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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时间序列 2023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3-11-27/gansu/2023/1127/1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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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3年10月) 2023-11-27/gansu/2023/1127/1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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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2023年6月末) 2023-11-27/gansu/2023/1127/1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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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高效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提升银行数字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称经营主体)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以下称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本通知所称电子单证,是指经营主体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行政许可文书、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和纸质凭证的电子扫描件等。本通知所称相关资本项目业务,是指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银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建立完备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事中事后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具备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安全性。 (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银行应统筹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根据各地区业务风险、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等具体情况,组织授权境内分支行依法依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三、银行应考虑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合规和信用状况,原则上不得为以下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以下(不含A类)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 (二)列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控名单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经营主体。 (三)近一年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境内机构,自成立之日起至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日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经营主体。 四、经营主体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真实、完整、清晰的电子单证。 经营主体不得篡改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五、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应当采取同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相当的尽职审查措施,严格遵守展业原则、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原则和档案管理要求等,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应要求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经营主体提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且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的电子单证。 (二)银行应按规定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是否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合理审核;对于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合理的,应要求其转为线下办理,并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避免不应重复使用的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凭证被重复使用或篡改。 (四)银行发现有伪造、变造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停止为该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跨境收支、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涉及跨境收支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账户开销户信息报送,应在“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境内划转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结汇信息报送,应在“结汇详细用途”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购汇信息报送,应在“填报人”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资本项目业务登记,应在各类协议登记“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 银行办理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还应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数据。 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行和经营主体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八、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2023-11-27/gansu/2023/1127/1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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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23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3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3-11-27/gansu/2023/1127/1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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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第二批主题教育走深走实,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质效,11月,金昌市分局联合中国银行金昌分行、工商银行金昌分行,深入7家涉外企业开展现场调研与宣传。调研组通过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座谈交流、参观生产线等方式,实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出口业务情况、贸易融资需求,听取了企业对外汇服务方面的建议和诉求,对企业提出的外汇业务疑问现场逐一解答。调研组还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宣讲了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以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政策。 下一步,金昌市分局将结合此次调研,针对涉外主体经营中遇到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积极主动对接,全力协助解决,进一度提升市场主体对外汇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2023-11-27/gansu/2023/1127/1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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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高效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提升银行数字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称经营主体)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以下称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本通知所称电子单证,是指经营主体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行政许可文书、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和纸质凭证的电子扫描件等。本通知所称相关资本项目业务,是指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银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建立完备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事中事后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具备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安全性。 (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银行应统筹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根据各地区业务风险、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等具体情况,组织授权境内分支行依法依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三、银行应考虑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合规和信用状况,原则上不得为以下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以下(不含A类)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 (二)列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控名单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经营主体。 (三)近一年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境内机构,自成立之日起至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日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经营主体。 四、经营主体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真实、完整、清晰的电子单证。 经营主体不得篡改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五、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应当采取同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相当的尽职审查措施,严格遵守展业原则、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原则和档案管理要求等,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应要求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经营主体提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且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的电子单证。 (二)银行应按规定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是否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合理审核;对于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合理的,应要求其转为线下办理,并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避免不应重复使用的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凭证被重复使用或篡改。 (四)银行发现有伪造、变造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停止为该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跨境收支、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涉及跨境收支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账户开销户信息报送,应在“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境内划转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结汇信息报送,应在“结汇详细用途”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购汇信息报送,应在“填报人”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资本项目业务登记,应在各类协议登记“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 银行办理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还应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数据。 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行和经营主体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八、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2023-11-28/neimenggu/2023/1128/1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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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构建多元化个人外汇政策宣传阵地。构建线上+线下、个人+银行、日常+重点宣传相结合的多维宣传阵地,进一步提升个人外汇政策宣传覆盖面和精准性。积极推广“汇蓉易”微信小程序,便利银行和个人主体一键式查询、便捷性获知。指导银行编制个人外汇政策宣传彩页、个人外汇业务指南等资料,放置于营业柜台显著位置,供个人客户查阅学习。利用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重要节点,组织银行在车站、广场等人流密集地方,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回复个人咨询等方式,集中开展个人外汇政策现场宣传。引导银行机构运用新媒体制作个人结售汇、外币现钞提取等个人外汇政策和业务流程宣传小视频,通过微信等渠道广泛向个人主体进行推送。联合银行组织开展个人外汇政策进校园、进园区宣传活动,重点针对高校大学生、企业高管人员等重点人群进行精准政策宣传,普及个人外汇政策知识点,提示非法外汇交易风险,传导“交易越合规,汇兑越便利”的政策导向和市场氛围。 二是创新破解个人外汇服务突出难题。深度调研摸清辖区银行个人外汇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个人外币现钞提取不便等突出难题,运用创新思维,从探索推广优质服务模式、优化网点功能布局、完善现钞跨行调拨机制等方面入手破难题、提便利。指导推动中国银行坚持“六化”驱动,即配强专业化外汇人才队伍、重塑便利化临柜业务流程、丰富数字化智能业务场景、打造个性化特殊业务中心、拓展多元化政策宣传渠道、推广成熟化优质服务模式,率先建成全市首家个人外汇重点网点,树立个人外汇服务标杆,并推动重点网点编制共享个人外汇优质服务指南,组织各银行网点业务人员现场观摩体验学习,弥补中小银行网点业务人员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短板,整体提升辖内银行个人外汇服务质量。引导督促辖内银行增设外币现钞业务网点,将现钞服务辐射范围向辖内县域延伸,完善现钞线上预约功能,丰富外币现钞备付币种,增加小面额现钞市场供应。全市7家银行累计建成外币现钞业务网点43个,其中县域网点19个,银行外币现钞服务全面覆盖南充辖内三区六县。同时,建立辖内银行间现钞供需信息实时交换微信工作群,在本行现钞供应无法满足客户需求情况下,及时通过微信群协助客户获取他行现钞库存资源,较好实现了外币现钞供需信息快速对接和资金跨行快速调拨,进一步缓解个人外币提钞难题,提升现钞用汇便捷性。 三是严实督导银行提升个人外汇服务质量。压紧压实银行在个人外汇政策传导和金融服务中的主要渠道和载体作用,实行“个人常规季度暗访和专项明察暗访”工作机制,抽调市分局业务骨干和银行业务专员组建工作专班,通过电话抽查、现场走访、交叉暗访等方式,全面调查了解辖区银行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执行和外汇服务质量等情况。针对调查暗访中发现的个人外汇政策执行不到位、对外宣传答复不规范、服务拖延推诿等问题,综合采取现场约谈、业务指导、考核评级等手段,督促银行规范个人外汇对外备答口径,增强人员政策执行水平和优质服务意识,打通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提升银行个人外汇服务质量。 四是积极回应个人复杂化差异化业务诉求。指导辖内银行机构将外汇业务工作与解决个人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建立完善个人外汇特殊业务处置机制,始终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业务办理原则,积极回应个人主体真实合规的复杂化、差异化业务诉求,切实为个人主体解难题、办实事。如,指导银行创新推出个人线上办理不占便利化额度留学购付汇业务,个人足不出户、线上提交业务资料即可办理结售汇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境外留学周期性、高频化用汇需求。指导银行既坚持交易真实合规,又尊重民情民俗,妥善处置境外投资性保险退费入账结汇、病重住院老人代办结汇、境外个人薪酬购汇资料缺失等特殊业务,提升市场主体对个人外汇服务的满意度。 2023-11-28/sichuan/2023/1128/2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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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锦州市分局组织召开专题学习会议,传达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决拥护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进一步扩大汇率风险中性政策和实务宣传范围,实现“首办户”和“履约额”双提升。引导银行创新渠道,降低中小微企业套保成本,提升套保客户覆盖率。加速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提质扩面,持续跟进银行电子单证审核推进力度,不断扩大电子单证审核范围。总结前期贸易便利化试点经验,持续推进贸易便利化试点企业数量稳步增长。聚焦外汇新业态结算“难点”、“堵点”,满足市场主体差异化诉求。 三是根据会议指出的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要求,以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实体企业快速发展为出发点,继续积极推广资本项目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加大对银行政策宣传传导力度,释放政策红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在实践中提高“金融为民”能力,有效保障资本项目外汇领域对外开放和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地落实,切实推动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支持锦州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引进外资,助力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 2023-11-28/liaoning/2023/1102/2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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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申报中如何填报A01系列报表?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第二项第(三)条第1点: 申报主体是否需填报对外直接投资系列报表,取决于其持有境外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比例(A0108)”是否达到10%以上(含)。该“表决权比例(A0108)”应同时包含申报主体直接持有和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有的部分,但“持股比例(A0109)”应填报申报主体直接持有的股权,不包含其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股的部分。 对于申报主体直接持股不足10%,但持有表决权达到10%以上(含)的境外被投资机构,申报主体应将持有该机构的股权信息填报在A01-1表中。 对于申报主体直接持股达到10%以上(含),但持有表决权不足10%的境外被投资机构,申报主体应将所持股权信息填报在B01表中,且“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B0110)”项不应选“②发行主体是本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 2023-11-28/tianjin/2023/1128/23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