监管协同,守好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底线。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意在帮助社会公众提升合法使用外汇的意识。社会公众买入和卖出外汇应在取得外汇业务资格的银行等机构办理。在规定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外汇市场交易秩序的,属违法行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此次发布案例,重点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利用正常跨境经贸往来中积累的资金和客户资源等,协助地下钱庄团伙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经营活动,或为地下钱庄团伙非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此类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犯罪的共犯,即使符合刑事不起诉条件,也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将被处以行政罚款。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利于构建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检察机关的常态化合作机制。两部门坚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一方面严厉惩处恶性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惩教结合,秉承过罚相当的原则,共同做好刑事司法程序终结后的“后半篇文章”,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5-05-12/guangdong/2025/0512/2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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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广东贸易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决定继续扩大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政策的惠及面。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汇发〔2021〕17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辖内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2年5月31日 2022-06-13/guangdong/2022/0613/23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