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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9日至10月23日期间,境内个人黄某,组织境内个人陈某、潘某等12人,分别购汇后,以“个人前往澳大利亚留学费用”名义汇往境外同一人张某个人名下,其中11笔金额等值接近5万美元,共计62.46万澳元(折合57.47万美元)。上述13人的购汇资金均来源于黄某本人的人民币账户,而境外收款人张某为黄某的妹夫。经查,汇出资金用途为境外购买房屋。 二、 定性和处罚 黄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的规定,构成了违反规定通过多人次、多频次以分拆方式对外付汇的逃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处罚。 2016-05-04/hebei/2016/0504/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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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即基础额度。 2016-04-21/hebei/2016/0421/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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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2016-04-21/hebei/2016/0421/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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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某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总投资6.8亿元,注册资本3.5亿元,主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食用植物油等业务,产品主要销往韩国、日本等东南亚国家。2013年该公司办理的85笔转口贸易业务,单笔金额均超过50万美元,采用90天以上委托付款或远期信用证的方式付款。上述85笔业务均未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报告。 二、定性和处罚 某工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五)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和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报告)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的规定,属于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6-10-24/hebei/2016/1024/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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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1日,任某某、曾某某等8人分别通过自助终端及网上银行的方式办理购付汇业务,购汇所得329770美元全部汇给了境外个人曹某某。上述8人购汇金额均接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5万美元,国际收支申报中交易附言均为一年以上留学生活费或学费。经调查,上述8笔资金均为曹某某个人购付汇,真实用途为境外购房。 二、定性和处罚 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规定,属于分拆购付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曹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7-03-29/hebei/2017/0329/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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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四个国家扶贫日来临之际,受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局定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潘功胜委托,外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局定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郑薇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一行,深入河北省巨鹿县,开展定点扶贫调研慰问活动。巨鹿县委、县政府、人民银行石家庄市中心支行、外汇局河北省分局、邢台市中心支局以及巨鹿县支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习近平总书记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指示强调,脱贫攻坚是硬仗中的硬仗,必须付出百倍努力;全党全社会要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征程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是外汇局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遵循。 外汇局党组高度重视扶贫工作。在定点扶贫工作座谈会上,外汇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朱庆和河北省分局副局长王彦青介绍了定点帮扶巨鹿工作进展情况。朱庆副书记代表外汇局向巨鹿县捐赠了扶贫款。巨鹿县县委书记孙保祥介绍了巨鹿县脱贫工作开展情况,并向20多年来一直从事扶贫工作的外汇局机关党委巡视员攸慧林颁发“巨鹿县荣誉市民”证书和奖杯。 郑薇副局长在座谈会上对扶贫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一是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增强扶贫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充分发挥外汇局的政策资源优势,精准高效做好扶贫工作;三是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抓好落实。 调研中,郑薇副局长一行查看了外汇局援建的巨鹿扶贫网站运行情况,并深入到外汇局定点帮扶的贫困村——西辛庄村看望当地村民,亲切慰问了贫困老党员,送去了慰问金和生活用品,到西辛庄小学、东辛庄幼儿园看望师生,实地查看了东辛庄村蔬菜大棚和美丽乡村建设。 下一步,外汇局将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扶贫工作的新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意识,进一步做好宣传推介巨鹿、金融扶贫、加强培训、协助招商引资等工作,助力巨鹿脱贫攻坚步伐,努力推动定点扶贫工作取得新成效。 2017-11-30/hebei/2017/1130/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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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9项措施: 一、扩大流入,增加外汇供给。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有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二是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统一中外资企业政策。三是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 二、加强单证审核,规范管理。一是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二是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三是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企业提示风险。 三、丰富产品、便于对冲汇率风险。允许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差额交割的远期结汇业务,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四、清理法规、明确罚则。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明确违反《通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2016-05-06/hebei/2016/0506/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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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便利化、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5月13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境内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除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仍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外,外汇局不再使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管理系统、高频债务监测预警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境内银行不再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备案。 二、外汇局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时,应为该主体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相应业务办理凭证(含核准件、业务登记凭证)。境内银行凭该业务办理凭证上列示的信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核准件或控制信息表,确认合规后方可为该主体办理业务。对需要外汇局核准的业务,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该核准件进行核注。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IC卡外汇登记证不再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重要空白凭证销毁的有关规定,销毁已经领取但尚未使用的IC卡外汇登记证。 三、境内银行为境内主体办理各项资本项目业务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的要求,协助和督促该主体按照业务办理的顺序及时准确申报涉外收付款、境内收付款信息、账户内结售汇和账户信息,并按照《资本项目业务的业务编号/核准件号填写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提示的内容准确填写“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 2013年5月13日以前开立的核准件,应报送原账户系统开立的核准件编号,并在开头添加“11”字样,即“11+原账户系统开立的核准件编号”。 由于上述数据报送错误,导致无法在核准信息/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间建立关联的,外汇局应要求该主体及相关银行修正原数据信息并上报。 四、境内银行应严格控制账户信息、账户内结售汇信息、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和部分银行资本项目代客业务数据等通过接口方式或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错误率。 各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逐日跟踪辖内银行相关数据错误率。对错误率超过1%的银行要通过电话、约谈、现场调研等方式向该银行了解原因,并督促银行尽快降低错误率。对于错误率偏高或被发现数据漏报错报的银行,应按照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的相关要求扣分。 各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以下简称资本司)报送辖内银行数据质量跟踪简报(资本司综合处门户网邮箱:genl@capital.safe),总结上月辖内银行数据质量情况并就银行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各分局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业务部门开展数据质量跟踪和检查工作。 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财务公司账户数据接口规范的通知》(汇发[2012]55号)要求开发了账户信息接口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报送账户信息的有关要求参照境内银行执行。 六、境内银行不再通过外债统计监测系统报送2013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外债数据,不再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报送2013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QFII、QDII和RQFII报表。 境内银行不再报送2013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对外担保、国内外汇贷款、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业务的相关纸质报表(废除报送的纸质报表名录见附件2)。 境内银行应在2013年5月10日17:00以前,将截至当日已经发生的直接投资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要求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2013年5月10日17:30开始进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迁移。如由于境内银行未及时备案导致数据迁移错误,由银行承担相应后果。 各分局停止报送2013年10月及以后的《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流动和汇兑月报表》。 七、外汇局为境外机构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前期费用登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不良资产备案登记等四类业务时,应确认该境外机构是否已经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如从未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则该境外机构应当按照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的有关规定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提交有效的批文或证明,以申领特殊机构代码。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对境外机构提交的有效批文或证明审核无误后,填具《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见附件3)并交同级国际收支部门。国际收支部门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后,将赋码信息通过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反馈该境外机构。 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上述四类业务相关的账户开关户、涉外收付款、境内收付款、账户内结售汇等外汇业务时,应将特殊机构代码作为其唯一标识,境内银行不得为上述机构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八、推广要求 (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安排。各分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推广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织协调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应包括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国际收支部门和科技部门的人员。各分局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资本司。 (二)2013年5月6日至5月12日,外汇局、境内银行和境内主体应按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上线准备工作要求》(见附件4)完成网络、浏览器设置、用户创建和权限维护等上线准备工作。 (三)各分局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本分局内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分局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各分局应当监督和指导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建立和执行相应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四)如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及时为辖内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时,各分局应及时向资本司和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各分局可手工为辖内主体办理业务,待系统恢复后尽快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补录并将业务办理凭证补交该主体。 (五)为保证历史数据查询,请各分局确保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的相关查询统计功能正常运行至2013年底。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并组织相关培训,加强对推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在推广工作中,如遇问题需要咨询,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推广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125(业务)、010-68402519/2683(技术)。传真:010-68402208。外汇局内网邮箱:safecfa@mail.safe,外汇局互联网邮箱:safecfa@safe.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资本项目业务的业务编号/核准件号填写规范 2.2013年10月以后停止报送的纸质报表名录 3.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参考格式) 4.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上线准备工作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5日 附件1: 附件1-4 2015-04-29/hebei/2015/0429/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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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0.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4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737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7.9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9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7583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5.4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277亿美元)。(完) 2016-03-15/hebei/2016/0315/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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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等机构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便利两岸经贸交流与人员往来的货币兑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可按照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 二、商业银行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应提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商业银行可以开始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 三、新台币兑换业务的买卖价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 四、商业银行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可以公开挂牌,但仅限于标明新台币的中文名称及货币代码,中文名称为“新台币”,货币代码为“TWD”。 商业银行办理其他新台币业务时,也应遵守本条中关于公开挂牌的规定。 五、商业银行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六、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外币代兑机构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应通过其签约的商业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七、各外汇分局、管理部应将开办新台币兑换业务的机构名单和兑换业务规模向所在地台湾事务管理部门通报。 八、各外汇分局、管理部应加强对辖内新台币兑换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请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金融机构、特许机构转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3月18日 2015-04-30/hebei/2015/0430/4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