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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等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政策调整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石嘴山市中心支局”)采取多项举措宣传直接投资新政,进一步简政放权,便利跨境直接投资和相关资金运营。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向辖内企业发送宣传材料。直接投资政策发布第二日,石嘴山市中心支局便整理相关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向辖内60多家中外资企业,发送了宣传资料,提示企业积极学习直接投资新政策。 二是对辖内外汇银行开展新政业务培训。组织召开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政策解读及操作实务培训会,辖区7家外汇银行业务主管和业务人员都参加了培训。会议详细解读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并对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相关业务流程进行了讲解。 三是组织辖内银行开展政策宣传工作。辖内各外汇银行积极通过纸质宣传页和户外电子屏,将直接投资新政内容进行介绍和宣传,认真贯彻落实新政策,促进银行自身业务健康发展。 2015-06-03/ningxia/2015/060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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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投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如何申报?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各申报主体可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问: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增资,如何开立用于增资的外币资本金账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13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变更登记。如原资本金账户未关闭,可继续使用接收增资资金;如已关闭,可开立用于增资的资本金账户。 问:某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2015年直接投资改革之前就在外汇局办理登记,目前发生经营范围变更,是否应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13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可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到注册地银行直接办理。提交材料可见13号文所附操作指引“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的相关内容。 2017-07-26/ningxia/2017/0726/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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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投资企业三证合一后,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13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办理基本信息变更登记,可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直接至注册地银行办理。 问: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拟用企业资本金在境内再投资一个企业,是否可行?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的规定,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拟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用其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除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具体见13号文所附操作指引“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的相关规定。上述以结汇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2017-08-01/ningxia/2017/0801/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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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满足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的实际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1: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2015-12-28/ningxia/2015/1228/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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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灵武市支局采取三项措施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2018年存量权益登记宣传工作,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并入商务部联合报告进行重点宣传。一是利用支行宣传电子屏幕对外公告;二是联系辖区外商投资企业人员解释联合报告工作,并建立辖区企业存量权益登记微信群,将存量权益登记信息发送至相关企业业务人员;三是组织辖区各外汇银行利用电子屏幕进行广泛宣传,督促企业尽快履行义务。 2018-04-09/ningxia/2018/0409/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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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中卫市中心支局以提高辖区外汇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为目标,采取自主学习、交流学习、集中授课学习、现场操作学习、以考促学等“五学模式”,通过内引外联,集中授课、自主学习、现场演练、以考促学等方式对全辖银行和企业外汇从业人员开展大规模、多层次的业务培训活动,为中卫市涉外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2018-03-28/ningxia/2018/0328/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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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考虑减缓或暂停增持美债,请问该消息是否属实? 答:我们也是通过一些媒体的报道才得知该消息。我们认为,该消息有可能引用了错误的信息来源,也有可能是一条假消息。 中国外汇储备始终按照多元化、分散化原则进行投资管理,保障外汇资产总体安全和保值增值。与其它投资一样,外汇储备对美国国债的投资是市场行为,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需要进行专业化管理。无论是对外汇储备自身还是对所参与的市场而言,中国外汇储备经营管理部门都是负责任的投资者,相关投资活动促进了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中国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 2018-01-16/ningxia/2018/0116/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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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善客户管理,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引导个人减少境外大额现金使用,并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六、发卡金融机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及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第三条第(七)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40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2017-12-31/ningxia/2017/1231/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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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涉及金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依据《规定》需要调整与外币代兑机构之间授权协议的,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地方性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本行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99、68402313。 特此通知。 附件: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5月19日 附件1: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2016-05-26/ningxia/2016/0526/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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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陈伟忠 通讯员王繁荣 2018 年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60 周年。沧海桑田六十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外汇管理部门始终紧紧围绕中央各项改革举措,紧抓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倡议等重大历史机遇,积极鼓励和引导涉外企业和商业银行充分发挥本地资源禀赋,以宁夏内陆开放试验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建设为平台,不断拓宽外汇管理与服务的空间,推进宁夏企业、银行与世界的交流与合作,让“引进来”的留得住、“走出去”的站得稳,努力续写宁夏涉外经济发展的新时代篇章。 “引进来”呈现蓬勃之机 多年来,宁夏外资企业“引进来”先后经历了多轮外汇管理改革与简政放权的外汇管理政策优化。其中,针对外资企业外汇管理,2016 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先后出台四大利好政策,外汇服务进一步优化。取消外资企业外汇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改为信息备案制;将信息备案下放银行,实现信息备案与外汇账户开立合二为一与“一窗办理”;实现外汇资金意愿结汇,切实满足了外资企业避免汇兑损失的需要,企业可选择一次性结汇或逐笔结汇;取消外汇年检,实施外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多报合一”,外汇管理部门直接通过商务部的相关系统抓取相关数据,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路。上述利好政策,使外资企业从登记成立、经营期间的变更到注销环节,实现了外汇管理部门与企业“不见面”办理,极大减少了企业的“脚底”成本。 从企业的生命周期来看,宁夏外资企业正处于上升期,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宁夏外资企业有望迎来新一轮大发展。相关数据显示,宁夏外资企业稳步增长。2012年,外商来宁实际投资仅12.6亿美元,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来宁实际投资6.8亿美元,占实际投资总额的54.0%。十八大以来,外商投资企业来宁投资步伐明显加快,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来宁投资额度增长明显加快,占十八大以来外商来宁实际投资额的75.6%。截至2018 年7 月底,外商来宁实际投资24.5 亿美元,外商来自46个国家和地区、涉及53个行业。 “走出去”渐入快车道 60 年来,宁夏企业“走出去”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蜕变。特别是自十八大以来,宁夏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经济发展与产品供给,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与产业对接的步伐明显加快。其中,为了进一步优化“走出去”企业外汇管理流程,近5 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先后出台四大利好政策,使境外投资企业从前期筹建到后续融资支持外汇政策进一步优化,境外投资外汇便利化程度更高。提高前期费用额度,在不高于境外投资总额15%的前提下,境外投资前期筹建的费用汇出额度由10 万美元提高到300 万美元;取消境外投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信息备案;将信息备案下放至银行,减少环节,实现信息备案与资金汇出“合二为一”;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主体,在其所有者权益30%的额度内,根据真实需要,向境外子公司放款,为境外子公司后续经营过程中的融资提供支持。四大利好政策共同发力,极大地为宁夏企业“走出去”优化了政策环境,对境外投资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截至2018 年7 月底,宁夏境外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累计额为22.3亿美元,较2012 年底增长了11.4 倍。境外投资的国家和地区由2012 年底的16 个国家扩大到28 个国家,投资行业由批发、零售等13个行业扩大到35 个行业。 十八大以后,宁夏企业紧抓历史机遇,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截至2018 年7 月底,宁夏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额为14.2 亿美元,较2012 年底前增长了19.3 倍,扩大到16 个国家和地区。 跨境贸易露“锋芒” 60 年来,宁夏跨境贸易不断刷新历史纪录,对宁夏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09年至2012 年间,宁夏企业跨境贸易收支总额为74.8 亿美元,出口收入46.5 亿美元,进口支出28.3 亿美元,涉及144 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宁夏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贸易项下跨境收支总额为34.0 亿美元,占4 年期间贸易收支总额的45.5%。 特别是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进出口贸易环境更加优化,主要体现为三大外汇政策变化。取消进出口贸易逐笔核销,实施事后分类管理,企业完成出口收汇整个流程时间缩短近一半,资金周转效率明显提高。分类管理明显缩短了银行收付汇的办理时间,据测算,每笔收汇和付汇业务平均可节省70%和50%的时间,外汇银行服务效率大幅提升。A 类企业进出口贸易便利化程度极大提高,避免了进出口贸易外汇管理中的“一刀切”。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以及外汇政策的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宁夏进出口贸易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企业也迎来新一轮跨境贸易的快速发展期。截至2018年7月底,宁夏企业跨境贸易收支总额167.7 亿美元,出口收入107.4 亿美元,进口支出60.3 亿美元,跨境贸易所涉国家和地区已经扩大到172 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宁夏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贸易项下跨境收支总额99.4 亿美元,占2013 年以来宁夏企业跨境贸易收支总额的59.3%。跨境贸易的快速发展对于优化宁夏地区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融资开辟新天地 在支持宁夏企业发展过程中,人行银川中支外汇部门不断拓宽视野,除了引导商业银行直接融资外,还充分利用境外资源,从国际资本市场融入低成本资金。一方面,通过外汇管理政策优化,为境内企业境外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取消境外借债指标核定,中资企业无需事前向外汇局申请额度,可在其净资产的1 至2 倍间,向境外举借外债,利率、期限等均由双方自由商定。对于缺乏境外融资渠道的企业,可利用其境外子公司,通过银行或自身开展内保外贷,再将资金以外债形式借给境内母公司。取消了内保外贷资金不得调回境内使用的规定。另一方面,不断推进跨境融资新政策实施,为宁夏企业利用国外资本市场融入低成本资金注入了活力。 十八大以后,随着全口径跨境融资新政的出台,中资企业从境外融资更加便利,宁夏企业境外融资呈现出良好增长势头。截至2018 年一季度末,宁夏企业累计跨境融资11.1亿美元,较2012 年底增长了8.4 亿美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4%,远低于国内直接融资利率。 多项业务实现了“零”的突破。一是人行银川中支外汇部门积极指导银行与企业建立内控制度,完善相关系统设计,在国家外汇总局的支持下,最终争取到“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政策落地宁夏。二是充分发挥境内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资源优势,主动指导辖区农行宁夏分行与宁夏泰瑞制药完成辖区第一笔跨境直贷业务,贷款利率仅为2.03%,远低于境内银行贷款利率。开展跨境直贷业务,为探索宁夏企业跨境融资探索出了一条可参考和推广的新路子。三是结合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新政策、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企业梳理了境外放债过程中涉及的外汇政策、业务流程及注意事项,帮助银川通联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2017 年成功发行宁夏首笔3 亿美元高级无抵押债券,固定利率为3.5%。首笔境外发债业务对于宁夏企业利用海外资本市场、开展跨境低成本融资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2018-10-19/ningxia/2018/1019/7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