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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6-01-16/shanxi/2026/0116/1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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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6-03-17/shanxi/2026/0317/1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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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6-04-16/shanxi/2026/0416/1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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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 年6月30日) 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 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 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 邮储银行山西省分行 中信银行太原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 华夏银行太原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 招商银行太原分行 兴业银行太原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分行 渤海银行太原分行 汇丰银行太原分行 渣打银行太原分行 晋商银行 山西尧都农商行 2015-07-02/shanxi/2015/0702/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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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 年6月30日) 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 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 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 中信银行太原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 华夏银行太原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 招商银行太原分行 兴业银行太原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分行 渤海银行太原分行 汇丰银行太原分行 渣打银行太原分行 2015-07-02/shanxi/2015/0702/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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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丰富衍生产品业务统计指标,增加远期差额交割和掉期交易存量统计;二是提升数据报送电子化水平;三是整合统计制度管理文件。银行结售汇统计是我国外汇市场统计监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次调整有助于提高银行和外汇局的统计操作效率,也为未来进一步提高外汇市场数据透明度提供基础支持。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02-15/shanxi/2017/0215/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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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国际收支与结售汇业务水平,1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晋中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区外汇指定银行分管领导、国际结算部门负责人、榆次区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辖区县域开办外汇业务支行的金融机构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外汇管理局全体人员,共计60余人参加培训。中心支局业务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及政策、业务要求对国际收支与结售汇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这次国际收支与结售汇业务培训是晋中市外汇管理局2018年系列培训的组成部分。通过这次培训,对提升辖区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整体水平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2018-11-20/shanxi/2018/1120/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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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就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符合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根据套期保值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二、银行为客户办理差额交割远期结售汇业务,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三、银行应提高业务创新和管理水平,积极支持客户做好外汇风险管理,同时完善客户风险教育,引导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合理、审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2018-03-09/shanxi/2018/0309/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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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晋商银行,汇丰银行太原分行,渣打银行太原分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要求,银行分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备案。现向各银行进行提示:请各分行和晋商银行按照汇发〔2014〕53号文件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对太原辖区有关机构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梳理,及时报送相关备案表或报表。并请各省分行及时提示你行各市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备案表或报表。 山西省分局 国际收支处 二 〇 一五年七月一日 2015-07-02/shanxi/2015/070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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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9月,银行结汇7829亿元人民币(等值1229亿美元),售汇14781亿元人民币(等值2321亿美元),结售汇逆差6953亿元人民币(等值1092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6867亿元人民币,售汇1416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7296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962亿元人民币,售汇61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34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42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12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981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557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151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5945亿元人民币。 2015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82624亿元人民币(等值13377亿美元),累计售汇101451亿元人民币(等值16392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8827亿元人民币(等值3015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7317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530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212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944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14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330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739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784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10447亿元人民币。 2015年9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768亿元人民币(等值2633亿美元),对外付款21256亿元人民币(等值3337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4488亿元人民币(等值705亿美元)。 2015年1-9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52825亿元人民币(等值24759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56964亿元人民币(等值25395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4139亿元人民币(等值636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5-10-30/shanxi/2015/1030/1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