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相关规定管理对象已经消失,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删除或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2023-03-31/yunnan/2023/0331/106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2020-04-24/yunnan/2020/0424/740.html
-
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期间,银行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未选择适用《办法》模式的,外汇展业执行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二、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就本行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建设等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后方可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辅导辖内有意愿适用《办法》模式的银行,做好完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2024-01-05/yunnan/2024/0105/1165.html
-
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期间,银行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未选择适用《办法》模式的,外汇展业执行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二、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就本行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建设等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后方可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辅导辖内有意愿适用《办法》模式的银行,做好完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2026-03-04/yunnan/2023/1229/153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明确银行外汇业务审核责任边界,指导银行统筹促便利和防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时对接所在地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按制度做好尽职免责申述评议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2026-03-04/yunnan/2024/1227/1533.html
-
外汇管理“七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云南全辖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充分发挥民族区域特色,以法制宣传应当接地气、亲民有效为宗旨,充分调动基层县支局积极性,围绕“进农户”“进集市”“进企业”“进口岸”“抗疫情”“助稳保”等主题,开展了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利用“三月街”“开斋节”等民族特色节日扩大宣传覆盖面,结合不同时期外汇管理工作重点及“金融知识普及月”“宪法日”“外汇知识进校园”“诚信兴商宣传月”等宣传活动,以汉、藏、纳西、傣等多种民族语言开展宣传,推动外汇管理“七五”普法走进民族、走进乡村、走进口岸、走进企业,引导各民族群众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提高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取得了良好成效。 2020-09-04/yunnan/2020/0904/761.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2021-12-07/yunnan/2021/1207/947.html
-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例行工作安排,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相关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具有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已过适用期等情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通知》共废止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公告》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法规清理,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完) 2025-04-25/yunnan/2025/0425/1381.html
-
为推动边境地区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云岭边疆振兴,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以下简称“云南省分局”)围绕“一带一路”、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等国家战略,立足沿边区位优势和产业特色,聚焦“优流程、降成本、提效率”,持续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提质扩面,推动便利化红利直达边境,为云岭边疆振兴注入强劲外汇金融动能。截至2025年末,全省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累计超100亿美元,全省100余家企业超2万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享受免审单证的政策红利,助力企业结算效率提升70%以上。 一、多维发力,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一)广宣传、精指导,推动政策直达快享。为畅通边境地区政策传导机制,云南省分局建立“集中宣传广覆盖、入企传导精对接、动态储备优主体”的宣传模式,帮助边境经营主体懂政策、用政策。8家沿边外汇局州(市)分局以专题宣讲、志愿宣传等形式,广泛覆盖涉外企业;深入边境企业“一对一”开展政策宣导和需求调研,结合实际建立优质企业动态后备库,推动政策精准。保山等地积极培育典型案例,通过中国金融新闻网、农村金融时报等新媒体平台开展线上宣传,以案例示范推动政策直达快享。 (二)强化协同联动,形成政策合力。云南省分局坚持上下联动、多策并举,确保政策有效落地。一方面,依托与外汇局保山市分局的“结队子”共建机制,主动开展政策指导与业务帮带,成功将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咖啡、山葵等边境特色产业。另一方面,积极搭建“便利化+N”政策协同机制。德宏等地通过将优质企业优先纳入信贷支持范围,并将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记录作为信用评价指标,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与信贷支持、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等政策深度融合,释放政策叠加红利,增强沿边贸易发展动能。 (三)优化外汇生态,保障试点稳健运行。云南省分局坚持促便利与防风险并重,指导沿边外汇局州(市)分局建立试点业务监测库,回访经营主体、定期督导,持续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在优化单证审核、简化流程的同时,守住合规底线,推动形成“越诚信越便利、越合规越自主”的良性发展生态,确保试点政策在边境地区行稳致远、长效惠民。 二、便利活水精准滴灌,边疆实体显成效 (一)“便利化+产业帮扶”,点燃兴边富民新引擎。云南省分局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与沿边乡村振兴工作有机融合,聚焦出口成本高、单证审核繁琐等实际问题,将便利活水引入咖啡、中药材等边境特色产业,实现外贸提质与兴边富民同频共振。保山某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参与试点后,咖啡出口收汇实现“零单证、极速化”办理,资金结算时间缩短90%以上。在保山小粒咖啡国内市场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外汇便利化政策助力企业维持相对稳定的出口市场,带动上游种植基地稳产增效,直接带动农户近4000户、咖农近1万人增收500多万元,发挥了龙头企业“带产业、联农户、促振兴”的核心作用,让小小咖啡豆成为边疆农户增收、产业升级、乡村发展的“金豆豆”。腾冲某制药公司作为保山唯一兼具货物和服务贸易业务的边境现代中药制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同样收益于试点政策。参与试点前,该企业收回境外货款和支付境外广告费均需要准备合同等资料往返银行;试点后,凭支付指令即可极速办理,结算成本显著下降、效率大幅提升,推动其药品远销越南,产业化不断升级,单产品带动就业100余人。 (二)“便利化+信贷支持”,为共建“一带一路”增势赋能。临沧某海运物流公司作为西南边陲的“国家队”,在服务中缅印度洋新通道建设、保障区域物流畅通、助力口岸经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随着新通道建设推进,企业业务快速拓展,“业务繁、流程长、结算慢”一度制约其服务新通道建设的能力。2025年,云南省分局以“汇贷协同”模式为企业解难题,指导试点银行将其纳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推动其跨境结算向“简、效、快”转变,同时,帮助企业获得近3亿元人民币授信支持,进一步坚定央企扎根边疆、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信心。瑞丽市某能源跨境贸易公司也通过参与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积累良好信用后,获得银行5000余万元人民币授信支持。“便利化+信贷支持”双管齐下,有效缓解了其跨境能源项目资金占用大、周转慢、融资成本高等难题,为服务“一带一路”与澜湄能源合作提供了坚实金融保障。 (三)“便利化+减费让利”,为边境企业减负增效。云南省分局充分发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与银行“减费让利”等举措协同发力,帮助边境企业降本增效。云南某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芒市某茶叶出口公司自加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以来,受益于“优化单证审核”措施,业务办理材料和手续大幅简化,单笔业务平均办理时间由1.5天缩短至10分钟以内。基于“优质企业”的背书,试点银行主动为云南某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减免汇款手续费,为芒市某茶叶出口公司下调结售汇点差0.1至1个基点。“减手续、减单证、降费用”让降本增效看得见、摸得着,助力边境企业“轻装”出海。 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是云南融入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等国家战略、赋能沿边外贸发展的关键抓手。该政策以诚信合规为前提,通过便利化措施,赋予银行和企业更多自主权,让优质企业尽享贸易外汇收支“秒申请、分钟办”的高效服务,节约经营成本、缓解资金压力。下一步,云南省分局将持续做好政策宣导、落地跟踪与延伸服务,深化联动、扩大覆盖,在实践中彰显云南特色,以更高质量的外汇便利化服务为沿边开放型经济添翼助力。 2026-05-13/yunnan/2026/0513/1577.html
-
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面对地方政府、医疗机构和广大市民对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和捐赠的迫切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经常项目处及时指导辖内银行有序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经常项目外汇服务,开通云南外汇“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服务效率,用实际行动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引导全辖各银行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疫情防控相关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同时建立应急沟通联络机制,通过微信群向辖内各中心支局、银行统一解答常见问题并公布联系方式,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做到业务随时咨询,确保防疫物资进口付汇通道畅通。 按照目前外汇管理要求,企业不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不能办理进口购付汇业务。但面对各方防控物资告急的紧急情况,云南省分局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允许辖内银行为非名录企业办理购付汇业务,同时指导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以保障防疫物资最快时间到达。1月30日,招商银行昆明分行接到非名录内企业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付汇业务咨询,于当日将其用于购买N95口罩、护目镜等防疫物资共计50万美元购付汇至美国;1月29日至30日,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简化防疫物资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为云南白药中药资源有限公司、昆药集团医药商业有限公司及时办理进口口罩、防护服购付汇业务,金额分别为7万和6.8万美元。此举极大便利了银行外汇业务操作,提高了资金付汇效率,为防疫工作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为个人提供资金收付便利方面,指导银行及时了解个人用汇需求,为个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资金收付结算便利。银行可以凭个人承诺书先行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事后再补充交易凭证,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实现业务留痕、可追溯。1月30日,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办理一笔2万美元的个人购付汇业务,用于向印度厂商采购口罩,保障防疫物资进口不受影响。 简化开立账户要求,畅通捐赠渠道。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鼓励创新金融产品,缓解企业物资进口资金困难。鼓励支持各商业银行开展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含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等),推出疫情防控特色金融服务产品,如“国内订单融资+国外进口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各类防疫物资及时到位,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同时,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市场主体往返银行、外汇局办理业务感染病毒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资本项目处制定了非接触办理业务两个专项工作方案,即《关于做好当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疫情防控期间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市场主体可通过三种方式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一是线上办理。企业及个人可以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后予以办理;二是邮箱办理。企业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可将申请材料正本扫描件、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发送至互联网邮箱,经外汇局审核后予以办理;三是银行转交资料办理。企业和个人可通过银行转交电子申请材料办理外汇业务。三种非直接接触业务通道,既有效防范病毒传播风险,又确保了全省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正常运转。 2020-02-19/yunnan/2020/0219/715.html