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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业务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本息,应如何办理注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2变更与注销登记第(3)条: 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收回本息,或未到期但本息已回收完毕、境外放款登记后未汇出等常规境外放款注销业务,放款人可直接在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除此之外,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对于无正当理由的逾期放款或逾期不回收的,外汇局可暂停放款人新的境外放款业务。 2025-06-16/tianjin/2025/0616/2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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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报主体拨付境外代表处的资金有什么填报要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三)项对外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1系列报表)第8点: 申报主体拨付境外代表处的资金纳入E01表统计。但若该境外代表处购买了境外不动产,相关境外不动产应视为境内主体的境外被投资机构,填报在Z系列报表及A01系列报表中。 2025-07-18/tianjin/2025/0718/2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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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一笔20万美元的退汇,其退汇日期距原付款日期间隔10个月,是否需要前往外汇局办理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2025-07-02/tianjin/2025/0702/2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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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以办理服务贸易项下退汇业务吗? 答: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银行应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审核退汇的相关材料,退汇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汇出资金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汇入资金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为原付款人。对于退汇项下的收付款人与规定不一致时,境内机构应向银行提供相关说明,由银行审核其退汇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 2025-07-03/tianjin/2025/0703/2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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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3表申报主体对境外被投资机构的前期费用投入填报有什么要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三)项对外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1系列报表)第7点: 申报主体对境外被投资机构的前期费用投入,应根据申报主体会计记账确认的科目进行申报。 2025-07-08/tianjin/2025/0708/2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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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3表申报主体境外代表处没有经营活动时,有什么填报要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三)项对外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1系列报表)第8点: 申报主体的境外代表处由于没有经营活动,不构成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可不反映在Z系列报表和A01系列报表中。 2025-07-17/tianjin/2025/0717/2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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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利润总额(A0212)”“本月净利润(A0213)”“本月本机构宣告分配给(全体股东)的利润(A0214)”“本机构在境内缴纳的税金总额(A0215)”“年末从业人数(人)(A0216)”、不同币种的“持股(份额)数量(A0228)”和“每股(每份)市价(A0229)”等项的填报要求是什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四)项来华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2系列报表)第1点: “本月利润总额(A0212)”“本月净利润(A0213)”“本月本机构宣告分配给(全体股东)的利润(A0214)”“本机构在境内缴纳的税金总额(A0215)”“年末从业人数(人)(A0216)”、不同币种的“持股(份额)数量(A0228)”和“每股(每份)市价(A0229)”等项的填报要求与对外直接投资报表(A01系列报表)相同。 2025-07-21/tianjin/2025/0721/2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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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是否需要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第十条,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也可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 2025-07-22/tianjin/2025/0722/2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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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项下进出口业务,应如何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第九条,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2025-07-25/tianjin/2025/0725/2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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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宣告或确认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的填报要求是什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四)项来华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2系列报表)第1点: 申报主体宣告或确认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应填报“本月本机构宣告分配给(全体股东)的利润(A0214)”,并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报表(E01表)”填报代扣代缴税收入。 2025-07-29/tianjin/2025/0729/28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