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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4427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6666亿元,进口13568亿元,顺差3099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82亿元,进口2311亿元,逆差429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51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683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561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48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4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886亿美元,进口2470亿美元,顺差41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670 415 贷方 18549 2886 借方 -15878 -2470 1.货物贸易差额 3099 482 贷方 16666 2593 借方 -13568 -2111 2.服务贸易差额 -429 -67 贷方 1882 293 借方 -2311 -359 2.1 加工服务差额 71 11 贷方 75 12 借方 -4 -1 2.2 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39 6 借方 -20 -3 2.3 运输差额 -147 -23 贷方 752 117 借方 -899 -140 2.4 旅行差额 -476 -74 贷方 42 7 借方 -519 -81 2.5 建设差额 43 7 贷方 90 14 借方 -47 -7 2.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92 -14 贷方 8 1 借方 -100 -15 2.7 金融服务差额 3 1 贷方 21 3 借方 -17 -3 2.8 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27 -20 贷方 106 16 借方 -232 -36 2.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84 13 贷方 283 44 借方 -200 -31 2.10 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20 34 贷方 452 70 借方 -231 -36 2.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 0 贷方 7 1 借方 -9 -1 2.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4 -4 贷方 8 1 借方 -33 -5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 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 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 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 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 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 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 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 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 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2-05-30/beijing/2022/0530/1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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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644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662亿元。 按SDR计值,2022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38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642亿SDR。 按美元计值,2022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89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450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67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446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5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892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2亿美元,直接投资顺差599亿美元,证券投资逆差798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逆差46亿美元,其他投资逆差252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393亿美元。(完) 2022年一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5644 889 638 贷方 2 60828 9581 6875 借方 3 -55184 -8693 -6237 1.A 货物和服务 4 8146 1283 920 贷方 5 57244 9017 6470 借方 6 -49099 -7734 -5549 1.A.a 货物 7 9204 1450 1040 贷方 8 50986 8031 5763 借方 9 -41782 -6582 -4722 1.A.b 服务 10 -1059 -167 -120 贷方 11 6258 986 707 借方 12 -7316 -1152 -827 1.B 初次收入 13 -2834 -446 -320 贷方 14 2756 434 312 借方 15 -5590 -881 -632 1.C 二次收入 16 332 52 38 贷方 17 828 130 94 借方 18 -495 -78 -56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5662 -892 -642 2.1 资本账户 20 -16 -2 -2 贷方 21 4 1 0 借方 22 -20 -3 -2 2.2 金融账户 23 -5647 -890 -641 资产 24 -8200 -1291 -925 负债 25 2553 402 284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3149 -497 -358 2.2.1.1 直接投资 27 3802 599 430 资产 28 -2668 -420 -302 负债 29 6469 1019 731 2.2.1.2 证券投资 30 -5060 -798 -574 资产 31 -2607 -411 -295 负债 32 -2453 -387 -279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292 -46 -33 资产 34 -74 -12 -8 负债 35 -218 -34 -25 2.2.1.4 其他投资 36 -1598 -252 -181 资产 37 -353 -56 -38 负债 38 -1245 -196 -143 2.2.2 储备资产 39 -2498 -393 -282 3.净误差与遗漏 40 18 4 4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7.《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2-06-27/beijing/2022/0627/1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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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92383亿美元,对外负债72943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9440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25780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9673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203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2994亿美元,储备资产33732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8%、10%、0.2%、25%和37%;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7205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20198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168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5372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1%、28%、0.2%和21%。 按SDR计值,2022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6828亿SDR,对外负债52765亿SDR,对外净资产14062亿SDR。(完) 2022年3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19440 14062 资产 2 92383 66828 1 直接投资 3 25780 18649 1.1 股权 4 22091 15981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3689 2668 1.a 金融部门 6 3774 2730 1.1.a 股权 7 3619 2618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155 112 1.b 非金融部门 9 22006 15919 1.1.b 股权 10 18472 13362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3534 2557 2 证券投资 12 9673 6998 2.1 股权 13 6188 4476 2.2 债券 14 3485 2521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203 147 4 其他投资 16 22994 16633 4.1 其他股权 17 95 69 4.2 货币和存款 18 5415 3917 4.3 贷款 19 9718 7030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234 169 4.5 贸易信贷 21 6251 4522 4.6 其他 22 1281 927 5 储备资产 23 33732 24401 5.1 货币黄金 24 1217 880 5.2 特别提款权 25 532 385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105 76 5.4 外汇储备 27 31880 23061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1 -1 负债 29 72943 52765 1 直接投资 30 37205 26913 1.1 股权 31 33881 24509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3323 2404 1.a 金融部门 33 2101 1520 1.1.a 股权 34 1850 1338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251 182 1.b 非金融部门 36 35103 25393 1.1.b 股权 37 32031 23171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3072 2222 2 证券投资 39 20198 14611 2.1 股权 40 12082 8740 2.2 债券 41 8117 5871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168 122 4 其他投资 43 15372 11120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5880 4254 4.3 贷款 46 4500 3255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249 180 4.5 贸易信贷 48 3854 2788 4.6 其他 49 388 280 4.7 特别提款权 50 501 362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2-06-27/beijing/2022/0627/1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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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7570亿元,同比增长14%。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8662亿元,进口14640亿元,顺差4022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80亿元,进口2388亿元,逆差508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782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720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585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2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5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063亿美元,进口2539亿美元,顺差52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5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3514 524 贷方 20542 3063 借方 -17028 -2539 1.货物贸易差额 4022 600 贷方 18662 2782 借方 -14640 -2183 2.服务贸易差额 -508 -76 贷方 1880 280 借方 -2388 -356 2.1加工服务差额 69 10 贷方 73 11 借方 -4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4 4 贷方 41 6 借方 -17 -3 2.3运输差额 -119 -18 贷方 831 124 借方 -950 -142 2.4旅行差额 -492 -73 贷方 47 7 借方 -539 -80 2.5建设差额 24 4 贷方 47 7 借方 -23 -3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82 -12 贷方 9 1 借方 -91 -14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19 3 借方 -25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94 -29 贷方 31 5 借方 -225 -34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93 14 贷方 311 46 借方 -218 -33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92 29 贷方 456 68 借方 -264 -39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5 -1 贷方 7 1 借方 -12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8 1 借方 -19 -3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 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 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 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 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 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 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 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 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 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2-07-06/beijing/2022/0706/1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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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是当前做好“六稳”“六保”特别是稳外贸、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为帮助企业全面认识、科学管理汇率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小组发布《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立足于近年来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实践,大量使用优质企业真实案例,贴近企业实际场景,增强可读性,旨在便利企业充分了解汇率避险的积极意义和关键操作。主要包括五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汇率风险中性的内涵和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企业建立汇率风险管理制度的意义、原则、框架、评价方式等;第三部分介绍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概念、适用场景和办理流程;第四部分从大型企业(以国有企业为样本)和小微企业等不同市场主体视角,介绍了银行提供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的实践;第五部分介绍套期保值会计的概念和核算方法等。 欢迎广大涉外企业下载使用《指引》,可以把《指引》作为开展汇率风险管理的参考指南,建立行之有效的汇率风险管理机制,合理运用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小组将结合市场实践对《指引》进行持续更新。(完) 2022-07-06/beijing/2022/0706/1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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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5月,银行结汇13748亿元人民币,售汇1365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97亿元人民币。2022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7045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539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505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5月,银行结汇2050亿美元,售汇2035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5亿美元。2022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10950亿美元,累计售汇1015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793亿美元。 2022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3482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2964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518亿元人民币。2022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66109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60591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551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992亿美元,对外付款491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77亿美元。2022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581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4952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86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6-16/beijing/2022/0616/1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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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5687亿美元,对外负债15706亿美元,对外净负债20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4396亿美元,外币净资产4376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1256亿美元,债券资产2411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2020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2%、15%和13%。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2305亿美元,美元资产10492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890亿美元,分别占15%、67%和18%。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8750亿美元,占比56%;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6937亿美元,占比44%。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8486亿美元,债券负债2995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4226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4%、19%和27%。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6701亿美元,美元负债5703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303亿美元,分别占比43%、36%和21%。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000亿美元,占比38%;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9707亿美元,占比62%。(完) 2022-06-24/beijing/2022/0624/1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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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1860亿元,支出18981亿元,顺差2879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9785亿元,支出16583亿元,顺差3202亿元;服务贸易收入2075亿元,支出2398亿元,逆差32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3418亿美元,支出2968亿美元,顺差45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3094亿美元,支出2593亿美元,顺差501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324亿美元,支出375亿美元,逆差50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1年11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879 450 贷方 21860 3418 借方 -18981 -2968 1.货物贸易差额 3202 501 贷方 19785 3094 借方 -16583 -2593 2.服务贸易差额 -323 -50 贷方 2075 324 借方 -2398 -375 2.1加工服务差额 75 12 贷方 79 12 借方 -4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3 4 贷方 44 7 借方 -21 -3 2.3运输差额 -9 -1 贷方 901 141 借方 -910 -142 2.4旅行差额 -565 -88 贷方 61 10 借方 -627 -98 2.5建设差额 37 6 贷方 82 13 借方 -45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6 -4 贷方 53 8 借方 -79 -12 2.7金融服务差额 0 0 贷方 28 4 借方 -28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20 -19 贷方 48 7 借方 -168 -26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1 9 贷方 267 42 借方 -207 -32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07 32 贷方 495 77 借方 -289 -45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0 -2 贷方 6 1 借方 -16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6 1 贷方 10 2 借方 -4 -1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1-12-31/beijing/2021/1231/1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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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5612亿美元,对外负债15630亿美元,对外净负债18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4450亿美元,外币净资产4431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1483亿美元,债券资产220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923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4%、14%和12%。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2121亿美元,美元资产10567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924亿美元,分别占14%、68%和19%。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8852亿美元,占比57%;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6759亿美元,占比43%。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8439亿美元,债券负债3263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928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4%、21%和25%。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6570亿美元,美元负债5860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200亿美元,分别占比42%、37%和20%。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919亿美元,占比38%;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9711亿美元,占比62%。(完) 2021-12-31/beijing/2021/1231/1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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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对相关跨境资金结算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二是鼓励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优化自主审核,提升服务水平,为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三是强化风险监测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的要求,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推动营造适应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附件: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21〕32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1年12月23日 2021-12-31/beijing/2021/1231/17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