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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地市中心支局内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风险,近日,山西省分局组织人员对辖内大同市和朔州市中心支局、运城市和临汾市中心支局分别开展为期两周的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内审整改“回头看”现场检查。 此次检查内容全面,涵盖了地市中心支局综合、收支、检查、科技、经常、资本六方面外汇业务工作,帮助中心支局查找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促进中心支局依法行政,保障业务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此次检查准备充分,年初安排各市中心支局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由省分局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以问题为导向确定重点检查要求,从辖内中心支局抽调各业务方面的骨干组成内审小组,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角度对中心支局外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 2017-09-28/shanxi/2017/0928/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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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西省分局积极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把业绩考核与提升对上级的贡献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对省分局及辖区有代表性的中心支局开展了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工作。专项审计以有效提升对上级的贡献度为核心,以夯实各项基础工作为突破口,从提升基础工作质量、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创新外汇监管工作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及信息调研力度等方面对省分局各处及大同、朔州、运城、临汾四家中心支局开展了现场检查。 省分局将以此次内部审计为契机,从服务地方经济、夯实基础工作,积极发挥基层外汇局的职能作用,为山西外向型经济转型跨越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2017-10-10/shanxi/2017/1010/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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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29日 ,晋城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晋城市银行外汇督导员业务培训暨外汇业务工作交流会,全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其网点的外汇业务督导员共70余人参加了培训。 本次培训,旨在提高外汇督导员的外汇业务理论和实操水平,认真履行外汇督导员义务,宣传并执行好外汇政策。交通银行晋城分行人员结合实践讲解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收结汇的相关流程和如何严格审核材料的业务方法,同时,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晋城分行的业务人员也分别讲解了对公结售汇业务、国际收支申报业务、个人外汇业务和网银跨境汇款的落地审核的相关业务。 2017-09-04/shanxi/2017/0904/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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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山西省分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工作组,组织全省开展工作。省分局科技和业务部门统筹制定工作方案,指定专门的技术和业务人员提供全程指导和支持,各中心支局召开辖区内银行座谈会,在全省各级外汇局的督导下,经过前期摸排,各数据报送机构陆续完成接口的开发、测试、联调等准备工作。目前,山西省分局已顺利完成对辖区160家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的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和报送的验收工作。 2017-09-20/shanxi/2017/0920/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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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4日 至5日,山西省分局召开2017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座谈会,省分局全体干部、各市中心支局分管局长及科长共60人参加了会议。邢毅副局长主持了会议。会议,对全年工作部署及各项工作推进完成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总结,进一步提出了后几个月工作目标要求。分支局各单位部门及全体外汇管理人员,都要正确认识太原中支提档进位的工作要求,与总分局各项工作要求对表,与总分局各业务考核项目对接,提高对总分局业绩考核的贡献度,全力做好后几个月各项外汇管理工作,落实任务,完成目标。 2017-09-06/shanxi/2017/0906/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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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 《意见》按照问题导向、防控为本、立足国情、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从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健全预防措施、严惩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国际合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六个方面提出二十余项具体措施,目标是到2020年逐步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意见》是《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以来对国家反洗钱体系最全面的顶层设计,也是我国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领域深化改革的总体规划,对下一步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人民银行等部门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抓紧做好《意见》落实工作,推动各项改革措施取得实效。 2017-10-18/shanxi/2017/1018/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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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托管机构: 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加强境外融资业务监管,防范境外融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保险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通过其所属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或资产抵(质)押方式。采用资产抵(质)押方式的,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 四、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水平和未来变化趋势、融资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审慎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五、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获准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且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境外融资管理人员,明确境外融资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 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保险机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A类监管类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担负第一还款人责任,有预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具备较强的偿还能力。 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情况科学、合理地控制融资杠杆比例,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净资产应当为集团本级净资产。 九、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且符合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该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境外投资的规定。 十、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属于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履行核准程序,其他项目投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在具体投资项目核准、报告中将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予以说明,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要求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 十一、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确定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的大类资产类别,并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将境外投资与境内投资合并计算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确保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 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保证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避免发生产权纠纷。在境外投资项目交易过程中,相关交易文件均应明确要求交易对手在必要环节完成相关资产的登记备案手续,并在资产交割时提供相关资产证明及确认文件,确保保险机构真实、合法、有效地获得相关资产所有权。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文件存档制度,将所有交易文件及时存档、妥善保管,如若出现任何对于资产权利的争议或纠纷,保险机构应当参照相关法律及具体合同条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三、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及时通知境外投资托管人,并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和投资项目纳入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的收支活动应当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开立的专用账户进行。 境外投资托管人应遵循穿透原则,对保险机构及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相关数据、报表等。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境外投资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境外投资托管人提供与托管履职相关的信息。 十四、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选择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科学设计特殊目的公司资本结构,合理安排融入资金的币种、金额、成本和期限,提前做好还款安排或再融资安排,有效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 十五、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定期监测境外相关市场动态发展情况,评估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和质量,提高特殊目的公司的运营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境外银行临时抽贷或特殊目的公司破产清算等导致的突发偿债风险和经营风险。 十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能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首先通过处置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或者通过境外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等市场化方式化解担保履约风险,避免担保履约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 十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规定,规范融资行为,加强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风险责任人应当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十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 (二)为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三)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四)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或境外投资政策; (五)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 (六)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 (七)虚构业务背景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 (八)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九、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业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安排、合作银行和特殊目的公司信息、融资要素信息、融资相关文件、提供担保和反担保措施等情况。 如发生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应当在签订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及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原因、展期要素信息和展期相关文件等。 如发生可能导致担保履约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如在采用本通知第十六条所述履约风险化解措施后仍无法解决,最终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自担保履约后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由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二十、已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调整内保外贷业务,确保公司内保外贷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二十一、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与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测和风险预警,防范境外投资风险的跨市场、跨行业、跨币种传递。 二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该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或境外投资业务等监管措施。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日 2018-03-09/shanxi/2018/0309/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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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就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符合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根据套期保值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二、银行为客户办理差额交割远期结售汇业务,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三、银行应提高业务创新和管理水平,积极支持客户做好外汇风险管理,同时完善客户风险教育,引导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合理、审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2018-03-09/shanxi/2018/0309/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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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2月11日 ,山西省分局召开2018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邢毅副局长作了“防范风险、强化监管,助推全省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2017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明确了2018年全省外汇管理五项工作思路,并对今年外汇管理重点任务进行了安排。今年要着重做好六方面的工作,一要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二要强化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提高发现异常交易的能力;三要加强资本项目监测分析,提升事中事后管理的能力;四要提升国际收支统计质量,强化分析预警的能力;五要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突出监管震慑的能力;六要夯实内部管理基础,努力提高履职的能力。 2018-02-22/shanxi/2018/0222/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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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2月8日 ,邢毅副局长主持山西省分局局务会,及时传达学习2018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山西实际,提出了今年山西省分局的工作思路。 在2018年,一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二是要把“防风险”列为外汇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牢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三是要扎实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加大对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四是省分局及支局都要正视差距、善于总结,将追求“提档进位”贯穿于全年工作始终。 2018-02-08/shanxi/2018/0208/4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