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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0160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280亿元,进口15434亿元,顺差3846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71亿元,进口3575亿元,逆差1705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09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524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21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7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3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949亿美元,进口2650亿美元,顺差299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3年8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142 299 贷方 21151 2949 借方 -19009 -2650 1.货物贸易差额 3846 536 贷方 19280 2688 借方 -15434 -2152 2.服务贸易差额 -1705 -238 贷方 1871 261 借方 -3575 -498 2.1加工服务差额 65 9 贷方 70 10 借方 -5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3 5 贷方 67 9 借方 -34 -5 2.3运输差额 -539 -75 贷方 535 75 借方 -1074 -150 2.4旅行差额 -1342 -187 贷方 91 13 借方 -1433 -200 2.5建设差额 12 2 贷方 63 9 借方 -51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8 -7 贷方 17 2 借方 -65 -9 2.7金融服务差额 -8 -1 贷方 23 3 借方 -31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88 -26 贷方 63 9 借方 -250 -35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24 17 贷方 349 49 借方 -225 -31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35 33 贷方 578 81 借方 -343 -48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8 -3 贷方 8 1 借方 -26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31 -4 贷方 7 1 借方 -38 -5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3-10-10/guizhou/2023/1010/1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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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5862亿元人民币(等值24338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6650亿元人民币(等值10608亿美元),占44%;短期外债余额为99212亿元人民币(等值13730亿美元),占56%。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6%。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9144亿元人民币(等值4033亿美元),占17%;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5749亿元人民币(等值796亿美元),占3%;银行外债余额为75622亿元人民币(等值10466亿美元),占43%;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5347亿元人民币(等值9043亿美元),占37%。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9075亿元人民币(等值4024亿美元),占16%;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6887亿元人民币(等值3721亿美元),占1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8359亿元人民币(等值5309亿美元),占22%;债务证券余额为49060亿元人民币(等值6790亿美元),占28%;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480亿元人民币(等值481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22238亿元人民币(等值3077亿美元),占13%;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6763亿元人民币(等值936亿美元),占4%。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78096亿元人民币(等值10808亿美元),占44%;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7766亿元人民币(等值13530亿美元),占56%。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5%,欧元债务占7%,港币债务占4%,日元债务占2%,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2%。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3年6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3年6月末 2023年6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29144 4033 短期 1630 22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630 226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7513 3808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3575 3263 贷款 3938 545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5749 796 短期 1975 273 货币与存款 1159 160 债务证券 816 113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3774 522 SDR分配 3480 482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94 41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75622 10466 短期 60030 8308 货币与存款 37186 5146 债务证券 5083 703 贷款 16389 226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371 190 长期 15593 2158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1841 1639 贷款 3666 50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85 12 其他部门 43109 5966 短期 30495 4220 货币与存款 14 2 债务证券 121 17 贷款 1750 24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6417 3656 其他债务负债 2193 304 长期 12614 174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5994 829 贷款 3331 46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71 65 其他债务负债 2819 390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22238 3078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2004 1661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301 180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8933 1236 外债总额头寸 175862 24338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3-10-11/guizhou/2023/1011/1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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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93670亿美元,对外负债65913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7758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28330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10817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202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0473亿美元,储备资产33849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30%、12%、0.2%、22%和36%;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3840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7511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32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4329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1%、27%、0.4%和22%。 按SDR计值,2023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0425亿SDR,对外负债49556亿SDR,对外净资产20869亿SDR。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3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3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27758 20869 资产 2 93670 70425 1 直接投资 3 28330 21300 1.1 股权 4 24365 18318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3966 2982 1.a 金融部门 6 3908 2938 1.1.a 股权 7 3677 2765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230 173 1.b 非金融部门 9 24423 18362 1.1.b 股权 10 20687 15553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3736 2809 2 证券投资 12 10817 8133 2.1 股权 13 6063 4558 2.2 债券 14 4754 3574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202 152 4 其他投资 16 20473 15392 4.1 其他股权 17 98 73 4.2 货币和存款 18 4761 3580 4.3 贷款 19 8256 6207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269 202 4.5 贸易信贷 21 6112 4595 4.6 其他 22 976 734 5 储备资产 23 33849 25449 5.1 货币黄金 24 1299 977 5.2 特别提款权 25 521 392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97 73 5.4 外汇储备 27 31930 24006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1 1 负债 29 65913 49556 1 直接投资 30 33840 25442 1.1 股权 31 30643 23039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3197 2404 1.a 金融部门 33 1925 1447 1.1.a 股权 34 1704 1281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221 166 1.b 非金融部门 36 31915 23995 1.1.b 股权 37 28939 21758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976 2238 2 证券投资 39 17511 13166 2.1 股权 40 11350 8533 2.2 债券 41 6161 4632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232 174 4 其他投资 43 14329 10773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5295 3981 4.3 贷款 46 3927 2952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267 201 4.5 贸易信贷 48 3721 2798 4.6 其他 49 638 480 4.7 特别提款权 50 482 362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3-10-10/guizhou/2023/1010/1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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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6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二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3年二季度,我国外债规模有所下降,结构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3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338亿美元,较2023年3月末下降571亿美元,降幅2%。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44%,较2023年3月末下降1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4%,与2023年3月末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外债规模下降主要受汇率折算因素影响。2023年二季度,汇率折算因素造成外债余额下降545亿美元,对外债余额下降贡献度为95%。 预计未来我国外债规模将继续保持稳定。随着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紧缩接近尾声,相关外溢影响将有所缓和。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随着宏观调控政策效果逐步显现,国内经济将持续恢复向好,外债规模继续保持稳定的基础依然牢固。 2023-10-12/guizhou/2023/1012/1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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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部署,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合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澳门金融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一是优化投资者准入条件,支持更多大湾区居民参与试点。二是扩大参与机构范围,新增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作为参与主体,为“南向通”“北向通”个人客户提供投资产品及相关服务。三是扩大“南向通”“北向通”合格投资产品范围,更好满足大湾区居民多样化投资需求。四是适当提高个人投资者额度。五是进一步优化宣传销售安排,引导金融机构为大湾区居民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下一步,内地和港澳金融管理部门将修订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或业务指引,推动各项举措尽早实施。同时,根据试点情况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业务,稳妥有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支持大湾区建设。(完) 2023-10-11/guizhou/2023/1011/1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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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出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期间应约会见了美国财政部长耶伦, 就两国和世界经济金融形势、发展中国家债务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十六次份额总检查等共同关心的经济金融议题交换了意见,并讨论了中美金融工作组的相关事宜。 2023-10-17/guizhou/2023/1115/1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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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出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期间,会见了美联储主席鲍威尔,双方就全球经济金融形势、中美央行合作等议题交换了意见。(完) 2023-10-16/guizhou/2023/1016/1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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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出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期间,会见了欧央行行长拉加德,双方就全球经济金融形势、中欧央行合作、绿色金融等议题交换了意见。(完) 2023-10-16/guizhou/2023/1016/1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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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6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考核年度(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Ï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的通知》(汇综发〔2017〕31号)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81(经常项目司),010-68402311(资本项目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8年2月28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 2018-03-26/sichuan/2018/0326/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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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2022-01-25/sichuan/2022/0125/18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